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
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
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
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
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
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行通告发布方式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行通告发布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9.15•【文号】海通航〔2014〕548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行通告发布方式的通知海通航〔2014〕54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提高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的时效性和便捷性,促进航运业安全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改进航行通告发布方式,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2014年9月26日起,取消要求企业通过报刊发布航行通告的强制性要求,发布航行通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网站”,网址:)是统一发布航行通告的官方网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以文件形式发布航行通告的同时,将航行通告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发布方法详见《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航行通警告发布专栏用户登录使用手册》,附件1)。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管理实际,采取本单位网站发布、发送传真和邮寄、微信发布以及宣传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本辖区的航行通告,以丰富和拓展航行通告发布渠道,优化发布方式,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打造人民满意的中国海事。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立即将改进航行通告发布方式要求告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航运企业、船舶等,确保各有关方面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五、经部同意,《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8〕308号)、《关于改进施工作业航行通告刊发方式的通知》(港监字〔1996〕303号)和《关于加强航行通告刊发工作的通知》(海通航〔2001〕571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航行通警告发布专栏用户登录使用手册2.中国海事局互联网门户网站(29家地方海事局)登陆账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4年9月15日。
为什么要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必要性2011 年1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五号令) ,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五号令明确了主管机关在工程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过通航安全影响审查、通航安全评估、通航安全报告等方式和手段,加强了海事参与监管力度,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
结合近些年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的实践及从事港航工程前期研究工作的经验,分析了港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划分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从国家政策和工程建设实例角度论证港航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
1、通航环境与立项阶段港航工程主要任务关系分析通航环境是指船舶运动所处的空间与条件,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航行水域,是船舶运动的场所或空间,由港口和航道组成。
港口水域包括港池、停泊区、锚地、掉头区等; 航道则是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且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通常用航标标示; 二是自然条件,是指航行水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和泥沙等条件。
气象水文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水深、水流、潮汐、波浪、冰冻等; 地形条件表现为水域的宽度,水底评坦度,水道弯曲度,浅滩礁石的位置等; 泥沙条件是指港口与航道内的泥沙来源及其冲淤变化对通航水深的影响; 三是交通条件,是指助航标志和设施、交通流量和密度、交通调度管理等。
涉水工程平面布置形式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很大,以港口通航环境为例,港口类建筑物一般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与港池航道等。
航道、锚地、停泊区、掉头区及港池的布置直接影响着通航条件中的航行水域条件; 码头和防波堤的平面布置形式对通航环境中的自然条件尤其是浪、流的影响很大。
确定并优化平面布置方案,与通航安全研究相辅相成。
2 加强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法律依据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15 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月16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桥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区通航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区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桥区通航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发布桥区通航安全通告;(五)对违反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承担桥区通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第九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包括:(一)航标、灯塔;(二)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三)防撞设施;(四)船舶交通管制设施;(五)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由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桥区通航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桥区通航安全要求如下:(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桥区通航安全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二)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船舶处于安全航行状态;(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四)船舶应当遵守桥区通航限制性规定,不得擅自穿越、停靠或者作业;(五)船舶应当遵守船舶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六)船舶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桥区通航安全情况。
《2024年长江上海段航道维护A标施工通航安全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2024年长江上海段航道维护A标施工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对象:2024年长江上海段航道维护A标施工项目评估时间:2024年评估地点:上海市长江段评估主体:专家组评估目的:评估施工项目对航道通航安全的影响,提出改进建议,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一、评估背景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长江上海段是连接上海和长江下游的重要航道,是沿江地区重要的水上运输干线。
为了保障航道的通航安全和畅通,每年都需要进行航道维护工作。
本次评估对象为2024年长江上海段航道维护A标施工项目,评估该项目对航道通航安全的影响。
二、评估内容1.项目施工计划评估项目的施工计划是否合理,是否考虑到航道通航的影响,是否有保障措施。
2.施工现场条件评估施工现场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水流等情况,对航道通航安全的影响。
3.施工设备和工艺评估施工所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对航道通航安全造成威胁。
4.施工人员评估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是否能够保障施工的安全。
三、评估过程1.调研和实地勘察:专家组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了解工程情况。
2.数据分析和评估:专家组对项目施工计划、设备、工艺、人员等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估。
3.结果确认和意见提出:根据调研和数据分析的结果,专家组提出了评估结论和改进建议。
四、评估结论根据专家评审,2024年长江上海段航道维护A标施工项目在施工计划、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均合乎要求,能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但在施工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1.强化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定期检查维护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确保设备运转正常,不影响通航安全。
