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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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黑名单”,指的是那些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名单上,被列入者不仅会受到网络曝光,可能会面临的还有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等一系列限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欠款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失约,一直拖欠债务,将该款项视若无物,甚至采用迁移财产、拍卖走人等手段来原地消失,都可能成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

其次,在不同领域的失信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在酒店、物流、租赁等领域中重复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置若罔闻,也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也会被计入“黑名单”。

再者,在法律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以欺诈、隐瞒等方式骗取贷款,在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又申请新的贷款、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下都会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

此外,不能遗忘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领域的失信问题,如违规进行药品广告、裁剪电线等极具危害性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显现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依法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该及时了解自身的失信情况,然后积极跟进追讨欠款,尽力避免继续不履行合同。

同时,可以与债权人谈判协商,寻求和解办法。

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除此之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也非常重要,可以采取通过信用修复、履行社会义务、强制采取教育措施等方式,来消除失信记录,最终恢复信用。

总之,作为个人或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向债权人及时还款。

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的代价将是相当惨痛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青岛中院集中公布第十二批130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094名,法人或其他组织206个,并通报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刘某某、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臧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市北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做出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二、如果被告刘某某按期还清借款人民币21万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应对剩余借款本金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利息损失(其中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臧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因原告王某某已预交,被告刘某某应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北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市北法院于2015年7月做出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臧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后被执行人迫于失信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院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二:孙某某与姚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8月3日,市北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吉林省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名为依达拉奉注射液、商品名为易达生的西药针剂280支,具体规格为每支20ml、有效成分30mg,该280支针剂距药品保质期到期日至少半年以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或其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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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个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锦锦、徐靖松【代理律所】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建伟【被告】李宝泽;欧阳中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李宝泽与孙建伟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孙建伟主张,李宝泽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宝泽之妻石玉花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于合同签订的当日2017年9月27日付至欧阳中华的账户,欧阳中华向李宝泽出具证明,凭证已被孙建伟收取。

2017年9月26日孙建伟的配偶李秋兰与欧阳中华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系李秋兰以欧阳中华的名义在安信卓越投资100万元。

孙建伟与李秋兰协商同意以孙建伟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孙建伟对所借款项交付给欧阳中华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孙建伟收到了李宝泽的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生效。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相关的信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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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相关的信息有哪些?在目前的社会越来越讲究诚信,如果因为一件小事而没有诚信可能所带来的结果都会不一样,严重了可能会给他人或集体带来损害。

在我国,诚信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因为失信的而造成了有不利影响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规定,还有名单可查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的一些相关信息吧。

在目前的社会越来越讲究诚信,如果因为一件小事而没有诚信可能所带来的结果都会不一样,严重了可能会给他人或集体带来损害。

在我国,诚信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因为失信的而造成了有不利影响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规定,还有名单可查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的一些相关信息吧。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同时还有相关的惩罚措施:(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规定目的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2010)四法执字第847号 (2010)四法执字第847号 (2015)北执字第00791号 (2015)北执字第107号 (2012)北执字第1128号
李晓东
毛先庆 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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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3712021981****1539 3709191957****6811 3712021989****6811 3702031986****6331 3702031968****4136 3702051969****3544 4108111978****9101 3728241954****1230 3702021972****1135 3702041972****3922 3702051966****2013 3702061971****1220 3702021946****3010 3710021966****0539 3702061973****0016 3729261988****5732 3702051964****6058 3702051971****6010 3412261967****1035 3702041951****3915 2326231967****4326

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3【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炳跃【当事人-公司】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洪【代理律所】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余炳跃【被告】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

余炳跃与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碳纤维合作的相关协议,此后余炳跃与吴大刚之间发生多次款项往来。

双方均认可案涉借条的实际出具日期晚于载明的日期。

虽然双方微信聊天中表示有部分款项系与产品生产有关,但余炳跃之后向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补签借条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将案涉款项的性质确认为借款,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

