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所得税优惠
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比如:企业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50-10)×25%=10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25%=6.25万元; 两者相差3.7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如果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账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有利。
一、适用范围不同1、查帐征收:是指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查帐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纳税人据以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有范围限制,税法鼓励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影视税改: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
华策影视主要业务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影视娱乐内容运 营和产业布局。 影视娱乐内容运营
主要包括全网剧、综艺节目、电影三大内容的投资、制 作、发行、运营,以及围绕内容衍生的艺人经纪、广告植 入、游戏授权、渠道运营和分发。 产业布局
核定征税与查账征税两者互补,两种 征税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相互配合。
02
影视工作室的税收风暴
简单来说,这次的税收新政,是对影视圈 “影视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模式”的一次彻 底规范,是打向娱乐圈“高收入低税负”这一不 合理现象的重拳。
影视从业人员的片酬收入,通常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 税,适用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但影视从业人员通过设立影视工作室的方式 ,将自己的片酬从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变成 工作室的收入,加之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 立的影视工作室在新政出台前能够享受核定征 收的政策,这样便大幅降低了自身的税负,实 现了“高收入低税负”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目标 。
自 2015 年起,华策影视陆续在霍尔果斯、 喀什等地特殊经济开发区设立子公司,享受当 地自取得收入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6 年和2 017 年继续完善集团结构布局。
案例研究:华策影视
2015 年除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 公司和南充金球影城有限公司享受 15%的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在香港设立的两家公司按 16.5%缴纳其企业所得税,在霍果斯和喀什地 区新设 3 家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双重优惠
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双重优惠2020年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洼地依然可以核定征收,且其增值税也适用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由3%的税率降至1%。
这样看来,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负率就非常低了,核定征收不看进项成本,直接核定开票额的10%(大部分服务行业)作为利润,然后对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
如当期销售额300万元,增值税300/1.01*1%=2.97万,附加税2.97*6%=0.18万,个人经营所得税300/1.01*10%(利润率)*20%(对应的五级税率)-10500=4.89万,以上即是个人独资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情况,实际的税负率才2.6%,不到3个点就完税了。
一、个人独资企业纳税规则想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原理,那么首先了解个人工作室的纳税规则就是头一步。
工作室也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一种形式,一般属于投资人个人经营为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涉及到税种有三个,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2020年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1%)。
如果每月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则可以豁免缴纳增值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相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都同属于个人系统里,但是不会叠加计算,核定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也不会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的收入来阶层式递增,工资越高,面临的税负也就越高,如果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最终面临的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对少得多。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征税方式的话,相对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说,会更少,且查账征收还要看企业的进项成本扣除等,而核定征收是不需要看进项成本的,直接核定销售额的1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对照税率计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理节税应该怎样操作?个人独资企业助力公司和个人税收筹划,其实就是由个人先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再与自身原企业签订相关的服务外包协议,将企业原本个人负责的工作转移给个人独资企业完成,这样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根据相关税收为企业开具票据并收取服务费用,降低综合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什么意思
一、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的企业必须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查账征收是根据的利润总额加上或减去一些调整项目,计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和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是税务局核定一个利润率,计算所得税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
二、核定征收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查账征收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应纳税经营额为计税依据来征税的一种方式。
另外,增值税没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只有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企业老板一定要搞懂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企业老板一定要搞懂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
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纳税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按照当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财税〔2017〕4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年所得额在50万以内的,企业所得税=所得额×20%×50%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采用核定征收,如采用查账征收则计算如下:全部收入减去税法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后形成应税所得额。
再乘以所得税率25%。
应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5%,实际只缴纳应税所得额的20%;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5%,再优惠10%,实际只缴纳应税所得额的10%。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OO38)省税的蕞佳选择。
(9525)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特大企业一事一议,蕞高可获奖励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14•【文号】国税函[2009]3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查账征收是指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
计算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需要每月或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税
务机关根据报表内容计算纳税额。
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计算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标准计算纳税额。
两种征收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税方式不同。
查账征收是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计算纳税额,更加灵活,但需要个体工商户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
核定征收则是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纳税额,更加简单,但可能存在计税不准
确的情况。
总体来说,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征收
方式。
如果经营规模较小、财务管理较为简单,可以选择核定征收;如果
经营规模较大、财务管理较为复杂,可以选择查账征收。
在实务中,很多人对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一定的误解,认为查账征
收是税负高,而核定征收是税负低。
事实上,两者之间并不冲突,而是各
有优劣,两者在实务中常常被混淆使用。
下面就二者的区别做个对比分析。
什么是查账征收什么是核定征收,有何区别
什么是查账征收什么是核定征收,有何区别?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优缺点:
核定征收:不管你帐面怎么回事,税务机关始终按一个标准征税.好处,对财务要求较低.缺点,公司亏损也要纳税.
