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_New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以避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的规定。
二、宪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四、法规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因具备某些关系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影响诉讼公正、客观、公平的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对民诉法回避的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在民诉法第30条中明确规定了回避的事由。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回避。
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对方当事人有合作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是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担任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
其次,在民诉法回避的程序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2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特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被其他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回避。
法院应当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回避。
在审查回避申请时,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或特定人员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法庭认为有回避的理由存在,就应当决定回避,并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在民诉法的第31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回避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被回避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已经进行了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应当自动回避,由合适的法院重新审理;没有进行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由转带回避申请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重新指定人员审理。
总之,民诉法对回避的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规定明确了回避的事由、程序和处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回避。
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在刑诉法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障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利益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相应案件时,如果本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法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财产权益关系,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因为法官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其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法官回避可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人身关系。
法官在审理一些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案件时,也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如果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或者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定时,出现利益偏袒、失去客观判断能力的情况,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再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其他关系。
法官也应当回避与任何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况。
例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形式的经济交往或者上下级关系等,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维护司法独立,保持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最后,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强调了法官自觉回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有自觉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如发现自己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也应当自觉回避。
这是对法官的自律要求,并且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总之,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些规定保障了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原则和规定,旨在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民事案件回避的适用范围1.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辅助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 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负责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的语言翻译成法定语言的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一种法律原则,用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回避的本质是指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为与案件的当事人或具有一定利益关系而在审理案件时退出、让位或者抽离,以避免利益冲突或者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回避的理由和适用范围。
回避的理由通常包括与当事人私人关系过于密切、利益关系存在、参与案件前有偏见等。
同时,回避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仅适用于法官或法庭人员,还包括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等。
其次,回避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回避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或有关人员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决定。
如果回避请求被接受,将由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接替原来的角色进行案件审理。
回避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回避的机制,司法工作将难以独立进行,且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时候回避的标准和程序难以明确界定,容易让一些不当的申请乘虚而入,导致刑事诉讼的延误;另一方面,回避的机制也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当事人故意提出回避申请,以争取利益或是拖延时间。
对于回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回避标准和程序的明确性和明确的解释,以确保该制度能够在实践中正常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完善回避申请的程序,采取合适的审核机制,杜绝滥用回避的现象。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确保准确地回避适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回避制度经验,了解其他国家在回避制度方面的做法,并加以借鉴和改进。
特别是那些有着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和回避制度的国家,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回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也能提升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回避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回避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回避的概念民事回避,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三、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 回避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应当回避:(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书记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
(3)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员。
(4)翻译人员:对案件中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人员。
3. 回避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 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5. 回避决定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审判人员决定。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对与其本人利害关系密切的案件或者争议不参与审理或者不履行仲裁职责的制度。
回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下面将从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的法源、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以及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和仲裁人员。
具体来说,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审判工作。
而仲裁人员回避制度则适用于涉及民事纠纷的仲裁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在审判、仲裁过程中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事实关系影响公正的人员,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程序严格,一般分为自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情况。
自动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例如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在知道应当回避情况后,应当立即申请回避,并将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报经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核准。
而申请回避则是指当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需要回避情况时,可以向上级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在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上级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快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请求,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违反回避制度可能对审判程序、裁决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作出的审判或者裁决无效。
对于未回避的行为,一旦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未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总之,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执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院:逃避送达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申请再审
最高院:逃避送达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申请再审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审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得裁定受理再审。
案情简介一、再审申请人张春平因与被申请人李世红、原审第三人陈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张春平申请再审称,李世红向一审法院提供其虚假的个人信息致使法院不能有效的送达传票,导致其不能参加庭审,剥夺了其辩论权;现在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故申请再审。
三、李世红则认为,张春平为失信被执行人,一直回避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向其手机号及地址均未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后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不违法;二审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张春平于另案填写的送达地址、电话等信息,分别向张春平送达诉讼文件以及通知案件审理情况后均无回音,也不违法;其拒不到庭放弃举证,不得据此再申请再审。
四、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保护张春平参与本案诉讼并行使辩论权利已经做了多方努力,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最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能够启动再审的新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本案中,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得再申请再审。
实务经验总结在面对诉讼时,不建议采取拒收诉讼文书,拒不出庭等逃避的态度,因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最终会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法律效果是视为送达;拒不出庭,法院会以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自己答辩的权利。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因利害关系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自动放弃审理某一案件的行为。