3.加强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五、改进建议1.加强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工程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完善监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2.05•【文号】交应急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应急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65292245,电子邮件地址:**************.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附件: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2.值班信息报送格式(略)附件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九)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十)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五)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八)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威海海事局水上通航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威海海事局水上通航安全形势分析报告2012年第1季度一、辖区事故情况分析:本季度我局辖区共发生3起水上交通事故,重大事故一起,一般事故一起,小事故一起。
去年同期发生2起水上交通事故,重大事故一起,大事故一起。
上一季度发生3起事故,其中小事故1起,一般事故2起。
1、按事故等级分析(件数)小一般大重大特大合计去年第一季度001102本季度110103为去年同期百分比000100%0150%2、按事故种类分析(艘次)种类年度碰撞搁浅触礁触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其它合计去年第一季度200000002本季度200010003为去年同期百分比100%0000000150% 3、按事故发生船种、时间段分析(艘次)发生时间客船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散货船运砂船拖船及船队其他种类船合计比例0000-040000000000000400-080000001000133.30800-120000000000001200-160000000000001 600-200000001000133.32000-240000001000133.3不详0000000000 4、按照事故发生区域分析威海成山头水域石岛合计去年第一季度0112本季度0033 二、辖区险情情况分析:本季度,辖区共发生险情7起,同比(11年12起)下降42%,其中特大险情0起,重大险情1起,较大险情3起,一般险情3起。
1、按险情等级分析(件数)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合计去年第一季度1020012本季度33107为去年同期百分比 30% 150% 0 058.3% 2、按险情种类分析(件数)碰撞伤病搁浅触损机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浪损其他合计去年第一季度270011001012本季度22000100027为去年同期百分比100%28.6%000100%000058.3% 3、按险情距岸距离分析距离领海基线以内领海基线至领海线领海线至50海里50海里以外次数0151比重014.3%71.4%14.3% 三、辖区通航安全影响因素分析:1、天气情况:本季度,辖区大风恶劣气象多发,且正值大雾季节来临,防抗大风及大雾天气工作压力加大,我局共发布预警信息13次,其中,大风蓝色预警信息11次、黄色预警信息1次,大雾橙色预警信息1次,口头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61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2月5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
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
第四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申请、发布、接收、使用水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国家协调人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四条遇下列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航行警告:(一)灯标、浮标或者其他助航标志发生故障;(二)船舶或者其他物体沉没;(三)设立或者改变助航标志;(四)拖带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五)发现漂浮危险物,如遗弃船舶、浮冰、集装箱等;(六)开展搜救应急行动;(七)新发现的礁石、浅滩或者暗礁;(八)已公告的航道(路)发生意外改变或者中断;(九)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十)开展军事演习、武器发射、航天任务等活动;(十一)引起水平面、水位异常变化的海啸、洪水等突发情况;(十二)无线电导航系统、岸基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服务发生重大故障;(十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十四)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或者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九)、(十)项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10日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需要立即发布航行警告的除外。
船舶、设施和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七)、(十三)项等情形应当立即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航行警告播发时间不超过4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交水规〔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航道通航安全验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航道通航安全,提高航道通航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航道通航安全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航道通航安全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严格规范;(三)科学合理、简便高效、便于操作。
第二章验收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航道通航安全验收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航道的通航安全验收;(二)航道维护、整治、疏浚等工程的通航安全验收;(三)航道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报废等工程的通航安全验收;(四)其他涉及航道通航安全的工程和活动。
第五条航道通航安全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四)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五)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航道通航安全验收程序如下:(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资料审查:航道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三)现场查验:航道管理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查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四)整改落实: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五)验收合格:航道管理机构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六)竣工验收:航道管理机构将验收合格证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航道通航安全验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验收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地履行职责;(三)验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四)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桂交水运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13〕6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港务管理局、钦州市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为规范我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论证报告的编写水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结了多年来广西涉水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现予发布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2013年5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二○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枢纽及船闸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3.1 概述3.2 工程河段通航环境分析3.3 相关规划3.4 河床演变分析3.5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3.6 建设方案与工程布置方案论证3.7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3.8 存在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3.9 结论和建议3.10 附图3.11 专题报告(另册)第四章码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4.1 概述4.2 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分析4.3 相关规划4.4 河床(海床)演变分析4.5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4.6 工程水域布置论证4.7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4.8 存在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4.9 结论和建议4.10 附图4.11 专题报告(另册)第五章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报告5.1 分析报告编制内容5.2 附图附录A 论证(分析)报告文本格式A.1 一般规定A.2 文本格式附录B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附录C 论证(分析)报告评审附录D 工程区域航道整治方案编制附加说明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及总校人名单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通航安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一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1.18•【字号】苏交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及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而相应的我省航道等级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导致超长、超宽、超吃水等超限船舶进入低等级航道航行的现象已趋常态化,船舶搁浅、碰撞、堵档等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既制约了水运经济的发展,也加大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压力。
