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有何种变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阶段。
在 年以前,工程质量完全由政府承担,没有体现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因而政府为工程质量埋单。
为了真正体现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宗旨,切实落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理清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路,为此在 年 月 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什么是工程质量监督?所谓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而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那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它们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须具备哪些资料?须具备如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其他需要的文件。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已经办理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建设⼯程的质量是⾮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更关系着⼯程质量给⼈们带来的⽣活问题。
⼀般建设⼯程完成后都有⼀项⼯程质量检测,它是根据建设⼯程规定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所进⾏的,不同地⽅的管理实施不⼀样,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江苏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来为您解答。
第⼀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的抽样检测和对进⼊施⼯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法⼈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统⼀式样的《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三份;(⼆)⼯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质量负责⼈、授权签字⼈的任职⽂件、⾝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作简历、技术⼯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验证⽐对试验资料。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省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数量庞大。
为确保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江苏省制定了《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二、异议与投诉的定义1. 异议: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规则、条件、标准等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质疑。
2. 投诉: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不公正行为提出的举报或申诉。
三、异议与投诉的提出1. 异议的提出:(1)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异议内容、理由、证据等。
(2) 异议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 异议提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给招标文件发布单位。
2. 投诉的提出:(1)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投诉内容、事实、证据等。
(2) 投诉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 投诉提交至招标监督机构。
四、异议与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异议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异议提出人。
(2) 若异议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招标活动相关事项。
(3) 若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异议提出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投诉。
2. 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2) 若投诉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招标活动、撤销中标结果等。
(3) 若投诉不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时限1. 异议的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 投诉的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六、异议与投诉的结果公示1.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附件3)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对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17
•【字号】〔2018〕第21号
•【施行日期】201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第2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机关对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本机关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本机关决定废止以下4个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工〔2001〕239号)
2.《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苏建
规字〔2012〕2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管理和房屋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5号)
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0〕660号)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7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
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一、异议处理办法:
1. 异议提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招标程序存在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2. 异议受理:招标人应及时受理投标人的异议,并在接到异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3. 异议调查:如初步处理意见不能解决异议,招标人应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异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4. 异议处理结果:招标人应在调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公示。
5. 异议处理期限:整个异议处理过程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二、投诉处理办法:
1. 投诉途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公正行为有投诉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诉。
2. 投诉受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受理投标人的投诉,并在接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3. 投诉调查:如初步处理意见不能解决投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投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4. 投诉处理结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公示。
5. 投诉处理期限: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以上为江苏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一、投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进行或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投诉权。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和标准;3.工程验收不合格等问题;4.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
二、投诉途径为了方便群众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多种投诉途径:1.书面投诉:群众可以向相关建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基本信息、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建议投诉人在书面投诉中尽量明确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问题的准确核实和解决。
2.电话投诉:建立公开投诉电话热线,提供投诉受理服务。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3.网络投诉: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平台。
群众可以通过网上填写投诉表格,上传相关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三、投诉受理1.投诉登记: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并颁发投诉受理凭证。
2.初步核实: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投诉问题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情况。
如情况简单明了,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即时处理;如情况较为复杂,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3.调查取证:如投诉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证据收集等工作,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问题解决: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如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反馈结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投诉人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反馈,并说明处理意见和结果。
四、时限要求为了保证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设定了以下时限要求:1.投诉受理期限: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日内完成投诉登记和初步核实,并通知投诉人。
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
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苏政发〔1997〕138号)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所称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立项的;(二)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建设内容的;(三)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四)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而发包工程的,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项目发包的;(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未取得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就使用工程的;(六)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七)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的,或者支付工程款使用非统一规定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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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主要领导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各地投诉站可按授权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各司其职、积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由投诉处理机构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
如投诉处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要求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对不合理的要求,不予受理;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
育。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