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主要领导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各地投诉站可按授权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各司其职、积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由投诉处理机构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如投诉处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要求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对不合理的要求,不予受理;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

育。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