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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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

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

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

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

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

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

有价证券分类:

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

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

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

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

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

、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

(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

(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

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

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

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

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

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

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由票据法调整

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

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

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

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

分类:

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

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

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

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

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

【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

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

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

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

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

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1、 2

、 3、

12、

3

付款人】 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

未保全票据权利法律上的后果:

1、 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2、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

权。

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各种法律事实:

绝对消灭事由【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2、时效时间的届满3、票据别除权4、涂销

5、不得变动制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

相对消灭事由【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

第五章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特征(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抽象性、确定性、独立性、无因性、协同性】 法律上分类6种【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票据法上分类4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学理上分类:

1、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

2、固有票据行为与限制票据行为。

有效条件:【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行为解释原则:【外观、文义、有效】

票据代理成立要件:

1、 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

2、 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成立要件【作成票据、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交付票据、授权票据权利人对留白补记】 空白票据效力: 补记权行使前效力

1、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补记权行使后效力1、票

据权利的发生 粘单要件: 粘单效力:

指未经他人授权、却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伪

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

伪造签章形态:

一、假冒他人名义签章伪造签名或伪刻印章的行为

【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章的行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

3、

生效要件【须有本人之存在、须有票据代理权】 空白授权票据特征:

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已进行签章的票据; 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

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

3、 4、

2、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滥用补记权的抗辩

【票据余白不敷记载、骑缝处签章】

【票据粘单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票据附件】 第六章 票据伪造与变造

票据伪造: 伪造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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