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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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中国信托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绎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这段发展历程按照时间沿革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试验阶段

一、信托业起步试验阶段的发展历程

该阶段大致从1979年至1999年,约20年的时间。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宣告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期间信托公司历经了五次大起大落的艰辛历程。最终使该行业元气大伤,经验惨痛。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这次清理整顿的措施包括:①对所有问题严重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②少数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后,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③信证分业。④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

二、起步试验阶段的主要信托业务

总结起来看,信托公司在20年无序发展的时期中,基本围绕两类主要的业务运作:

第一是负债类业务:(变相)高息揽存,大规模开展存款、贷款等债权性业务;

第二是证券类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自营证券投资和IPO业务。

前者被业界戏称为“二银行”,后者则被戏称为“二证券”。当然,其他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委托贷款等也参与一部分,但远远赶不上上述两项业务的比例。

换言之,中国信托公司在长达20年的无序发展时期,基本就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本源业务,而是利用经济转型期间出现一些政策漏洞和改革缝隙,游走于主流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和禁止的业务地带,进行一些擦边运作、灰色运作、

体外运作,充其量起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在总结信托业走过的这段无序发展的历史时,业界概括为“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第二阶段:真空停滞阶段

一、信托业真空停滞阶段的发展历程

该阶段特指1999年至2002年,约4年的时间。其间出台了《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构成我国规发展时期信托法律的基本框架。根据一个省市原则保留1-2家信托公司的基本原则,信托公司数量由1999年全国230余家,锐减至最终获保留资格的信托公司约60余家,最终完成重新登记,获得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仅有59家。而由于2004年一系列信托事件的爆发,重新登记工作再次暂停,仍有13

家被批准保留的信托公司尚未完成重新登记,成为获得保留资格,拥有工商许可,但未获得金融许可,不能正常经营的“休克型”信托公司,其处境非常艰难。

表: 2001年重新登记后59家信托公司

注:其中金新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信托、金信信托、泛亚信托于2004、2005、2006年先后被停业整顿,迄今多家信托公司已经重组更名。

二、真空停滞阶段的主要信托业务

由上可知,这一时期从信托公司业务开展的角度来说,中国信托业在1999至2002年上半年期之所以被称之为真空停滞阶段,就是因为该阶段,即使完成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由于制度的缺失,也无法是执行开展本源信托业务,对信托业务只能进行学习、培训、储备和探索。

也正是这一段信托业务上的空白,使信托监管者与众多法律、研究人员,以及信托业者,反而能够静下心来,深刻反思我国信托业曲折与坎坷的原因,研究国际先进国家信托业成功发展的经验和案例,深入学习理解业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探寻新的法律环境和经济形势下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思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法律体系和信托业务发展模式。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通过制度再造的方式,引导信托公司走上以真正的信托业务为经营主业的发展道路,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

第三阶段:“一法两规”框架下的规发展阶段

一、信托业规发展阶段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托业进入规发展阶段的标志是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与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信托法》和2001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统称为“一法两规”,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和监管准则,也是我国信托业能够得以规发展的基石。自此,信托公司才得以按照上述“一法两规”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功能定位下,规有序地开展真正的信托本源业务,中国信托业真正步入规发展的新时期,行业重获新生。该阶段配套法规与规性条款频繁出台;监管理念与策略实现突破;行业性自律实现机制化,而传统惯性时有反复。

“一法两规”框架下信托法规体系示意图

信托法

其他相关法律

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

信托业法

信托行为法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信托机构管理办法

人员管理办法

具体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信息披露办法

……

信托会计核算法

信托税收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部控制指引

信托公司营销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信托公司一般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银信合作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因停业整顿而减少的信托公司情况一览表

自“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信托业在回归本源业务,探索中国特色的信托发展新路,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其一,定位模糊,创新乏力。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出席“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上指出,“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挑战既有功能定位问题,也有公司如何根据自身特点及市场需求,找准自身定位的问题。”其时,多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位十分模糊,基本无经营特色可言,各公司开展的业务领域和产品结构同质性极强,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和广泛,而其间毫无关联和共性。该模式所进一步衍生出来的负面效应就是:首先,各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根本无法,也不可能与如此分散和庞杂的业务结构相匹配,伴之而来的就是公司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判断防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普遍不足乃至低下,最终导致经营风险不断积聚。其次,资金信托业务演化为负债业务,背离初衷。几乎所有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均以所谓“预期收益”的名义,变相对信托收益进行保底承诺,这就导致本应委托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均转嫁到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身上。再次,债权运用方式重复雷同,与银行同质竞争。其四,业务市场风险开始突显,刀口舔血令人担忧。这些问题间接导致了监管思路的错位和监管策略的偏差,致使信托市场的风险教育发生扭曲,信托投资的兑付刚性不断强化,信托产品的负债性业务特征开始彰显,潜在的监管风险和社会风险不断积聚。如此恶性循环,导致广大投资人模糊的将一类市场化程度很高的理财产品错误的理解为债权性产品,一部分信托公司则自觉或不自觉的回到“高息揽储”的老路上,而监管部门在更多的时候则扮演了“救火队”的角色。

二、规发展阶段的主要信托业务

(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一枝独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也成为当时我国信托业最重要、最成熟的业务形式。

(二)贷款为主要运用方式,投资领域传统。规发展初期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还处于基础阶段,大多以贷款类信托业务为主,投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和银行信贷资产等传统领域。这一时期,多数信托公司在“无所不能”的表象下,其实质往往是“广而不专”,“博而不精”,盲目追求综合性、全能型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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