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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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 8-60
0-10 9-20
245-700
140-160 130-150
20 40-60 40-70
10 20 30-50 1820-2450
❖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 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 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 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 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配备 表1
消防站类
普通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 小型普通消
防站
防站
特勤消 防站
车辆数
4-5
2
6-8
❖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 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 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 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 还应配备消防艇。
118
118
最大装载质量(Kg)
8000
8000
水罐消防 出口压力(Mpa)
车出水 性能
流量(1/s)
1
1.8
1
1.8
40
20
40
20
特勤 消防站
191 12000 1 1.8 60 30
水罐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
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
抢险救援 最大起吊质量(kg) 消防车 最大牵引质量(kg)
❖ 第二十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也不断加快,为了保护城市的安全,城市消防站的建设已经成为人们高度重视的一个建设要点。

以下将详细介绍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建筑设计1、建筑外墙采用防火级别不低于A级材料,在室外涂装耐火、抗冻、耐气候污染的涂料,防火门以B级为标准,安装耐火、抗静电门窗,空调室安装耐火门窗。

2、防护墙厚度应不低于200mm,其材料选择应是防火级别不低于A级的非燃烧性材料,同时采用螺丝抓紧,墙面应采用耐火、抗气候污染的涂料。

3、建筑的屋面采用防护屋面、耐火屋面,建筑物的屋顶采用耐火、防护系统,屋顶的排水系统也应具备防火功能,避免火灾的发生。

4、安装全封闭式防火报警系统,报警器安装在火灾危险区域。

二、消防设备1、消防设备应满足城市消防站设备标准,消防水池、水罐配备自动调节功能,6字码保护消防车辆、消防设备,并设有警示牌,提示水量、电量等情况。

2、消防泵、消防水池、消防水罐等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要求,保护系统采用6字码保护,安装专业灭火水炮设备,有效保护消防车辆及消防设备。

3、应具备防火报警系统,安装报警灯,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报警器安装在火灾危险区域,以提高报警效率。

4、消防器材、器械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并及时进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性能及使用寿命,避免因维护不当而引发火灾。

三、消防交通1、消防车辆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尽量选择4轮车辆,保证车辆的制动系统的性能,并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避免火灾发生。

2、消防通道应采取保护、设计和确定消防通道,以限制火势蔓延和人员逃生,避免消防车辆进入火场时发生塞车等情况。

3、道路设施应确保良好的状态,保持对消防车辆及消防设备的顺利使用,避免无法使用和延误的情况发生。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以保证城市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定期检查设备是否适合使用 和作业准备情况,以确保设 备的正常运转。
维护外观
创建美化专项,保持消防站 的好形象。
消防站建设与环保要求
环保设施规划
应进行环保设施规划,例如沥青盆、化粪池 或隔油池等,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同 时尝试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数量。
环境安全设施配备
应按规定配备环境安全设施,例如:消防报 警、多功能呼救器;应急照明等设备。
应设立防火墙、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
消防站管理体系建设
1
消防站的组织架构
应设立综合办公室,应有专职的行政人员及消防车辆司机等职位。
2
制定管理制度
消防站管理规范化的前提,在于建立健全的制度、科学的管理、严格的操作规程。
3
加强人员管理
加强人员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落实和监 督审核
1 建设完工验收
2 日常巡查
建成后需进行环境及 quality 检查,并 接受相关部门审核验收。
3 不定期复查
应当对消防站进行巡查,检查其设施 的正常运转情况及各种情况的安全隐 患。
应不定期对消防站进行复查,确保消防站的各项工作措施不断完善。
市政府关于消防站建设行政法 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
消防设备及应急救援设备选型指南
灭火器
每层应配备灭火器2-3支,贮 放于显眼位置,方便使用。
消防水带
消防站应配有长10米左右的 水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火 情。
无线通讯设备
每名消防队员应携带无线通 讯设备,以进行信息沟通及 传递。
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要求
应采用抗震、抗火及防爆等特殊材料,确保 建筑能够抵御自然灾害以及恶性事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05
•【文号】建标[201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相应城市消防安全需求的消防站建设所制定的标准。

消防站是城市消防救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是进行灭火救援、防火检查、宣传教育等。

下面将介绍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其次,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要考虑到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需求。

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火灾风险等因素,确定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

城市消防站的设置要基于强调初期补给、快速反应、覆盖范围等原则,建设规模及区域布局要科学合理。

消防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配置适当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确保可以及时进行灭火救援。

再次,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要注重设施设备的性能和质量。

消防站的消防车辆、消防泵、消防器材等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在消防站建设中还要注重消防装备的科技化、智能化,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提高灭火救援的效率和成功率。

此外,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还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在消防站的选址、建筑设计、消防设施配置等方面,要注重节能、环保,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消防站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要保证稳定可靠,以应对各种灾害情况和紧急救援需求。

最后,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还应注重标准化管理。

消防站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消防站的管理要规范、科学,确保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和应急能力。

同时,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考虑消防安全需求、设施设备性能和质量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

只有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消防站建设,才能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并提高对各类火灾情况的应对能力。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pdf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pdf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站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能力。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站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制定和遵守一定的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城市消防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到城市规划、交通便利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

消防站应当建设在城市主干道沿线或者交通要道附近,以便能够快速响应并出动救援力量。

同时,消防站周边的环境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有堵塞、占道等现象,以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顺利出动。

其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应当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

建筑内部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消防站的建筑布局应当合理,便于消防人员快速出动,对于大型城市消防站,还应当配备直升机停机坪等设施,以应对特殊情况的救援需求。

