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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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未来税收成本和社保将陷于两难局面:少记工资薪金虽少记社保支出,但工资薪金成本扣除将减少;多计工资薪金,虽多计成本费用扣除,但社保支出也相应增加。据实申报工资薪金将会是企业现实的基础选择。

1.缴纳社保与个税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

答:社保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1)个人缴费部分。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单位缴费的计税依据和个人所得税税基本一致,工资个税减免的一般也不计入计算基数。关于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依据,详见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2.缴纳社保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一致,那么企业如何来平衡这几者的关系?怎么发工资和

缴社保、个税对企业有利?

答:未来个税修订后,工资按年计算征缴,缴纳方法预计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和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只能据实申报缴纳,除非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支出费用。

3.原来企业是按最低标准给员工购买社保,2019年由税务局征收,按实发工资计缴社保

了,那么这个缴纳差异很大,会不会追补以前年度少缴的社保?会不会有罚款?

答:目前没有豁免规定,但目前尚未听闻税务机关有追缴行动。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规定:“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关于罚款,责令补缴后补缴的,不予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原来没购买社保的员工,下一步是否必须购买?如员工不愿意购买,企业是否可把购社

保的钱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如何操作才合规?

答: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义务,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必须缴纳,双方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一方面既无法抗辩未来员工离职的补缴主张,另一方面也无法据此抗辩税务机关的补缴主张。

5.员工为农村户口,企业是否可不购买社保只购农合?怎么操作才合规?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无论户口类型,只要属于公司职工,均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6.非本公司的员工之前在公司代购社保,下一步还能购买嘛?如何操作才合规?

答:代缴问题可以继续,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义务的可以在签订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社保。注意社保及时续上,断缴一定时间会无法补缴,且社保缴纳时间要重新计算。此外,挂靠缴费的个人,实际上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小微企业在税收上存在很多优惠政策,社保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那么这块有没

有优惠?

答:目前并未针对小微企业出台减免优惠,但有社保补贴。关于优惠,主要是人社部发〔2018〕25号: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

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8.社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若为当年入职员工,无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收入,且每月工资不固定(底薪加提成),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另企业一般社保为当月缴纳、工资次月发放,缴纳当月社保时当月工资发放额尚未确定,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铂略认为具体得看各地社保局出台的规定,一般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的风是有灵性的,依着风的眼眸,我看到了那一株株桃花读信的倩影,在桃林深处,紫色的青藤爬满那个小屋。我的小城,桃花已然开成海,像是一场粉色的春梦。是否,可以赴一场最美的相逢,如是,便不负曾经许下的约定。守住心底最美风景,是一种风度,一种期望。让心,随花儿轻舞,让梦,随蝶儿翩跹。

等一缕柔风载满诗意,落满我的小院,好想,牵着你的手走在花开的路上,临摹又一个春的相遇,陌上绿色蔓延,让深情的诗句落在眉弯,打开灵魂的心门,写尽情意绵绵。春雨如丝,暖了一季寒凉露出温暖,碧水映蓝天,云朵儿似乎摸到嫩草尖尖。花香十里,暗香盈袖。我们微笑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生命里,总会有一些人,渐行渐远,偶尔想起,却只是停留在文字里,那一抹淡淡的回忆。唯有春天,总那么诗意明亮,始终晕染着眉心,让涩涩的往事随风,让一些温暖的记忆温润着心房。珍惜眼前的幸福,紧握手中的暖意,面向青山绿水,一路微笑,一路行走……

情暖山水间,盈一份诗意于心田,以云的飘逸轻盈过往,以花的姿态拥馨香满怀,以文字的杯盏邀约一曲细水长流。

煮一壶春色,与时光对语。窗前,柳枝儿发芽,玉兰含苞,时光一直绕指馨香。心念如这徐徐春风,荡漾成一片流云。春落人间,一种别样的景致美了心境,所有的疲惫与忧愁也随风而去,微笑着面对生活,用内心的那份热情,那份纯真来经营生活,来创造幸福,何尝不是一种快乐?我的流年,风过,红尘入画;雨落,缠绵入心。

行走在春天里,眼里满是明丽与清澈,一树一树的花开,细碎而芬芳;一片一片的绿地,静美而清新。嗅着阳光的味道,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中,真好!只要心足够明媚,纵然有小小的阴霾也无妨。

我们一路走来,沿途总会有美丽的风景。于喧嚣红尘中,守着心灵的一方山水。不乱于心,不困于情,不畏将来,不念过往。

春水初生,耐人寻味。春雨如丝,丝如媚,绵绵的不着一点儿声息。踏春而去,不知是哪一处的红尘山水在心间已布满了雅致,心如花开,一朵娴雅的光阴,柔软着眼角的笑意,置身于安暖的春天,一抹浅喜,一怀深爱。一颗心,便在另一颗心的相随里静好。

春光无限温柔地洒满山川,我愿,生命里所有的远方,都开满春天的芬芳,待一轮明月悄悄爬上西窗,归来的都是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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