余炳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借条的含义及向其他民事主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系因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需要入账而向该公司出具借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余炳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信被执信人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信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失信被执行人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失信被执行人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2. 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3. 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 被执行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的性质。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债券、房产、车辆、土地等。

2. 强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若失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收入等。

3. 拘传、拘留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措施。

拘传、拘留的时间一般为15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该限制期限为3年。

5.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司法权威。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履行;4.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2.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 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3)被人民法院限制财产处分;(4)其他依法限制出境的情形。

4.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或者职业:(1)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2)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行业;(3)税务、审计、会计等财政行业;(4)建筑、房地产、土地管理等相关行业;(5)其他依法限制从事的行业或者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精彩内容
做生意,谈合作遇上老赖怎么办?
什么是老赖?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名单查询教程
征信圈。

XX市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分)

XX市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分)
3
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市国资委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如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
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
序号
发起部门惩戒对象相对人别实施部门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环节
实施细则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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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序号姓名/名称类型执行案号执行法院1邱伟高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0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柳建芬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周水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向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高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童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曾建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付声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胡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钟外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向鑫宇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5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张传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肖德群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陈国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7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刘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廖芳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张忠模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曾萍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许晓东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张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颜雪源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6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李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张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叶晓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2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何育青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何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9游思财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0向江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1周汉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3阳腾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4罗淼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5邱留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7王建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8蔡辉浩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6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9张欣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0黄继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1陈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2肖婕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3龚建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5肖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6邓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7糜开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8何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0潘伟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1邱江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人立案时间发布时间最后更新时间潘涛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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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12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221王凯自然人(2016)赣0302执2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4段振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31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5刘水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6徐烈军自然人(2016)赣0302执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7彭淑西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8马春林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9陈秀萍自然人(2016)赣0302执20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0蒋建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1谢治根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5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2谢利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3彭树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4欧阳敬辉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5刘艳自然人(2016)赣0302执33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7付建文自然人(2016)赣0302执1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8彭木朝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0钟家凤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1胡庭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12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5郑群自然人(2016)赣0302执恢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7黄勃自然人(2016)赣0302执33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8钟跃辉自然人(2016)赣0302执3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9陈龙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0李小梅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1阳松自然人(2016)赣0302执1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2喻品良自然人(2016)赣0302执1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3郑建南自然人(2016)赣0302执1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4刘锚日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5周亮自然人(2016)赣0302执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6谢鹏自然人(2016)赣0302执12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7钟绍云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8刘奇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9刘芳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8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0朱春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1余青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3易忠自然人(2016)赣0302执3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4周德贵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5易全锋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6罗余平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7彭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5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9郭家源自然人(2016)赣0302执3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0廖建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8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1戴志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2何锋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3王兴自然人(2016)赣0302执30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6郭平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7巫发明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9周涛自然人(2016)赣0302执1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0何永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1刘志彪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2唐运开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5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3李振元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魏曜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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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2016年2月15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5年度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1.崔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清萍居”旅馆。

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据线索驾驶警车亦赶到“清萍居”旅馆外。

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见状上前支援。

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

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鑫系被车辆碾压致机体严重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碾压民警致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主观却有明显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

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

标题:深度解读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在当今社会,信用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之一,而失信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近日青浦区法院发布了对失信自然人冯玮的执行处理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通过对这一公告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信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以及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从而引起更多对信用的重视和对失信行为的警惕。

一、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浅析1. 公告概述在青浦区法院发布的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中,详细列出了冯玮的失信行为和相关的处理方式。

冯玮因拖欠债务并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权益,最终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处理。

2. 失信行为影响失信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个人在失信行为受到处理后,将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而社会也会因为失信行为而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降低整体信用水平,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深入解读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1. 失信行为的危害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仅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也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2. 法院处理方式的意义青浦区法院对失信自然人冯玮进行强制执行处理,不仅是对冯玮个人的警示和处理,更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

