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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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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WI03-11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钢制压力容器的气焊、焊条电弧焊、埋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电渣焊、耐蚀层堆焊等的焊接工艺评定。1.2、编制依据

本规则的编制依据为JB4708-99《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2、一般要求

2.1、焊接工艺评定程序:

拟定焊接工艺指导书→施焊试件→检验试件, 制取试样→检验试样→提出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比较验证焊接工艺的正确性。

2.2、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设备、仪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 由厂焊接技能熟练的焊工焊接试件, 焊接试件过程在厂进行。

2.3、评定对接焊缝或工艺时, 采用对接焊缝试件; 对接焊缝试件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亦适用于角焊缝; 评定非受压角接焊缝工艺时, 可仅采用角接焊缝试件。( 焊缝的分类方法见GB/T3375-94) 。

2.4、焊接工艺因素分为重要因素、补加因素和次要因素。各种焊接方法的重要因素、补加因素和次要因素参见JB4708-99, 表1。

2.5、钢制压力容器上的以下焊缝的焊接工艺必须按本工艺评定规则评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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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缝接头和要求全焊透的T形焊接接头;

2.5.2、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全焊透的T形或角接焊接接头;

2.5.3、受压元件的耐腐蚀堆焊层。

3、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3.1、一般规则:

3.1.1、改变焊接方法, 需重新评定。

3.1.2、当变更任何一个重要因素时都需要重新评定焊接工艺。当增加或变更任何一个补加因素时, 则可按增加或变更的补加因素增焊冲击韧性试件进行试验。当变更次要因素时不需要重新评定焊接工艺, 但需重新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3.1.3、当同一条焊缝使用两种焊接方法或两种以上焊接方法( 或焊接工艺) 时, 可按每种焊接方法( 或焊接工艺) 分别进行评定, 亦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焊接方法( 或焊接工艺) 焊接试件, 进行组合评定。

组合评定合格后用于焊接试件时, 能够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焊接方法( 或焊接工艺) , 可是, 要保证每一种焊接方法( 或焊接工艺) 所熔敷的焊缝金属厚度都在已评定的各自有效范围之内。

3.1.4、为了减少焊接工艺评定数量, 根据JB4708-99表2的材料划分, 对国外进口钢材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接的实践经验, 特对母材进行分类分组, 详见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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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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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3(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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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1、当重要因素和补加因素不变时, 一种母材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能够用于同组别号的其它母材。

3.1.

4.2、组别号为Ⅵ-1母材的评定适用于组别号为Ⅱ-1的母材。

3.1.

4.3、在同类别号中, 高组别号母材的评定适用于该组别号母材与低组别号母材所组成的焊接接头。

3.1.

4.4、除3.1.4.2和3.1.4.3规定外, 母材组别号改变时, 需重新评定。

3.1.

4.5、当不同类别号的母材组成焊接接头时, 即使母材各自都已评定合格, 其焊接接头依然需重新评定。但类别号为Ⅱ( 或组别号为Ⅵ-1) 的同钢号母材的评定适用于该类别号( 或该组别号) 母材与类别号为Ⅰ的母材所组成的焊接接头。

3.1.5、改变焊后热处理类别, 需重新评定焊接工艺; 除气焊外, 当规定进行冲击试验时, 焊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范围改变后需重新评定焊接工艺, 试件的焊后热处理应与焊件在制造过程中的焊后热处理基本相同, 试件加热温度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低于下转变温度进行焊后热处理时, 试件保温时间不得少于焊件在制造过程中累计保温时间的80%。否则, 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注: 焊后热处理类别如下:

类别号为Ⅶ的母材分为不进行焊后热处理和进行焊后固溶或稳定化热处理;

除类别号为Ⅶ以外的母材分为不进行焊后热处理; 低于下转变温度进行

焊后热处理; 高于上转变温度进行焊后热处理; 先在高于上转变温度, 继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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