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选择外部评级机构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银监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从总体上对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完善银行监管评级制度,充分发挥监管评级在非现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和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
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
完善银行监管评级程序,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操作要求,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利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加强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提升监管评级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
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优化监管评级要素体系,在传统“CAMELS+”评级体系基础上,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
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
三是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办法》的发XXX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商业银行监管规则,为加强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发挥监管评级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银行完善风险防控、筑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3号)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一、原则要求(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
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
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
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
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国银监会关于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监管评级档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监管评级档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银监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监管评级档次的通知(银监发〔2010〕70号)各银监局:监管评级作为银监会开展持续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和工具。
在该制度实施初期,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评级结果分布较为均匀,基本准确地反映了各被监管机构的实际风险状况。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导致监管评级档次出现“集中度”较高的问题,即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同处于一个级别,难以反映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评级和风险程度差异。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加强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现将监管评级档次细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保持现行监管评级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细分监管评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级分别细分为三个档次,4-6级分别细分为两个档次:1级为90分至100分,其中1A为97分至100分、1B为94分至97分、1C为90分至94分;2级为75分至90分,其中2A为85分至90分、2B为80分至85分、2C为75分至80分;3级为60分至75分,其中3A为70分至75分、3B为65分至70分、3C为60分至65分;4级为45分至60分,其中4A为52分至60分、4B为45分至52分;5级为30分至45分,其中5A为37分至45分、5B为30分至37分;6级为0分至30分,其中6A为15分至30分、6B为0分至15分;共计6个级别、15个档次。
以上各级别、各档次分值区间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第四章评估机构的聘用第十条授信执行部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按照省行有关要求及相关程序选聘评估机构,并将初选的评估机构上报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授信执行部根据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建立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与选定的外聘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下发全辖执行,同时上报总行授信执行部备案。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外部评级是指外部评价机构对企业、项目或产品的质量、信用、风险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估和评级的活动。
它对提高透明度、促进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外部评级的准确、公正和可信度,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首先,外部评级应该具备独立性。
评级机构应当遵守独立评级准则,不受任何利益方的干扰和控制。
评级决策应基于客观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而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其次,外部评级应该具备专业性。
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和专业技能。
评级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知识,从而能够准确判断风险和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外部评级应该具备透明性。
评级机构应当公开其评级标准、方法和流程,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评级报告和评级机构的背景信息。
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结果进行解释,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评估依据,以便投资者能够理解评级结果的含义和意义。
第四,外部评级应该具备可比性。
评级机构应当采用统一的评级标准和方法,确保评级结果在不同机构和不同时间具有可比性。
评级机构应当对不同对象进行细分评级,以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了解评级对象的风险水平。
第五,外部评级应该具备稳定性。
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稳定的评级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评级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核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最后,外部评级应该具备责任性。
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若评级结果存在错误或疏漏,评级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修正措施和补救措施,并向受影响的投资者进行说明和赔偿。
在实施外部评级的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监管和监督。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评级机构进行注册和许可,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对评级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核查和审查。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和处理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总而言之,外部评级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机制。
为了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公正和可信度,需要评级机构遵循独立性、专业性、透明性、可比性、稳定性和责任性的规范,并加强监管和监督。
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原理及我国评级现状
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原理及我国评级现状作者:尤立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6期摘要:本文先对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的原理进行了介绍,后对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的方法体系作了比较分析,得出七个现行的评级项目。
关键词: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现状1.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原理及发展信用评级,也称资信评级,是由专业的独立机构或部门,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一整套科学的综合分析和评价方法,通过收集定性、定量的信息对影响经济主体或金融工具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对这些经济主体或者金融工具在特定期间内按市场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达到为投资者服务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分为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
内部评级指的是由银行内部专业的信贷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债项进行的对方履行合同约定及还款能力和意愿的综合评定,其主要用途是在于自身的风险管理。
外部信用评级,就是外部人根据其披露的公开信息以及提供的部分内部信息,在全面分析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其信用质量作出综合评估,将各个商业银行划分为相应的等级,并用简单的字母表示出来,向社会公众公开评级结果,用来揭示各金融资产的风险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评级的起步相对较晚,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相对单一的金融结构。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设立,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
但那时银行发展主要依赖于居民存款,市场化的资金来源相对较少。
在这种背景下,由于银行没有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的需要,相应也就没有了银行信用评级存在的基础。
随着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于2004年,工商银行于2005年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后,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城市商业银行为辅的我国商业银行群体初步形成。
资本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对银行评级的需求,我国银行评级业随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2.我国现有信用评级方法与思路在我国, 2003年4月银监会分立之前,没有专门的银行监督机构,也没有一个可供市场参考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和标准。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银监办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5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管理。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是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基础,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以及实行差别监管政策的依据,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银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统一标准进行操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严格落实评级责任。
非现场监管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分别对各自初评部分结果负责;主管处室负责人对复评结果负责;各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对审定结果负责并对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银监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风险评估操作,同时注意保存好有关资料。
三、认真落实评估结果的反馈和整改。
风险评估结果审定后,各银监局应及时向被评估机构管理层通报,对主要问题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安排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
为保证评估质量,参加评估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加强学习。
银监局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工作范围和进度安排。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首先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试行,即对2007年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请各银监局于2008年4月底前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
六、意见和反馈。
在操作实践中,银监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就评级工作组织、评级框架、各要素评估要点和标准等,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并随评级结果一并报送银监会。
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中房地产及其他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应以充分满足我行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总行统一管理和各分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先准入,再合作的原则,分行应严格对评估公司进行准入审查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各经营单位不得与名单外评估公司进行合作;(四)遵循统一评审、合理选用、择优选用、经济选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流程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二)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统筹管理辖内授信业务外部评估机构;(三)分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对辖内评估机构需求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审;2.评审决定评估机构的准入事项;3.建立外部评估机构名单目录;4.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考核等。
第五条外部评估机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准入管理、评估机构评审程序、评估报告使用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等环节。
第三章各环节管理要求第一节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第六条为保证外部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部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或为符合条件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四)与被评估押品有关各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五)具有专业的评估资质,原则上具有二级(或B 级)及以上的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六)具有良好的业绩,丰富的行业经验,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违规违纪或不良信用记录;(七)收费合理,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能够合理、客观、真实的反映评估押品的价值;(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选择外部评级机构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核心要素评级、总行支持度评估、综合监管评级、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七个章节。
《办法》从总体上对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对外国银行分行评级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原则、评级要素、基本程序、评级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一是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基本体系。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
其中,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3项评估要素。
二是规范评级程序。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其中,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对评级结果运用作出指导。
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明确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办法》的发XXX实施,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对中国特色监管道路的一次有益的探索,为加强外国银行分行监管、发挥监管评级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外国银行分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风险治理水平。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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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
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
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
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如果在评级确定方面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当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应对本银行外部评级变化的制度和措施,评估因外部评级机构业务中断或其他问题导致的可能后果,制订替换外部评级机构的应急计划。
六、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外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的评级结果有失公正,则商业银行可向银行业协会申诉,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对该项评级的流程、方法、依据、结果等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七、外部评级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得使用其评级结果:
(一)客户数量、规模与专业评级能力明显不相称的;(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两年以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三)与被评级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缺乏评级独立性的。
八、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