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 运输合同4篇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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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92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4篇通用范本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4篇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原告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派的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派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谋,委托代理人王占辉、陆逊;被告双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派的公司诉称:XX年5月12日,原告将一批价值127 750元货物(自行车配件12箱)交由双利达公司承运,货物发往广州。原告在双利达公司处填发了编号为0615501的货物运单。货物交付运输五日后,原告与收货人

联系得知发往广州的12箱货物大部分丢失。为此,原告找到双利达公司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利达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7 750元。

被告双利达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无运输法律关系,即使被认定存在运输关系,也应当按照背书条款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2日,雷派的公司与双利达公司订立编号为0615501号的物流运单1份。由双利达公司将雷派的公司托运的12箱自行车配件从北京运输至广州,收货人为何伟扬,运费240元。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第6条约定不保价运输:如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的运费的二至五倍赔偿。运单最后注明本运单未

加盖承运人单位公章无效。合同订立后,雷派的公司将价值127 750元的货物交付给双利达公司,双利达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11箱货物,价值120 610元,运送1箱货物到达收货人。诉讼过程中,雷派的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双利达公司赔偿损失120 610元。

上述事实,有雷派的公司提交的托运单、发票、销售单、录音材料、证人线屹的证言及本院依雷派的公司申请调取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双利达公司以运单上未加盖本公司公章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关系,但从雷派的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上看,双利达公司认可丢失11箱货物的事实,故应认定双方存在运输关系。双利达公司丢失托运货

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利达公司认为赔偿额应依据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确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双方简易合同中所约定的托运货物灭失赔偿条款为格式条款,其内容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双利达公司的责任,排除雷派的公司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认定无效。货物灭失后,双利达公司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款赔偿损失,故雷派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损失十二万零六百一十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六元,雷派的(北

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一百六十元(已交纳),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二千六百九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快递运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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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800客服热线电话:华北区:800- 华东区:800-华南区:800-xx年1月

客户账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大田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

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6、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大田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大田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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