法官回避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法律对法官回避的规定起到了约束和保障的作用,下面将对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法官回避进行了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他的亲属或者与他有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二)自己或者他的亲属或者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曾经作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他审判公正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这是为了避免法官的主观意愿和义务发生冲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或其亲属与当事人有经济往来、利益交集等情况;三是法官本人曾经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相关案件,这是为了避免法官对案件有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四是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判断和道德准则,以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法官回避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回避也有明确规定。
第29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悖于宪法保障的人权义务,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被害人论究刑责等有私仇、私怨,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30条规定了法官回避的程序要求,要求法官应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报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总结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法官回避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官本人参与过相关案件、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等。
《刑法第七章回避》课件
05 刑法第七章回避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申请法官回避
总结词
合法权利的行使
详细描述
在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 依法申请法官回避。这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案例二:某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请被告律师回避
刑法第七章回避的意义与作用
刑法第七章回避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 公正和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得到客观 、公正、公平的处理。
它有助于消除利益冲突和偏见,减少 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 和谐社会建设。
02 刑法第七章回避的适用范围
适用刑法第七章回避的主体范围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总结词
对对方律师能力的质疑
VS
详细描述
在某民事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律师与本 案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因为被告律师过去 的不良记录等原因,对被告律师的能力和 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依法申请被告律师 回避。这是原告对对方律师能力的质疑, 有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总结词
对复议机关公正性的要求
详细描述
在某行政案件中,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工作 人员与被申请人存在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复 议结果的公正性,因此依法申请复议机关工 作人员回避。这是申请人对复议机关公正性 的要求,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 威性。
审查与决定是否回避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
审查内容
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
决定机关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决定,申请人可在2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
复核
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上级公安 机关、检察院、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回避的法律规定
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是指法官或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在面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主动选择退出参与或裁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性。
为了确保回避能够有效实施,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规定了与回避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法官的行为要求上。
在很多国家,法官都被要求具备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品质。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官在面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当自觉申请回避,并由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申请。
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官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以确保审判公正。
其次,回避的法律规定通常也适用于其他法律从业人员。
包括律师、法官助理、法院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涉及与案件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为了保证法律行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对这些法律从业人员的回避行为进行了规范。
例如,英国的《英国律师行为守则》明确规定,律师在面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推荐客户寻求其他律师的代理。
此外,回避的法律规定也对回避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官申请回避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解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
法官的回避申请应当由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决。
同时,法官在回避后,相关案件应当重新分配给其他法官,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总之,回避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从业人员的中立性。
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回避的具体规定,在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行为要求以及回避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有效执行,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行业的专业性。
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回避的概念、法律依据、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三、民事案件回避的理由1. 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人身利益等方面的关系。
具体包括:(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2)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3)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有债权、债务关系;(4)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共同诉讼人等关系。
2. 其他关系其他关系是指除利害关系以外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具体包括:(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2)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曾担任过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法律顾问;(3)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新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的要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新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的要求?问:2017-2018年司法考试新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的要求?答: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回避的法律概念
回避的法律概念回避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应该回避参与裁决、决策或其他相关活动,以确保公正、客观和透明的程序和结果。
回避的目的是避免利益冲突、偏见和不公正行为,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回避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政层面,即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回避参与,防止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二是司法层面,即法官或其他裁决者应回避与案件相关的善意或恶意的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和中立。
在行政层面,回避通常涉及利益冲突,即当一个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可能从中获得私人利益,这可能会影响其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种利益冲突,公职人员应该遵守回避原则,并将特定决策委托给其他无利益冲突的人员来执行。
例如,当一个政府官员涉及与其家庭成员或亲属有密切关系的事务时,应回避参与这些决策,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在司法层面,回避的原则是为了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不能因个人利益或偏见而干扰司法审判。
法官的回避通常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的具体内容有关。
例如,如果一个法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法官应该回避审理此案。
此外,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法官已经表达了对案件的个人观点或偏见,也应该回避参与后续的审判程序,以保持决策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回避的实施通常需要有规范和制度的支持。
例如,在行政层面,相关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以区分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并规定回避的程序和责任。
在司法层面,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审判廉洁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和裁判员遵守回避原则并接受相应的监督。
总而言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旨在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回避的原则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
回避需要有规范和制度的支持,以确保其落地和有效实施。
法官回避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指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出于某种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主动选择不参与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法官回避的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官回避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进行。
一般来说,法官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二是法官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三是法官在案件中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法律职务。
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法官回避的情形和程序,法官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
其次,法官回避要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
法官回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对判决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应当在衡量自身利益和公正判决之间作出合理的判断,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此外,法官回避的决定应当公正透明,不能为一己私利而回避,也不能自动带有不对当方面的评价。
再次,法官回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在法官回避之前,应当进行相应的程序,并报请上级法院或者相关司法机关审查决定。
一般来说,法官回避的申请由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相关方面。
当事人对法官回避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出申诉或抗诉。
最后,法官回避是法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体现。
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以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回避是法官职业操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职责和权力的一种限制。
法官在执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不以私人利益为重,保持司法独立和公正。
总之,法官回避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它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意在防止法官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法官回避的过程中,法官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意识。
法官回避的实施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促进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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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