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已经撤销的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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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江凌史寅超陈锦铨【审理法官】王江凌史寅超陈锦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全木【当事人-公司】漳浦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宏文【代理律所】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全木【被告】漳浦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浦政行复[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正确,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废止受案范围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浦政行复[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正确,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上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依法责令古雷镇政府按照2015年6月11日《古雷石化基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原告全额支付《补偿金额汇总确认表》里确认的1000181.39元补偿款;2.依法纠正古雷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申购结算)协议书》里房屋面积价款计算错误部分,并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

”因《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申购结算)协议书》系古雷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就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第07课时-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02

第07课时-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02

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1)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2)内容与制作方法该文书结构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也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

其写法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无需标明审级。

2.文书编号,即案号的简缩语,其中审判程序的代字为“终”,意为刑事终审,不采用“二”或“上”字,凡第二审程序的各种刑事诉讼文书皆用“终”字。

3.抗诉方和上诉方的称谓及基本情况公诉案件——(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根据刑诉第182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其表述顺序为:“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黄金富【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黄金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褚利凤;祁建新;祁福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褚利凤祁建新祁福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褚利凤祁建新祁福兴【当事人-公司】海宁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梦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王维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梦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王维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梦阁王维斌【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被告】海宁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18/【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5:12:16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金兴,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振福,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
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09.10
•【文号】〔2007〕执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7.09.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
〔2007〕执他字第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清河支行西丰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西丰县百货公司第三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

至于涉案执行财产的原所有人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可告知其自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此复。

2007年9月1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进海唐维琳楼缙东【审理法官】周进海唐维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个人】叶海威孙杰张方勇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公司】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冀皖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顾紫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冀皖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顾紫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冀皖林海伟陆雪娣罗丽艳顾紫薇【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被告】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舟山市政府作出的被诉《事故批复》同意涉案《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是否合法,该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舟山市政府是否具有作出被诉《事故批复》的职权依据;二是涉案《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舟山市政府作出被诉《事故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7号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杭州江干法院、淳安法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聘请他人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聘请他人与其共同查阅公司有关文件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聘请的他人查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指定双方同意的专业人员查阅。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专业人员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聘请他人查阅的申请。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违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享有股东权利的,能否确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宁波海曙法院、文成法院、兰溪法院)公司法修订前,我庭浙法民二(2002)21号《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理解》第六个问题(在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等对股东的记载有冲突时,何者证明力更强?)、第七个问题(违法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等提出了原则意见;我庭浙法民二(2005)12号《关于民商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第十一个问题(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结合修订后公司法精神补充、修订了相关意见,强调结合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特征,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对于不同的团体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认定原则:在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遵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原则,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1998〕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08.10
【实施日期】1998.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准》已于199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0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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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08.31
•【文号】法函[1998]81号
•【施行日期】1998.08.3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
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8年8月31日法函〔1998〕8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8〕64号《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

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

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陈素芬、遵化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素芬、遵化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素芬、遵化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素芬;遵化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素芬遵化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素芬【当事人-公司】遵化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春青【代理律所】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素芬【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该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对此一审法院已经予以阐释,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遵化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乔家洼流水沟村剩余部分区域棚户区改造燕山东街东段开通二期工程海安街朝阳路开通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择评估单位公告》,在被征收区域村务公开栏张贴上述公告,将备选的三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情况进行了告知,由被征收人三日内进行协商选择。

因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评估机构,2018年1月2日,经河北省遵化市公证处公证,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涉案项目涉及房地产的评估机构是唐山中信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全国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简答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简答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简答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功用。

正确答案: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公安机关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依法行使要求复议仅,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进行制约,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保证办案质量。

涉及知识点: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2.简述制作立案侦查类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制作立案决定书应注意:(1)本文书以案件为单位制作,一案一书两联。

存根联与其他存根联按编号顺序统一保存,正本联由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附卷。

(2)本文书两联之间的连接编号,应与文书编号一致,两联之间不用盖章(各种多联填空式文书的两联间编号方法与此相同)。

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应注意:(1)本文书以一人为单位制作,每批准逮捕一人制作一书四联。

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第四联由执行机关填写后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2)本文书各联之间的连接编号,应与文书编号一致,各联之间不用盖章(各种多联填空式文书的各联间编号方法与此相同)。

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应注意:(1)本文书以案件为单位制作两份,送达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一份,归人民检察院检察内卷一份。

(2)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只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符合逮捕条件的漏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

对于尚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立案继续查证的,可以使用其他相应文书或适合的方式提出意见。

涉及知识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查文书3.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正确答案: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下列内容:首先.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最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刘利民、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利民、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利民、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利民;河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利民河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利民【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利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

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依法保护诉权行使和依法规制诉权滥用,均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诉的利益,如果明显不存在其主张的所谓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争议的存在完全是由当事人主动“制造”出来的,提出诉讼是以发泄情绪、表达不满、攻击对方当事人为目的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也没有给予其提供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李瑶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瑶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瑶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瑶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李瑶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瑶明【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瑶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明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瑶明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公开关于鹰潭至瑞金高速公路的“A10标段项目”的招标、投标、中标相关文件、项目申报材料及批复文件以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文件等政府信息,国家发改委收到申请,履行了补正告知程序,后以多个关键词在其档案系统中进行了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故答复李瑶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国家发改委已履行必要的查找及告知义务,所作被诉答复并无不当。

刘龙龙、平度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龙龙、平度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龙龙、平度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李拙【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李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龙龙;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龙龙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龙龙【当事人-公司】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龙龙【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李天明、李定华等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天明、李定华等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天明、李定华等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莹审判周杏审判李伟【审理法官】黄莹审判周杏审判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天明;李定华;李九庆;李庆华;李群珍;刘学群;李建平;李亚华;李家全;刘维兵;刘维友;李淑琴;湖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天明李定华李九庆李庆华李群珍刘学群李建平李亚华李家全刘维兵刘维友李淑琴湖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天明李定华李九庆李庆华李群珍刘学群李建平李亚华李家全刘维兵刘维友李淑琴【当事人-公司】湖北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伟【代理律所】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天明;李定华;李九庆;李庆华;李群珍;刘学群;李建平;李亚华;李家全;刘维兵;刘维友;李淑琴【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天明等12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视听资料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天明等12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高瑞莲、徐长荣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瑞莲、徐长荣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瑞莲、徐长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19)辽行终1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丽华谭斌曹弘【审理法官】曹丽华谭斌曹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瑞莲;徐长荣;曲绍根;曲剑;张永选;付春华;孙长春;孙长广;林文祥;刘春菊;林世财;林汉礼;林文玉;周丽娟;杨波;王政图;刘毅;大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高瑞莲徐长荣曲绍根曲剑张永选付春华孙长春孙长广林文祥刘春菊林世财林汉礼林文玉周丽娟杨波王政图刘毅大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瑞莲徐长荣曲绍根曲剑张永选付春华孙长春孙长广林文祥刘春菊林世财林汉礼林文玉周丽娟杨波王政图刘毅【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邹华平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华平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华平【代理律所】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瑞莲;徐长荣;曲绍根;曲剑;张永选;付春华;孙长春;孙长广;林文祥;刘春菊;林世财;林汉礼;林文玉【被告】大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第一条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第一条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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