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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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京工商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41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领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重要意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是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权力寻租,营造公平竞争和法制化便利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双随机”的相关概念一是“全覆盖”。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和“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的要求,“全覆盖”指的是在各业务条线的监管执法中,都要按照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落实好“双随机”抽查任务,在不定向抽查中,对任一检查对象均应当对本省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绩效管理自查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绩效管理自查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绩效管理自查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京工商文〔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绩效管理自查情况的报告京工商文〔2017〕35号市政府:按照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度市政府绩效管理年终考评工作方案》(京绩发〔2017〕6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中明确的各项任务等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专业执法队伍,促进全系统依法全面履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年度重点任务全面落实。

我局结合三定职责,将承担的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疏解整治促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环境污染防治、城市副中心建设等专项工作、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及其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主要工作纳入年度绩效任务,涉及23项主要职责,共计40项工作任务,目前已全部完成(具体落实情况见附件)。

二、主要工作(一)落实各项督查考核工作一是围绕年度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市局折子工程,完善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加强系统绩效考核,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是严格落实上级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要求;三是认真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国务院办公厅“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市政府有关年度重大决策落实情况集中督查等上级各专项督查;四是全年接到市领导批示督办事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各专项督查、会议督查87次,全部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工商市字〔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成品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营秩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责任相结合,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二、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当地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创新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日常监管执法机制。

在油品质量方面:要重点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油品,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在日常经营行为方面,要重点查处下列行为:未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油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油品的质量、用途、牌号、等级、价格、供应、市场信息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品质量等突出问题。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前言成品油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不可离开的重要物质之一,其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

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国家相关部门对成品油进行监管工作。

本文将就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进行说明。

1. 工作目标成品油监督抽查是为了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成品油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2.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发挥示范性作用,引导经营者规范操作,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产品质量;4.保持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2. 抽查范围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范围包括液态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润滑油、添加剂等成品油类别。

针对全国各地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加油站等单位,选择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抽查对象。

3. 抽查方式成品油监督抽查采取无预告、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统一制定计划。

结合地区、时段、类别等抽查需要,制定抽查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

利用随机数或者其他公正抽签方法,从考虑范围内所有符合抽查条件的对象中抽取检查目标;3.实施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成品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环节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检查对象配合并提供详细信息;4.评估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结果,对抽检对象或者成品油进行分类管理。

4. 抽查内容成品油监督抽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1.成分分析:对成品油的原材料、添加剂、含量等进行分析检测,保证化学成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物理性质:对成品油各项物理参数如密度、粘度、闪点等进行检测,确保成品油物理性质符合要求;3.环保工艺:需要检查生产厂家是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生产工艺;4.安全储运:对存储、运输环节进行检测,保障成品油在整个工程过程中的安全;5.售后服务:准确有效能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疑问,体现成品油质量管控工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正文:----------------------------------------------------------------------------------------------------------------------------------------------------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月3日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既往抽检情况,结合“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的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

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2017年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靶向性原则以“三重一大”,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各级靶向重点各有侧重。

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总局靶向重点:一是从时间上,分4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二是从地域上,对既往抽检发现问题较为集中区域的相应食品品种进行抽检;三是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检;四是侧重对检验方法新、社会敏感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抽检;五是对舆情及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安排专项抽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扎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扎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扎实做好本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京管发[2017]18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扎实做好本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京管发〔2017〕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本市车用汽、柴油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严于国六标准的京六标准。

普通柴油执行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252-2015),本市未制定地方标准。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部署,2017年10月起全市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京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截至9月20日,燕山石化公司炼油升级改造工程已经完成,具备京六标准汽、柴油生产和供应能力,中石化北京销售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公司、北京龙禹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点等主要供应企业普通柴油与车用京六标准柴油并轨工作已准备到位。

但与此同时,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油品退市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锅炉等存在使用普通柴油的问题,不仅影响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129号)要求,为确保10月起全市范围内全面销售京六标准汽、柴油,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落实到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一、抽样方式(一)抽样领域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包括加油站、油库,加油船、水上加油站)。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1、车用汽油92号(ⅥA)、95号(ⅥA)、98号(ⅥA)。

2、车用乙醇汽油(E10)92号、95号、98号。

3、车用柴油0号(Ⅵ)。

4、船用燃料油。

(三)样品数量成品油取样数量均为6L样本,其中检样4L, 备样2L。

在抽样人员的监督下,由受检单位工作人员采用管线取样法从加油枪取样,分装到铁壶或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以储罐实际剩余产品数量为抽样基数。

(四)抽样形式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2、生产企业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受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3、流通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同一个受检单位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生产单位的产品。

4、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分列随机抽样的方法。

(1)商业加油机的抽样步骤a用棉布细心清洁可能接触样品的容器和被取样产品的加油枪的各个部件。

b在抽取样品前,通过油枪将至少4L样品放入一合适的容器内(如油桶)。

冲洗盛样容器,并冲洗加长管(采集汽油样品时)。

将装有冲洗液的容器运离现场并用安全的方式处理,或将其倒回到现场的储罐内。

c检查样品容器的清洁度,将所需编号的样品容器对准被取样的加油机。

d记录加油机所显示的读数。

e在抽样人员的监督下,由受检单位工作人员从加油机取样,分装到金属桶或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京工商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3〕7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和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工商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崔建立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企监处、登记处、市场处、计财处、执法大队、重要商品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企监处,负责整体工作协调和情况汇总。