查账征收: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帐面征税.优点,赢利才纳税.缺点,对财务要求较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什么意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什么意思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针对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但定额征收也针对个体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种;一般定额征收对企业来讲的影响,主要看你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论;查账征收与定额征收都可以预缴,因为税务有时完不成任务,他会要求你提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留待以后抵减;定额征收的企业不享有进项权;查账征收的不一定都是一般纳税人,定额征收的也不一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与你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来决定的。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4年的大额个体户核定综合税率1.7%
2024年的大额个体户核定综合税率1.7%
现在很多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都在逐渐收紧暂停,我们在相关地区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和自然人代开毕竟是个人和企业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最多的。
我们现在是在企业了解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在基于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可以在选择申请享受到大额的个体户核定征收。
对于企业业务发展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其实想要选择申请享受的优惠都是特别是核定征收,只要是想申请享受到核定征收企业都是申请选择的个人独资或者是个体户!
现在我们来了解到关于核定征收,一般来说我们都是在选择申请享受到的优惠,之前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很多地区都不能继续申请享受。
我们现在核定征收个人独资的优惠都是总体而言,一些企业都不适合申请。
所以,在不限制行业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申请享受到相关的优惠,个体户的核定征收最为合适!
现在2024年的时候,企业跟个人之间选择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
大额的核定征收是可以继续申请享受,我们在选择申请享受到的优惠中,能了解到在去年的时候,很多地区大额核定征收都是不能继续申请享受,想申请享受核定征收,都是小额的核定!所以,我们在选择大额个体户的核定征收,确实是2024年中最为有优势的!
大额个体户的核定征收,现在都是增值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目前根据地区情况,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0.6%—0.7%征收。
综合下来,所有的税率都是1.7%!不限行业,根据地区不同,申请享受到核定情况不同。
但是,只要符合地区要求,保证业务真实保证三流一致即可!详细情况可以关注《税穗》了解。
【老会计经验】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处理
【老会计经验】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是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查账征收)情况下确认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基本原则,而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其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都是不真实的,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一一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配比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虚增或者应转未转、少转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具体内容如下: 1、已列支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如在核定征收期间未提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以及商品生产或者购进成本、开办费、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部分、待摊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等。
2、虚列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无凭证和以非法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如白条、非法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等。
3、应列支未列支的期间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已开具发票未列支和实际业务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也未列支两部分,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由已售出货物或已提折旧负担的应记入成本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维护维修费用等等。
4、遗留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应分配未分配的亏损、待处理损失(含200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
(2)未抵免的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由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3)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除上述之外,在保证结转的成本、费用合法、准确、及时,并在核定征收期间已足额扣除的情况下,结转到查账征收期的下列成本费用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
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解读
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解读税务筹划 2009-10-10 10:59 阅读167 评论1字号:大中小国税函【2009】377号文解读重点解读:从200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到2008年的试行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越来越严格。
原则上,税务总局希望对所有的企业都实行查账征收,但鉴于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及成本效益原则,不得不对一部分企业实行核定,那么对于企业而言,究竟是查账征收好还是核定征收好呢?满足核定征收条件,且利润率大于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适宜核定征收。
现从新旧文件相关规定的差异,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试行办法。
1、核定条件差异:新旧文件对核定征收条件的规定都是6条,但新办法将原6条规定的内容缩减成了5条,并附加了一条: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另行明确的条款。
新第六条变为了“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另行明确的内容,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下列6类企业不按核定征收条件区分是否核定,而是在达不到查账条件情况下核定,并促使尽快完善,及时变更。
(一)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保险、担保、财务、典当等金融企业;(五)会计、评估、律师、公证、代理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略】差异要点:增加了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核定征收,并列举了特定纳税人范围,严格了核定条件。
2、计算方式差异:旧文件第十条所列示的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变更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摘要: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14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6月21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
