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
对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应该这样答复编者按:在审查实践中,针对“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这一问题,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时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本文中,针对如何对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作者谈了自己的看法。
对此你同意吗?欢迎留言进行讨论。
原标题: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目前,在我国专利审查中,审查员在评价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评价方式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由于我国现行专利法以及相关《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给出关于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对创造性评价中“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有时存在不一致。
对于如何对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笔者谈点个人看法,供业界人士参考。
什么是公知常识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第3.2.1节中,判断创造性三步法的第三步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所提及,即,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此外,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4.3节关于证据的认定也有所提及,即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从《专利审查指南》的记载可总结出,公知常识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教科书、工具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中披露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等。
公知常识是经过长期科研、生产、使用或者生活积累而成,已经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认可,并为相关领域所有技术人员所知或者应该获知,因此,基于这种特性,一旦某个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则必然地,通过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默认为是公知的,那么以此技术特征为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必然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专利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审查意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合理的答复方法。
本文将围绕着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在收到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后,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认真阅读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审查,涉及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新颖性等方面。
我们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了解审查员对我们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分析审查意见在认真阅读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要对审查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
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将审查意见与自己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比对,找出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所在,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
也需要梳理出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三、合理答复在分析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需要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答复。
对于审查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提出清晰、有力的论据和解释来解决问题。
在答复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专利文件中的技术和实施例,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论证来说服审查员。
四、避免模糊答复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要避免模糊的答复。
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和创新点,因此答复要求要清晰而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使审查员难以理解和接受答复。
五、积极沟通专利申请中的审查意见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积极和审查员进行沟通。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审查员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六、重新申请七、寻求专业帮助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提供专业的技术解释,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
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帮助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一、引言尊敬的审查员,我代表申请人对您针对我们所递交的专利申请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表示感谢。
我们认真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并对申请中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和深思熟虑。
在此函中,我们将详细回答和解释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我们的证据和观点,以期通过您的审查。
二、审查意见回复1.创造性您在审查意见中提到了申请的发明在现有技术中缺乏创造性。
然而,我们认为该发明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在技术上有重大的意义。
我们将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创造性和技术进步。
我们已经调查了相关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但没有找到与该发明相似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此外,我们还将提供实验数据和技术分析,以证明该发明的独特之处。
2.新颖性您要求我们提供关于该发明在商用领域中是否已经被泄露的证据。
我们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未发现与该发明相似的产品或技术。
同时,我们将在附录中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3.可行性您的审查意见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该发明是否可行的问题。
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的实验和技术分析来证明该发明的可行性。
我们将在回复附带的文件中提供实验数据和详细的技术说明。
4.公开论文或展示您对该发明是否已经在公开论文或展示中被披露的审查意见给予了关注。
我们可以确保您,该发明尚未公开披露,并且申请人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我们将提供保密协议等文件作为证明。
5.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您在审查意见中提到的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我们会在回复附带的修正文件中进行更正,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
三、结论感谢您对我们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根据我们的回复,我们希望您能够重新评估我们的专利申请,并予以批准。
我们相信,我们的回复文件说明了该发明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可行性,我们也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解释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额外的证据,请随时告知,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要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申请的审查。
祝顺利!此致申请人代表。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1.专利审查意见回复篇1尊敬的审查员: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一、修改说明: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
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3)对于此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尊敬的专利审查员:非常感谢您在对我公司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所提出的审查意见。
经过我公司团队的认真研究和讨论,针对您提出的各项问题,我公司愿意就如下问题作出回复: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在回复具体问题之前,我公司首先简要说明本发明的相关信息,以便审查员更好地理解我公司的回复内容。
本申请涉及一种XXX技术的发明,该发明的申请号为XX/XXXXXXX,申请日为XXXX年XX月XX日。
该技术是一种xxxx,可以xxxx。
第二部分:回复内容在此,我公司就审查员在审查中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复。
问题一:对于第XX项权利要求,您所提交的附图不符合要求。
请说明其原因并进行修改。
回复一:感谢审查员对于该附图的检查。
在提交该附图时,我们确实遗漏了一些关键信息,导致其不符合要求。
我们已经修改了该附图,并在此提交给审查员作为重新审查之用。
同时,我们也会注意在以后的申请中提前做好审查要求的检查,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二:第XX项权利要求中提到的“xxx”与XXX技术的知名度不符,需要提交相关文献证明其存在性。
回复二:感谢审查员对于该问题的指出。
我们的确存在理解偏颇的情况,以为由于该技术并不十分知名,所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在此,我们特意了解了该技术的相关背景和研究成果,并在提交的附页中提供了相关的文献证据。
希望审查员能够重新审查该项权利要求。
问题三:第XX项权利要求中,专利代理人提供的翻译与申请内容不一致。
请说明翻译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并进行修改。
回复三:感谢审查员对于该问题的指出。
出现翻译不一致的情况确实是我们所忽略的。
在之后申请过程中,我们会择优选取熟练掌握英语和中文的翻译人员,以确保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尽可能的降低。
同时,我们已经进行了紧急更正,将正确的翻译提交给审查部门,希望能够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结束语在此,我公司感谢专利审查员对于我们公司申请的认真审查。
同时,我们会认真研究并改进我们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和疏漏。
浅谈审查意见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
