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选举一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于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使用,投于多名候选人。
选举结束后,在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之内,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当选。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公司选举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召开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披露所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新三板上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年【】月【】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二)扰乱会场秩序者;(三)衣冠不整者;(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新三板上市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证券代码:xx 证券简称:xx股份主办券商:xx证券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第九条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十条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十三条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第十四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发布《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发布《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5.03.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发布《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我部起草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供相关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参考。
本建议稿不具有强制效力,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及如何借鉴其内容。
特此说明。
附:《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建议稿第X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X+1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X+2条: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第X+3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X+4条: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新三板上市规则最新版本
新三板上市规则最新版本新三板是指中国国内的一个股票市场,全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它与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三大部分,也是对中小企业进行公开融资的一个渠道。
新三板的上市规则是指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上市的一系列条件和程序。
以下是新三板上市规则的最新版本。
一、目前新三板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值条件:企业的股权登记在新三板市场取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销售股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的股份合计市值不低于3000万元。
2.盈利条件:企业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
3.业务周期条件:企业主营业务周期不低于3年。
4.最近三个月股价稳定:企业最近三个月的股价没有出现特大波动,且在60个连续交易日内没有大幅度下跌。
5.其他条件:企业应当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合法、稳定、高效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以上是企业上市的主要条件,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核。
二、新三板上市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筹备阶段:企业准备上市的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申请上市的时间点、制定上市方案、准备相关材料等。
2.申请阶段: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上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上市申请书、核准文件、章程等。
3.审核阶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等。
4.挂牌阶段:企业通过审核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股份挂牌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交易。
5.上市后的监管: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包括定期报告披露、信息披露、业绩评价等。
以上是新三板上市的一般程序,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新三板上市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企业在选择是否上市、何时上市时,应当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及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规划。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第七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权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权数,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精品模板)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1. 引言本文档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旨在规范和指导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确保会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 会议召开2.1 会议召开的程序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应提前至少15个自然日通知所有股东。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一位股东,并以公司公告的形式发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
2.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议应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影响会议的召开,应及时通知所有股东,并重新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2 股东会议的参与方式1.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前表决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
2. 股东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方式,但参与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3 会议召开的主持1.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委派的代表主持。
2. 主持人有权决定会议的议程顺序,维护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的公正和高效。
3. 会议议事程序3.1 会议的开场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与会人员。
2. 主持人介绍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并征求与会股东对议程的补充和修改意见。
3.2 报告和决议1. 主持人邀请相关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清晰、详尽,便于股东理解。
2. 股东就报告内容进行提问和讨论,报告人应积极回答并给出清晰的解答。
3. 经过充分讨论后,股东对议题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应被主持人即时宣布。
3.3 议事记录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议题、讨论和决议结果,确保会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 议事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由主持人和参会股东共同签字确认。
3.4 会议总结1. 会议结束前,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决议结果进行总结,并邀请与会股东发表意见和建议。
2.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并感谢与会股东的参与。
4. 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齐翔腾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0年11月) 2010-11-18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六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董事的投票与当选第八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人数。
新三板上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一、前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成熟,公司的上市过程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和严格。
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累积投票制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旨在为准备上市的公司提供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板,帮助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一制度。
二、背景累积投票制,简称“累计投票”,是指股东可以按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或股份的代表权),在董事、监事、股东大会选举中自由分配投票权的制度。
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公正的待遇,同时也可以防止大股东的大肆操纵。
三、实施细则1.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2. 累积投票的最低比例应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向全体股东公告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公告需要至少提前30天,且应列明能够享受累积投票权的股东名单;4.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累积投票制的申请,并在申请中提交公司章程中有关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并明确适用结果;5. 如果有股东与公司决定的候选人共同竞选,则该股东可以使用自己的累积投票权,只需将投票权累加即可;6. 在计算投票结果时,应同时考虑候选人所受到的反对票。
如果某个候选人获得的反对票比其他候选人多,则他或她将不能被当选;7.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上及时公布投票结果。
四、结论累积投票制是新三板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旨在维护股东的权益,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不当干预。
对于准备上市的新三板公司而言,策略性地利用累积投票制可能成为公司在大股东依然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反击的法宝。
本文提供的实施细则模板有助于公司更好地了解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做到在实际操作中规范合规,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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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1. 会议召开1.1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开,且应在董事长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1.2 董事長应當在董事会召開前五個工作日發出通知,通知應該包含會議地點、時間、議程、出席董事名單及相關文檔。
1.3 如果交通、天气等原因造成迟到,应该事前通知董事长或其他负责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1.4 会议应该由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则由副董事长代理。
2. 出席与投票2.1 所有董事应当出席会议并签到,如有无法出席应提前通知董事长。
2.2 如果一位董事不能出席会议,他/她应当提交一份书面辞职信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2.3 董事应当在投票时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
2.4 如有董事无法投票,或者在投票时发生任何纷争,董事会会议应当立即暂停,等待相关问题解决后继续。
3. 会议记录3.1 会议记录应该由专门记录员书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员名称。
•出席董事名单。
•通过的决议及相应的表决结果。
•议题的讨论和决策。
•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3.2 记录员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记录提交给董事长,并在下次会议上被确认。
4. 会议议程4.1 董事长应当拟定会议议程并通知所有董事。
4.2 议程应包括董事主要讨论的议题,所有提案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4.3 任何董事都有权在董事会前任何时间,向董事长提出议程增补、修改及删除建议,并在董事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4.4 如有需要,董事会议可在会议期间增加、修改议程。
5. 董事会决定5.1 董事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合理地做出决策。
5.2 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应以多数意见作为决策基础。
5.3 董事会决定应在董事会议记录中进行记录并加以归档。
6. 会议责任6.1 董事会的负责人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尽其所能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2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根据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做出决策。
6.3 所有董事应当保密与公司相关的商业秘密。
新三板上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出席会议的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人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
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等。
新三板上市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四)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新三板及交易规则
新三板介绍“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新三板有61 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而且数量在不断的增长中,将扩展到武汉,上海,西安等全国各高新科技园区。
新三板的多家公司在股东人数不突破200 人的条件下,已经和正在进行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将大大为新三板增添吸引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有着较大的不同,投资者应予以注意。
政策支持和IPO 预期,是资金蜂拥新三板的最大动力。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 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
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新三板上市企业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 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 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方式截止目前,五家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中,粤传媒与久其软件采取先从“新三板”撤牌后再IPO 的方式在中小板上市。
- 1 -世纪瑞尔、北陆医药为2010 年通过转板机制,直接从“新三板”转板至“创业板”。
为首批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
2011 年 4 月,佳讯飞鸿紧随其后,成功过会将于创业板挂牌。
上市准备-累积投票制度(范例)
ABC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草案))(经2010年[*]月[*]日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
XX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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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出席会议的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人
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董事的提
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
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
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应当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使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乘以其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其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
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出席会
议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
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