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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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专家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E卩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7 号部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 "评审规范〃X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规范》适用于地方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评审会全过程以及参加评审会的全部专家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

管理中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都应建立能适应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要求的专家库,并在基金项目和地方项目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推荐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应协助管理中心推荐和征集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专家库建设

应按照"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企金[2006]003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地方专家库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企金[2005]01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应熟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内容;应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了解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具有权威性;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选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有两个以上

成功创业和投资经验。

第四条专家的聘请

评审专家由评审会主办单位负责选聘。评审专家选聘范围,基金项目评审应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地方项目评审专家必须从推荐单位建立的相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每个专家评审组成组由技术、管理、企业、投资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相同专业的评审专家,原则上每个评审专家组只聘请一人。所聘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企业无利益关系和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五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专家应按主办单位提供的评审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评审专家应按主办单位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评议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表》。

专家不得限制其他专家发表不同意见。专家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专家如与申报企业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组长和联络员申明并回避;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避免与申请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直接联系,如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专家必须通过主办单位进行。

第三章评审纪律

第六条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申请企业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不得泄露评审项目和企业清单、专家名单、和项目的评审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项目的评审结果、项目清单和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在评审过程中,解答专家提出的有关创新基金政策、规范、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疑问,不得就具体的项目发表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言论。

第四章评审程鹿

第八条评审方式

基金项目与地方项目均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由管理中心统一制定(附件1X

基金项目由管理中心聘请专家对已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材料进行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联审、评估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专题评审、集中

评审、答辩和专家咨询的方式。

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评审方式:

(1) 对于技术、产品相近的基金项目,由评审会主办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企业、投资背景的专家及财务专家,以网络与会议结合或联审的形式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2 )对于跨学科、跨领域,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及个性化项目, 采取评估或联审方式进行评审。评估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认定;

(3 )对申请资助金额100—200万元的重点项目,采取集中评审方式,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部分进行答辩或现场考察;

(4 )对技术创新性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有纠纷、有环境污染、项目技术不可行、资料不真实、申请材料过于简单无法评审、评估的项目,经咨询专家后可直接进入不宜立项程序;

(5 )为保证评审、评估工作对项目标准、要求的一致性,管理中心可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交叉复议;

(6)地方项目由推荐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或联审方式,推荐单位负责指导所辖区内所有组织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

项目评审组织单位要有1名业务联系人负责本单位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同时还要有1名网络联系人负责为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进行的项目评审提供技术支持。项目评审组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每个技术领域的项目评审。评审组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由主办单位指定。联络员应为专家组的评审工作服务,并为评审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联络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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