浅谈审查意见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作者:房岭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目前,在专利审查中评价发明申请的创造性时,审查员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评价方式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然而,现行专利法以及相关审查指南中均没有给出关于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从而导致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对创造性评价中“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产生争执。
对于如何对涉及公知常识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笔者仅就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供大家参考。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第3.2.1节中关于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中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所提及,即在下述情况中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此外,例如,审查指南第4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4.3节关于证据的认定也有所提及,即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从审查指南的记载可总结出,公知常识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教科书、工具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中披露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等。
公知常识是经过长期科研、生产、使用或者生活积累而成,已经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认可,并为相关领域所有技术人员所知或者应该获知。
因此,基于这种特性,一旦某个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则必然地通过其获得技术效果默认为公知的,那么以此技术特征为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必然是显而易见的。
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之后,应该针对对应于公知常识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相应的陈述。
首先,可以根据审查意见中所给出的现有技术,即检索报告中出现的A类文件、X类文件以及Y类文件进行分析阐述。
4不清楚不清晰的答复模板
【柳茗专栏】代理实务之答OA—如何答复审查意见第二例原创2016-05-12柳茗富贵鼠专利平台富贵鼠专利平台①发明是将数字键盘上的数字键x、x、x、x、x分别对应横、竖、撇、点、折,作为数字键盘上的笔画代码键(符合《数字键盘汉字输入通用要求》GB/T18031-2000),而数字键x、x、x、x、x则作为XXX的代码,该代码仅仅作为进行选择或键入汉字的输入手段,因此,该代码实质上是一种序号,其并不是与XXX一一对应的,因此数字键x、x、x、x、x 与XXX没有对应关系,以下结合本技术方案的操作步骤并举例进行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步骤包括:操作笔画代码键(即x、x、x、x、x),输入汉字的起始笔画,XXX提示区显示与所述起始笔画相关联的XXX(即包含有起始笔画的第一个偏旁部首),并同时显示XXX的部件代码(x、x、x、x、x);候选字区显示与所述起始笔画相关联的汉字,并同时显示汉字的代码(x~x);作为一种例子,当所输汉字被显示在候选字区时,键入与所输的汉字相对应的代码,即可完成输入。
因此,从以上操作步骤可知,根据输入汉字的起始笔画的不同,XXX提示区显示XXX不相同,数字键x、x、x、x、x所对应的XXX也不相同,另外,XXX和汉字单字的使用频率也会对这种差异造成影响,所以,数字键x、x、x、x、x不是与XXX具有对应关系的代码,而只是为了选择或者输入而设定的序号。
②在遵从《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的情况下,本发明不需要对“XXX”的代码作出完整的说明,况且,也无法对“XXX”的代码进行穷举式描述,因为其与XXX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③本发明在依据上述《笔顺规范》输入笔画时,所显示的相关联的部首件和汉字都是计算机按照设定程序自动生成的,而本发明只是提供了一种选择、输入手段,由于使用XXX的代码代替了该部件的完整笔画代码,因此可实现具有较高输入效率的有益效果。
所以,本发明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专利代理人考试---答复审查意见模板
专利代理人考试---答复审查意见模板答复审查意见模板By Yolanda尊敬的审查员:您好!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申请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xxx,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xx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xxx,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
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xxx,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
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
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
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
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1.权11)D1公开了一种xxx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3)D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采用了xxx(具体技术方案)或认为yy(相反结论),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性审查意见的剖析与答复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会经常以“通过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可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所附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等陈述作为否认该权利要求的理由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那么,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这样描述的依据是什么?申请人应如何回应此类审查意见?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中关于“常识”的规定首次出现在第二部分第四章创意审查部分。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需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的过程中,需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一些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现有技术问题(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该启示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面对技术问题,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具有这种技术启示,则本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解决本领域中重新定义的技术问题的常用手段,或解决教科书或参考书中公开的重新定义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3.3从属债权的检索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往往会收到专利审查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这些审查意见是专利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要求。
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这些审查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答复,以便最终获得专利权。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在收到专利审查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申请人首先需要认真阅读审查意见,仔细理解审查员提出的要求和意见。
审查意见可能涉及到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申请人提出的权利要求等方面。
申请人需要对每一条审查意见进行逐条分析,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审查员的意图和要求。
二、妥善处理审查意见在对审查意见进行逐条分析后,申请人需要妥善处理审查意见。
对于一些简单的意见和要求,申请人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和完善。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意见和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和专利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商讨应对策略。
有时候,申请人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以满足专利审查员的要求。
三、梳理答复材料在处理完审查意见后,申请人需要对答复材料进行梳理和准备。
这包括整理相关的技术文件、提供相关的技术解释和论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需要确保答复材料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以便在答复中能够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四、形成答复意见在梳理答复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形成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需要对审查意见逐条进行回应,清晰地陈述申请人的立场和观点,并提出相关的解释和论证。
答复意见需要体现出申请人的认真态度和诚恳心意,同时也需要体现出申请人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与专利代理人共同商讨在形成答复意见后,申请人需要与专利代理人进行共同商讨。
专利代理人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申请人制定和完善答复意见。
在与专利代理人进行商讨时,申请人可以充分借鉴专利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应对专利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
专利代理人考试---答复审查意见模板
答复审查意见模板By Yolanda尊敬的审查员:您好!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申请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xxx,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xx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xxx,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
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xxx,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
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
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 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
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
