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施工的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选择省建设厅认定的二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四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具备一定的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第三章质量检测过程
第五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设计文件实施审核。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水性检测。
第七条工程建成后,对结构、安全等重点项目展开验收检测。
第四章信息
第八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测结果及问题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对问题按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细则实施中如有疑义,由江苏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一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不代表任何实际部门的具体规定。
如果需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细则内容。
DGJ32-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J 10777—2009 DGJ32/J 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quality2009-01-10 发布2009-04-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DGJ32/J 21—2009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9年4月1日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J 21—2009、DGJ32/J 75—200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6同时废止。
《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GJ32/J 75—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九年一月十日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管,促进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进行了修编。
该规程以现行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为依据,对检测流程、检测能力、计算机辅助管理、检测工作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
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DGJ32、J21-200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doc 46页)(正式版)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21-200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2006-03-21发布2006-06-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DGJ32/J 21-2006J10777-2006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6年6月1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检测流程 (6)4.1 业务受理 (6)4.2 检测实施 (7)4.3 检测原始记录 (8)4.4 检测报告 (9)4.5 样品处置 (11)4.6 档案管理 (11)5检测能力 (13)5.1 人员 (13)5.2 设施与环境 (13)5.3 设备 (14)5.4 检测方法 (16)6计算机辅助管理 (17)6.1 基本要求 (17)6.2 安全要求 (17)6.3 检测数据管理 (18)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18)6.5 检测软件的维护 (19)附录A 常用表格 (20)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27)附录C 检测机构人员及设备要求 (28)附录D 本规程用词说明 (47)条文说明 (49)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工作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均应遵守本规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一、检测主体本细则明确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检测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并规定了各个主体在质量检测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质量检测范围细则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检测等相关内容。
同时,对于特定重要工程和关键节点工程,要求进行专项质量检测。
三、质量检测要求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方法、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要求、检测记录和报告要求、质量检测的程序和流程等内容。
四、质量检测管理细则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进行规定,包括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和审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要求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和纠正措施。
五、质量检测结果的使用细则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质量评定、验收资料审核、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
同时,对于质量检测结果的保密和安全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六、监督和评估细则强调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包括对质量检测机构的评价和认定、对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等方面。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报告和年度总结的要求。
此外,细则还包括了相关的附件和补充条款,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要求、检测管理、检测结果的使用、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为江苏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地检测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申请成立,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工程造价合理、合理施工方法、工艺、技术要求等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具有从业人员能够胜任相应检测工作的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四)有完整、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以下资质:(一)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质量手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测任务;(三)对检测结果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四)定期组织检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五)配备足够的合格检测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六)保护检测结果的保密性。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程序文件、技术规范、工艺规程等,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文件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法进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材料检测;(二)施工工艺检测;(三)质量验收检测;(四)质量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档案检测,确保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收取相应的检测费用,并及时向业主、施工单位等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注:依据苏建函质(2004)481号《关于删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2条中“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的通知》修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 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3.1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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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苏建质安〔2020〕222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切实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宣传引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本细则的要求,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5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建设工程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检测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应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标准。
第八条(检测见证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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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法(2006)9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细则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厅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检测机构因破产、解散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主检人、审核人签字。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依据检测数据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比对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信用档案是审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资质延期及检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