各区县分局要按照市局模式成立分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机构。

三、大检查范围按照《通知》要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京质监产发[2012]38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2〕380号)各区县局,各相关检验机构、生产企业: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

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

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一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京工商发〔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
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15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局依据《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现予以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基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梳理形成,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重点检查、案件调查等情形,不适用随机抽查。

各部门应依据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业务处室联系。

附件:1.北京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北京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第一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17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市政府立下的军令状。

为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予以分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看准了的事一抓到底、落实工作一竿子插到底,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齐心协力,撸起袖子加油干,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抓紧抓实抓好各项工作,努力做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绩。

二、细化工作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政府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责,抓紧制定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的细化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定责任、定进度、定要求,确保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

三、强化督查考核。

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跟踪问效,将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3日《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见附件——结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字[2017]163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9.18【实施日期】201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办字〔2017〕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7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重点领域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为促进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部署,扎实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总局制定下发了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并召开全国商标监管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在突出总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基础上,纷纷制定工作意见和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和关键,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5万件,办结案件2.2万件,涉案金额2.4亿元。

二、持续精准发力,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总局部署,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取得初步成效。

北京市工商局重点加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打击侵权假冒整治工作,强化对秀水街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确保论坛期间市场经济秩序良好。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1. 背景成品油是指对原油进行加工和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后打包、存储、销售的终端产品。

成品油市场是一个大而复杂的行业,往往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不合格、质量问题。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和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2. 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成品油的质量,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是必要的。

3. 抽查对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管要求,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生产、存储和销售的各类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单位。

4. 抽查内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质量检测、产品标识和包装、存储和运输条件以及销售记录和文书管理。

具体抽查内容包括:1.成品油质量检测,包括成品油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等。

2.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检查成品油中的产品标识、包装安全和完好性等。

3.存储和运输条件,检查成品油的存储设施及运输车辆的卫生和安全状况。

4.销售记录和文书管理,检查销售单位的资格证书、销售记录和文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 抽查方式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一般分为定点监督抽查和随机监督抽查两种方式。

1.定点监督抽查是通过选择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单位为对象,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查工作,确保所有企业和单位的生产、存储和销售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管要求。

2.随机监督抽查是针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样本、检测和评估样本来评估成品油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质量情况。

6. 抽查结果处理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后,把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其采取了改正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7. 其他注意事项1.抽查工作要求保密,不得泄露抽查对象的名称,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性。

2.抽查工作需要由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保证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京工商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19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回复市质监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事项的复函》(京政法制函〔2017〕119号)中,明确将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管职责由质监局划转至工商局。

据此,市局制订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以落实燃煤质量监管职责。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职责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积极履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事项的复函》(京政法制函〔2017〕11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4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燃煤监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严控燃煤使用反弹工作任务的意见》(京工商发〔2016〕3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方案》(京工商发〔2017〕1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炭监管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将燃煤监管工作纳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环境保护责任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商品处负责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管,组织燃煤质量抽检。

企监处依法查处燃煤经营主体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燃煤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京工商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43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8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工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京工商发〔2014〕43号)基础上,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结合工商部门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以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工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始终把安全生产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有机结合,立足工商部门职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市场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主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安全的市场经营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3日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6〕5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本市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立法调研。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认真落实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贯彻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市落实措施。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教育,对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集中培训。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

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做好跟踪评价相关工作,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

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与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建立完善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京商调字〔2019〕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商调字〔2019〕47号各区人民政府:我局拟制的《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0年1月6日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进一步深化我市石油成品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市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一)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与审批1.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商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业务,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2.审批取消后,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京工商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11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消协: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3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积极推动消费环境持续改善,有效释放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充分展示首都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市工商局、市消协拟于2017年3月组织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为重点,强化网络经营者责任意识,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加大网络消费理性教育,全面推动消费环节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平台,构建紧密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营造消费无忧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活动安排(一)市局活动1.举办“网络诚信消费无忧”主题活动。

邀请相关领导出席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和指导工作,展示新型政企合作平台工作成果。

2.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度《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报告》白皮书和《12315、96315消费投诉分析》。

3.组织开展电商企业社会调查,面向社会征集典型案例并制作、发放、收集调查问卷,与有关领域专家、企业开展研讨,适时发布调查结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17]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24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双打办”制发的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和要求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双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双打”工作是遏制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事项,列入2017年度绩效任务考核目标。

各单位要加强对“双打”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保证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根据“双打”工作要点和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责,积极做好“双打”工作。

(一)认真检查市场内经营品牌商品的经营者是否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有效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相关认证和质量合格证明等备案材料,查处市场内销售侵犯48种国际知名商标商品的行为;打击市场内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体系和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监测力度,建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继续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三)全面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政治敏感性和敏锐性,主动履职,加大对重点媒体发布广告及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的监测力度;广告监管执法要特别针对互联网广告,重点查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突出对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招商投资、收藏品等重点领域广告的监管;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适时向社会曝光,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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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1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4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维护首都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充分认识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

结合京Ⅵ车用燃油标准升级,加强全市经销企业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工作,推进首都空气质量加快改善。

通过抽查检验、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措施严厉打击非京标车用燃油销售行为,进一步推动成品油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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