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 采用三步法分析1.权11)D1公开了一种xxx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3)D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采用了xxx(具体技术方案)或认为yy(相反结论),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范文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范文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所需材料有哪些?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授权。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特别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创造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依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创造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经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创造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事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春水目前,在专利审查中,在评价发明申请的创造性时,审查员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由于,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都没有给出“公知常识”的确切含义,所以使得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查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
那么当专利代理人接到这种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如何进行答复,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说服审查员呢?一、理论依据为了更好地答复审查员,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审查员发出这种审查意见的理论依据。
虽然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没有给出“公知常识”的确切含义,但是在《审查指南》中存在多处关于“公知常识”的论述,相关内容摘录如下: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要点
1、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专利申请人。
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授权。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分为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两类;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获授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 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 / 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在研读对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然后,逐篇研读对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对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通常对比文件 1 为审查员认定的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 1 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确定哪些是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对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即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如果审查意见有不准确的地方,需要指出来,并充分论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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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见下:一、修改说明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共有X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X项。
(由于不能主动增加权项了,因此这一句可以不要了。
)1.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缺陷。
增加了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述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0000]段~[0000]段(或来自说明书第[0000]段和第[0000]段)、图*和图*。
2.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X公开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原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其不具备新颖性,应当删除原权利要求4。
3.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技术术语“”和“”统一修改为“”。
4.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2中存在的错别字“”改正为“”,以克服该形式缺陷、加快审查程序。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或本申请存在的缺陷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不同意审查意见的说明(如:修改后的[如有修改]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理由如下:说明书第[0000]段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用于*、*和*,说明书第[XXXX]段记载了******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之外的其它***。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技术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任何(需要油炸的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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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性审查意见的剖析与答复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
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
以上内容只是规定审查员有权力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但并没有对如何结合进行规定。
为了防止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滥用,《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关实质审查程序部分,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除此之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结合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有关复审请求的审查:
「3.3 前置审查意见…(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此外,于该章的 4.1 节理由和证据的审查中另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在最新的《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见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
由此可了解中国专利局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与以往相比并没有改变。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一般应该是以与对比文件结合的方式来应用。
在这种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被用来对应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一个技术特征,然后结合对比文件公开的其它技术特征,来否定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然而,审查员未引用对比文件,而仅仅以公知常识为理由来认定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这种的审查意见较为少见,因为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大部份包含多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审查员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就无法对公知常识与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而将没有技术特征划分的公知常识同时与多个技术特征相比,是难以实现的。
当然,对于单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甚至只有两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被审查员仅依公知常识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员在结合公知常识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其字面上一般较少提及对比文件,导致部分申请人认为是审查员单独以公知常识来否定了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这是错误的理解。
其实,这种审查意见是「跟隐引用」了评价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先前权利要求时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换句话说,其实是公知常识结合了该对比文件来指出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
申请人应先对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的依据了解清楚,接下来,说明专利申请人该如何答复类似的审查意见了。
毫无疑问,申请人避免收到类似的审查意见是上上策。
那么,申请人怎样才不会收到类似的审查意见呢?最适当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过程中,尽量将每个技术特征所对应实现的有益效果都描述清楚,并尽力确保每个技术特征都有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效果。
如果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上述内容,一旦被审查员认定为公知常识,申请人进行反驳将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接着,若申请人收到了公知常识类的审查意见后,申请人该怎么应对呢?
针对此类型审查意见的答复,首先应把重点放在本申请说明书上,查看本申请说明书中对被认为是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描述是否足以用来支持该技术特征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如果不成立,应将重点转移到该区别特征本身或该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所公开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上。
比如,当审查意见认定「螺栓应用于该技术方案」是公知常识时,对「螺栓」本身是否为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进行辩论;或者,当审查意见认定「螺栓」为公知常识时,对「螺栓应用于该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进行争辩。
只有在以上两条途径都无法实现争辩目的的情况下,才要求审查员提供认定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因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审查员有「依职权认定」某技术为公知常识的权利,此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如何解释和适用,是件很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