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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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问题的探讨摘要:文章根据《民事诉讼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践,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阐述了各种送达方式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但实践证明,留置送达是气象行政处罚时最常适用的送达方式,被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经常使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更容易操作。

关键词:气象;行政处罚;文书;留置送达

中图分类号:p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180-02

在气象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经过送达程序告知当事人后才能生效。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形式,将法律文书交付给应收文书的当事人的行为。送达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基础性工作,它贯穿于整个处罚流程,是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要件,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又是监督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程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送达的最基本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作出的,从《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中可以归纳出送达的方式共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笔者根据《民事诉讼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

具体实践,谈谈气象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气象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

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称为气象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是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处罚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在气象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关于文书送达有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符合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

二、送达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直接送达。根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气象处罚文书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气象主管机构才能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这样既体现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

其他法律救济权。气象行政处罚文书的送法一般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在气象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拒绝签收,造成无法完成直

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公证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时,由行政执法人员邀请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予以证实、签章,并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的一种方式。《气象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气象主管机构在送达文书时常会遇到受送达人故意不配合、逃避签收等情况,此时送达人可以将有关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但在实践中,邀请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因此,留置送达也困难重重。

公证送达作为留置送达的一种,因其法律效力强,证明作用高而被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采用。送达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将整个送达过程及需送达的文书一并进行公证,并形成公证书。一旦产生

复议或诉讼时,公证书就可以作为一项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而被复议机关或法院采纳。但在实践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往往需要多次请公证人员陪同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2013年1月1日起,《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实施,对于留置送法有了新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委托有关执法机关代为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其他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委托单位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通过邮局将执法文书用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适用邮寄送达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收件人姓名最好写负责人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邮寄

文书写法定代表人收,认为这样更可靠,但由于有时法人外出,单位收发人员签收文书后不能及时给当事人,造成双方对文书送达时间的争执。

2.内件品名要写清楚是什么文书。如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邮寄时写明了文书名称、当事人拒绝签收、邮件退回日期,即视为送

达日。

(四)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受领有关文书。《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对气象主管机构采用这种间接方式送达文书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气象主管机构一般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文书。在公告送达过程中,如果受送达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未受领文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迫不得已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三、总结

气象处罚文书的送达应以坚持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气象主管机构才能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但实践证明,留置送达是气象行政处罚时最常适用的送达方式,且公证送达做为留置送达的一种,又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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