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代客代理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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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代客代理业务案例
日前,某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发生一起营业部客户经理L某利用代客代理身份之便挪用客户贷款资金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60万元,造成大额资金损失。经银行自查和监管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该支行长期存在员工违规代客代理业务情况,2011年10月以前,代客代理业务属分散的员工个人私自代理行为。2011年10月,该支行制订《个人中高端客户代理交易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代客代理业务开始实行支行集中代理和员工备案代理两种形式。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L某利用代理身份实际持有客户存折、密码及证件,以及熟悉内控制度、同事相互信任的便利,通过代签办理外汇质押炒汇存贷相关手续并进行转账、取现,挪用客户贷款资金,用于大宗商品交易投资,造成大额资金损失。2013年6月8日,在资金所有人华侨A某反映因国内采购需调用资金遇阻一事后,该支行经初步核实排查,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2013年6月9日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将L某移送警方。2013年7月2日L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已被司法机关逮捕。
二、主要作案手段和经过
(一)违规接受委托代理。华侨A某因办理结售汇等需要,委托B某(A的嫂子)代理国内业务。B某又前后找到C某(B的姨妈)、D某(B的舅妈)、E某(B的同学,
涉案员工L某的前夫)三人分别在该支行开立账户,用于A 某汇入外汇资金的结售汇和质押炒汇,并将这三个账户的存折、密码和证件交由L某保管。据查,L某代理的这三个账户中经该支行备案同意发给代理证的只有C某一户,其他两户属私自代理行为。
(二)擅自动用贷款资金。经查,由L某代理的三个客户贷款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1.C某在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5月8日间累计办理“质押炒汇”贷款27笔1567万元,归还18笔917万元,至案发日止仍有余额贷款9笔,金额650万元。
2.E某在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4月12日间累计办理“质押炒汇”贷款7笔445万元,归还4笔305万元,至案发日止仍有余额贷款3笔,金额140万元。
3.D某在2013年3月27日至4月12日两次办理“质押炒汇”贷款2笔145万元,归还1笔75万元,至案发日止仍有余额贷款1笔,金额70万元。
截至2013年6月9日,以上三个客户在该支行有人民币存款余额合计10万元,现汇欧元余额127.56万元,其中C某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10万元、现汇欧元余额95.1万元;D某账户现汇欧元余额11.19万元;E某账户现汇欧元余额21.27万元。该三个账户均以账户中的现汇欧元存款为质押办理了“质押炒汇”贷款共计860万元。
经查,C某、E某的个人质押炒汇贷款协议由其本人到
该支行签订,D某的个人质押炒汇贷款协议是在其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由L某代签,其中D某的贷款发放过程未经审查、审批环节,且三个账户中的860万元贷款资金均由L某办理支用手续。
据警方审讯,L某承认这860万元贷款资金全部被其挪用,其中590万元人民币(C某账户480万元、D某账户70万元、E某账户40万元)被L某投入有关企业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投资,造成大额损失,其他资金被用于弥补以前投资损失。该案件最终损失有待警方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