《规定》充分考虑我省航道实际情况和水运发展需求,对超限船舶主尺度界定和安全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它的施行既是服务水运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提升我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效率和保障通航安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宣贯,共同营造良好的通航安全环境。
各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抓好交通系统内部的宣传贯彻,使各级地方海事、航道、港口等职能部门及行政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船舶在干线航道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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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涉水活动区域河床、地质条件、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
(4)其它自然环境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布等情况。
2.2港口环境分析(1)港口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港口性质、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
(2)航道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弯曲情况、水深分布、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
(3)锚地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功能、容量及锚泊条件等。
(4)其它其它港口基础设施。
2.3交通环境条件(1)交通流统计分析统计近3年活动水域船舶流量,分析交通流组成(船型、船舶吨级、船舶尺度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宽度、密度和速度),有条件时附交通流AIS航迹图及门线图,并对未来交通流进行合理预测;必要时对活动附近水域船舶流量进行统计、分析。
(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分类别、等级统计活动水域近3年水上交通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
(3)船舶航路及特殊区域分析活动及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定线制,分析特殊区域情况(附近警戒区、禁航区、附近渔场、养殖区、捕捞区、附近海底管道、电缆区等)。
2.4 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施等。
2.5 其他环境涉水活动水域内沉船、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本部分内容主要论证工程选址的合理性、从通航安全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3.1 规范性分析重点论证涉水工程选址的合理性、通航尺度的规范性。
涉水工程的设计要素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和实际情况,则提出优化建议或方案。
3.2 适应性分析涉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岸线安全使用及建设方案是否适应工程水域通航环境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
总平面布置或工程建设与通航标准及要求的适应性。
3.3 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航运发展规划、航运需求和港口、航道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远期船型发展及交通流增加的要求等。
3.3 支持性论证(系统保障性分析)涉水工程水域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和同步建设(包括法规制定、支持系统建设及应急救援系统等),初步论证分析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及安全保障设施需求。
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4.1 涉水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对其附近水域与通航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
4.2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
4.3 与港口设施、功能的相互影响分析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港区、航道、锚地及水工建筑物相互影响情况;分析涉水工程对附近交通、军事、防洪等公共安全的影响。
4.4 对监管系统、船舶通讯信号等的影响分析分析活动及其设施对VTS监控系统、船舶雷达信号等的影响。
第5章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评价5.1风险识别识别涉水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各个风险源及风险因子,确定风险指标。
5.2风险评价根据风险度评价标准量化风险指标,分析各风险因子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定性、定量评价)。
5.3缓解措施在风险评价基础上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缓解措施,提出减缓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6.1 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方法6.2 船舶运动仿真数学模型建立(或试验船舶选取)6.3 模拟试验设备或实船试验设备6.4 模拟(或实船)试验条件及模型建立(或实船试验方案确定)6.5 工程水域通航尺度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6.6 试验结论及分析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7.1 涉水活动通航安全影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7.2 相关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对整个《论证报告》各部分分析结论进行归纳、总结,重点明确涉水工程是否可行,与附近水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规模控制,相关设计参数的限制要求及安全保障难点等方面内容。
论证结论应明确涉水工程所在水域能否建设、如何建设及建设规模等。
(二)分类格式和内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涉水工程项目的分类,各类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1、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针对工程水域的建设条件,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通航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论证,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有关工程航段海(河)床演变、地质条件等专题研究结论分析;(2)工程航段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分析,船型发展趋势和通航需求论证;(3)工程选址、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通航宽度、通航水深和船舶通过能力论证;(4)工程建设方案优化建议。
2、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总平面布置、船台(船坞)尺度、码头泊位尺度、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码头面高程、制动距离等要素的合理性。
(2)论证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与工程的匹配性及工程与水上公共交通(或主航道)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
3、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引航段、等待区、过船建筑物等设计尺度的合理性(包括工程设置方案、水流条件与主航道船舶通航的关系、是否平顺衔接、是否满足船舶操纵的安全要求)。
(2)论证工程规模和通过能力是否满足水域现行和未来通航要求;(3)论证航道、锚地、应急缓冲区、升降设备、系靠设备、导助航设施等与工程的匹配性。
4、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水下建筑的埋设深度和保护区的合理性。
(2)分析与工程穿越水域港口、航道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1)重点论证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2)航线优化及导助航设施需求论证。
6、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重点论证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7、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重点论证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1)重点论证工程设计尺度、总平面布置、选址的合理性,航道工程通过能力和锚地、泊区的容纳能力。
(2)论证配套的导助航设施与工程的匹配性。
(3)论证工程建设与通航环境、通航要求的适应性。
(4)通航船型论证及航道、锚地建设与港口发展的适应性。
五、附页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
附页二:有关涉水工程的各类批文等。
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于涉水工程施工前进行,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时须提交《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活动(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涉水活动(工程)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分析第4章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第5章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第6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7章评估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前期未作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评估报告还应参照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大纲的有关内容):第1章概述1.1 评估的意义、依据及关键问题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评估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