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师德师风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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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州高级中学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

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网络游戏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或的;

2、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3、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4、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7、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8、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10、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

11、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2、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3、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5、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7、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8、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1、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2、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4、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恶性事件的。

6、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学校《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方案》中的“强化责任,落实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定执行。

第九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二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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