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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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淮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淮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淮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嘿,大家晓得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好比建房子,根基不稳,那房子能牢固吗?水利工程也是一样,要是安全生产没做好,那可就危险啦!
咱就说那水利工程,那可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用水啊!要是在这过程中出了啥岔子,那得影响多少人的生活呀!比如说,要是水库的大坝不安全,万一哪天突然垮了,那下游的人们不就遭罪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啊!所以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太重要了,它能帮我们牢牢守住安全这条底线。

你想想,要是没有一个规范的评审管理办法,那岂不是乱套啦?就像没有交通规则,路上的车都横冲直撞的。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呀,就是给水利工程上的一道保险!它会仔细地检查每一个环节,看看是不是符合标准。

比如说,设备是不是都正常运转呀,工作人员有没有按照规定操作呀,这些都是要严格把关的呢。

就像咱平常上学考试,老师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给我们打分一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这样严格地评判水利工程的。

而且呀,这办法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它还会随着实际情况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呢!
咱举个例子啊,假如有个水利工程在评审的时候发现了一些问题,那可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必须得让他们整改到位才行!不然等出了问题再后悔就来不及啦。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就是要确保每一个水利工程都能安全可靠地运行,让大家都能放心地用水。

我觉得呀,这个水利安全生产标淮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一个忠诚的卫士,守护着水利工程的安全,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保障。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呀,可千万不能马虎对待哟!。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地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地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地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地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安监[2013]189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3.04.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嘚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嘚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嘚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嘚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嘚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嘚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嘚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嘚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嘚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嘚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引言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审范围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下列事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或评审;•水利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他相关机构、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或评审。

二、评审流程2.1 提交申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水利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或评审,应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申请的标准化认证或评审的项目;•已经实施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方法;•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化。

2.2 受理申请接到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现场情况的勘察;•对有关人员的访谈等。

2.3 审核评审初审合格后,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等。

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报告。

2.4 审定认证经过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提交认证申请,认证审定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进行公示和反馈。

三、评审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各项内容制定评审标准,包括:•组织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安全应急救援标准。

四、评审结果经审定认证的单位将获得认证证书和章程。

在未来的安全生产实践中,应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五、总结安全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标准化评审是加强安全工作、防范事故的重要方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最新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最新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附件2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以及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且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和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申请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省级审核工作。

第五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开始创建。

第二章评审标准及流程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以上统称《评审标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一、前言水利工程承当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等重点任务。

但是,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为了强化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稳定,提升工程管理水平,本文订立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方法。

二、总则1.1 为了落实国家水利规划和政策法规,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订立本方法。

1.2 本方法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为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目的,还需要对将参加评审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1.3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以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基础,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活动。

1.4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当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的支持和监督,以及广阔从事水利工程工作的人员的积极参加。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基本要求3.1 依据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并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

3.2 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从公正、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评审过程应当严格掌控时间,确保评审工作的适时性与精准性。

3.3 要加强对评审组织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并保护评审工作的保密性。

3.4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结果应当得到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认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4.1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度,明确评审工作的职责分工、规范流程、和评审标准。

4.2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在指定时间内供给有关材料和资料。

4.3 评审组织应当依据要求编制评审方案和评审报告,并对评审单位公示评审结果。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892-44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_水利部_20140224085253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_水利部_20140224085253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3(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水利安全生产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运作,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评审标准1. 安全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设备:水利工程项目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备的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3. 安全生产培训:水利工程项目运营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防护设施:水利工程项目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网、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等,保障人员的安全作业环境。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水利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改进。

6. 应急预案和演练:水利工程项目应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水利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能力。

三、评审程序1. 申报评审:水利工程项目申请标准化评审应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交评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清单、培训记录等。

2. 初审:评审机构对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现场检查:评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员工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核实。

4. 终审:评审机构制定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5.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报告经评审机构审核后,向申请单位和有关部门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6. 结果反馈: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并对评审结果进行解读和指导。

四、管理与督查1. 管理责任: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确保评审的规范运行和结果的有效利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二章自主评定和申请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第三章现场评审和审定第十条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第十一条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第十二条现场评审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二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十四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十六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十九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检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第二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附件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自评等级:自评单位名称二〇一年月日自评报告主要内容:一、单位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七、自主评定结果.附件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申请单位:申请类别:申请性质:等级: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申请表填报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完整名称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2、“申请类别”按所属专业填写,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等.3、“申请性质”为“初次评审”或“复评”.“等级”为“一级”、“二级”或“三级”.4、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意见”不填.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件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评审对象:评审类别:评审等级: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评审机构名称评审报告主要内容:一、单位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三、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五、推荐性评审意见;六、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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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主要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
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
(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评审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不得在两家以上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九条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

评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二)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第十条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四章水利部审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被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进行初审。

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后的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单位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水利部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公示有异议的,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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