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
《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王娟【摘要】问:本公司于2011年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以前实行查账征收.请问,2010年以前经认定的可弥补亏损额是否可以从2011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亏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是否计算亏损弥补年度?【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1页(P31-31)【关键词】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亏损;2010年;弥补亏损;亏损弥补;亏损额【作者】王娟【作者单位】天运科技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本公司于2011年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以前实行查账征收。
请问,2010年以前经认定的可弥补亏损额是否可以从2011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亏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是否计算亏损弥补年度?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另外需要说明是: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作者:许海波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日近年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征收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一些地区核定征收面明显降低。
在清理过程中,部分原来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查账征收企业,由此涉及相应的衔接问题。
目前,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
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
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企业预收的售房款,在会计处理上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由于开发产品并未完工,此时会计上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即使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只要企业是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另外,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鉴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以及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存在上述差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实行核定征收,在项目完工时实行查账征收,就会涉及较为复杂的衔接处理问题。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初成立,注册地点位于市区,当年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0年2月,开发某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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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4号)规定:“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由核定征收转查账方式,笔者认为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应处理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要件
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文件还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定,总结相关文件笔者认为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没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38号)第二条列举的情形,可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
二、妥善解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政策衔接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主要解决政策面问题,主要是跨年度产生的影响,如:
1.计税成本确认的衔接
目前税务主管部门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目前主要采取按收入定率征收,我们仅能就企业的收入核算进行核定,从实践中来看由于默认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仅能就其发票收入进行征税,对其资产、负债的计税成本不能做要求,这样会对纳税人查帐征收年度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时候要求企业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负债计税成本的确认报告。
2.所得税优惠期的衔接
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可以进行征收方式变更,则带来的影响就会出现。
如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其新办的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查账征收,那么就会产生企业获利年度如何确认,第二年是否可以享受免等一系列的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163号)规定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按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
标明的设立年度起的剩余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需要享受剩余年度优惠减免的,从转查账征收年度开始计算,不得比照“新办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成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规定办理。
问:我们是2006年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于2007年获得江苏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中国昆山国税局2011年7月1日回答:你好!你于6月29日在“昆山网上信访系统”中反映的信访事项我部门已受理。
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要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先转成查账征收,自获利年度起在剩余年限内享受。
特此回复。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办2011年7月1日
[用户上海俊泽]: 许局长,您好!我们在2010年2月获得了上海市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转为查账征收。
在申请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发现企业无法从2010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原因是,企业在成立时是进行核定征收的服务类企业,按照其他税务政策的规定,只要企业开据了服务类发票,无论事实是否赢利,均视同获利。
因此,我们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时间必须从2006年开始计算,而在2010年企业只能享受最后一年的所得税减半政策。
我们觉得应该从2010年起开始享受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原因是:A、公司在2006、07、08的三年中都处在产品研发阶段,平均每年销售收入仅为20多万,而企业累积投入在100万以上。
从2009年开始,企业产品才正式上市,才真正实现赢利。
B、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由于原文先规定的是“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然后才规定“自获利年度起”。
“获利年度”应该从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之后算起,而不应从企业成立时间算起[2010-06-28 10:35:42]
[许建斌]: 企业获利年度起算,应按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附件(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条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