只有借助法院这样的权力机构,才能有效地制止失信行为的蔓延,并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回顾与总结通过对失信自然人冯玮执行处理公告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更好地了解了失信行为的危害和影响,也明白了法院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其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妥善处理自己的信用,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为失信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也需要不断加强对信用建设和法律执行的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失信行为,我认为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力是非常重要的。

青岛中院腐败窝案调查

青岛中院腐败窝案调查

青岛中院腐败窝案调查作者:李蔚来源:《人民文摘》2010年第04期2010年1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门口聚起了数十名建筑工人。

滴水成冰的冬日里,他们沉默凝望的姿态惹得路人纷纷注目。

他们是来讨债的。

这场曲折的债务纠纷延绵近10年,涉及上千万元的工程款项,走了诉讼途径后依然久拖不决。

年关复至,他们却依然要不回属于自己的工钱。

(一)事件要追溯到1999年。

当时,祖籍山东的海外华人李玉玲看好西部大开发前景,决定投资3亿元开发新疆成功广场。

2000年8月28日,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建设集团(下称“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与西河街交叉处小西门地段的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发包给青建集团。

20天后,青建集团与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四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主体转给了后者。

两份合同非常相似,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项条款加补充条款4部分组成,但合同价款相差甚大,前者为5800万元,后者为4500万元。

这1300万元的差价,被业内人士称为“管理费”,在以后的日子演变为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时任南通四建新疆公司党支部书记的徐成芳解释,转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是建筑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

他承认这一做法会带来很多隐患,“这是行业痼疾”。

整个施工过程波折不断。

2000年9月,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功房产公司”)。

更名之后,成功广场的施工计划也不断变更,造成工期延误和停窝工。

2002年5月15日至7月16日,青建集团向成功房产公司和监理单位数次提出关于工期及经济费用的索赔报告。

不久,成功房产公司将青建集团、南通四建,及合同担保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一同告上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青建集团又反诉成功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

审理过程历时3年。

2005年11月25日,新疆高院作出宣判,判决成功房产公司支付索欠工程进度款,赔偿停窝工损失。

纪进尚、张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进尚、张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进尚、张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进尚;张爱文;青岛威力特制衣有限公司;李建【当事人】纪进尚张爱文青岛威力特制衣有限公司李建【当事人-个人】纪进尚张爱文李建【当事人-公司】青岛威力特制衣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纪进尚;张爱文;青岛威力特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建【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本息的认定问题。

依据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足额发放借款违约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性质为逾期罚息,约定的利率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被上诉人李建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本息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对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无争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于2018年1月12日《借款协议》项下的40万元借款,未足额发放,存在违约。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足额发放借款违约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其偿还的149000元系本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李晓玲、李书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玲、李书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玲、李书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17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玲;李书慧;李浩【当事人】李晓玲李书慧李浩【当事人-个人】李晓玲李书慧李浩【代理律师/律所】魏慎礼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刘慧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马婧文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慎礼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刘慧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于会玲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马婧文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慎礼刘慧源于会玲马婧文【代理律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晓玲【被告】李书慧;李浩【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中李晓玲依据李浩签字的139万元借条起诉李浩及李书慧偿还借款,为证明该139万元组成,其提交了李晓玲名下银行信用卡2019年当月的账单,证明当月应还款额与借条中各银行欠款金额对应。

提交了李晓玲2021年3月22日个人信用报告,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网络借款平台所对应的款项发放金额与借条中的平台欠款对应,该139万元李浩认可该借款真实性。

关于是否为李浩与李书慧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条系李浩一人签字,李书慧并未签字,双方无共同借贷的合意,李浩与李晓玲款项往来频繁,李晓玲自述其转给李浩730多万元,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本案139万元中利用信用卡套现的金额系依据李晓玲2019年当月的信用卡应还款额计算,网络借款平台中的借款系依据李晓玲个人征信报告平台所载发放款项滚动计算,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李浩虽然向李书慧转过部分款项,但李晓玲并未证明该部分款项与其诉请的139万元款项的关联性,其未举证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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