再者,消防站内部设施的配置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部分。

消防站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和救援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救援工具、通讯设备等。

同时,消防站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他们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应对各类火灾、事故的能力。

最后,城市消防站的管理和运营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消防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消防站应当与城市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共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设施配置、人员管理等因素。

只有严格遵守建设标准,才能确保城市消防站在面对各类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应对,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的消防安全水平。

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1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第四章建筑标准 (9)第五章建设用地 (14)第六章装备标准 (15)第七章人员配备 (17)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 1 -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选址布局城市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易于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的地段,同时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和仓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消防站与居民区、工业区、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避开城市交通繁忙的交叉路口。

二、建筑面积城市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有足够的训练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训练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的总和不应小于6000平方米。

2.消防站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应小于1500平方米,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00平方米。

三、建筑结构城市消防站的建筑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结构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并应满足耐久年限不低于50年的要求。

2.建筑内部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分隔物将各功能区域分隔开,并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四、设施设备城市消防站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1.消防车辆、消防器材和装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种类和数量,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应设有消防水源和消防泵房,并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应设有独立的通讯系统,并应配备足够的通讯设备和线路。

4.应设有独立的电力系统和应急发电设备,并应满足电力负荷的要求。

5.应设有训练设施和训练器材,包括训练塔、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材等。

五、消防车辆城市消防站应配备以下消防车辆:1.主战消防车:用于扑救火灾的主战车辆,应具备较高的灭火能力和适应多种灭火条件的能力。

2.辅助消防车:用于协助主战车辆扑救火灾或执行其他应急任务的车辆,如水罐车、泡沫车等。

3.器材消防车:用于运输灭火器材和救援设备的车辆,应具备较高的机动性和适应多种救援任务的能力。

4.通讯消防车:用于携带通讯设备和线路的车辆,以便在火灾现场保持通讯畅通。

5.照明消防车:用于提供照明和应急照明的车辆,以便在夜间或低光条件下执行任务。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为适应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日趋繁重的形势需要,由××部负责编制、部消防局具体承担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本)》,日前已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消防站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对规范和加强我国今后城市消防站建设,使其进一步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灭火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城市消防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现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自1999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日趋增多,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和灭火救援任务日趋繁重,现行标准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一些主要指标已明显偏低,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要求。

为此,2004年建设部专门立项安排修订工作。

××部消防局根据部领导的指示和立项要求,专门成立了由局领导挂帅,局有关处负责同志和总队、科研单位、院校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修改编制小组,修编小组的同志们深入各地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并实地测试、分析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先后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并与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共同组织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地发改、建设以及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队的意见,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2005年11月,部消防局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合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专家审查会,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知名专家、学者与会,再次进行了严格审查把关,与会专家对此标准修订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提出了审定修改意见。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城市消防站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火灾防控能力和救援效率。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达到标准,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标准。

城市消防站选址应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区域、火灾风险区域等因素,距离消防站的应急救援范围内不超过15分钟车程。

二、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能够承受一定强度的地震和风险。

三、设施设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专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消防指挥员、消防车辆驾驶员、消防员等,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五、管理运行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演练、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消防站的正常运行和救援效率。

六、应急救援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七、信息化建设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消防站内部管理、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互联等,提高消防救援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救援效率。

八、安全监测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消防站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环境保护标准。

消防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做到消防站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处。

十、应急救援能力评估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消防站的功能完备、设施完善,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第十三条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第四章建筑标准第十四条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五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 ;小型普通消防站350~1000m2 ;特勤消防站2600~3500m2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第十六条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第十七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表2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二十四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第二十五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宜符合表3的规定;各类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表3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辆时选取一辆;特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种中选取一辆;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抵于表4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4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5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表6消防站消防人员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表7注:寒冷地区的消防个人防护器材应考虑防寒需要;第二十九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第三十一条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站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第七章人员配备第三十二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和其它人员配备数量人表8注:1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指标,配4辆车时取下限,配5辆车时取上限;2表中特勤消防站指标,配6辆车时取下限,配8辆车时取上限;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四条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第三十五条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筑安装投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9确定;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及建设工程指标表9注:1表中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1996年北京地区价格确定的,使用时应按当年及建设期末于1996年北京地区价差进行调整;2本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费,城市各种配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基础处理费和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和场地的建设投资;3表中建设工期指标是参照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的;使用时,应结合当时的施工技术水平和当地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本指标为正常施工工期,未考虑寒区气候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设工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消防站车辆,装备和各种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0注:1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按照1998年国内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价格编制;2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3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引言城市消防站作为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保障城市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了本标准。

二、消防站位置选择1.消防站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消防车辆出动快捷的地段。

2.避免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的区域以及地势低洼易受水灾影响的区域。

三、建筑设计要求1.消防站建筑应符合防火建筑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固性和耐火性。

2.消防站建筑应设置独立的消防车辆出入口,并保证出入口畅通无阻。

3.消防站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和疏散通道,确保安全疏散。

4.消防站应具备应急供水系统和灭火设备,以保障火灾应急处置。

四、消防装备标准1.消防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

2.消防站应定期检查消防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出动。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1.消防站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2.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消防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安全。

六、应急预案与协同配合1.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消防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站的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消防部门应对消防站的工作和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八、结语本标准是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准则,希望各地消防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确保城市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消防站分类: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
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2;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2006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该出版社编著。

最新版是2011版,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

内容简介: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公安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七章人员配备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附录一城市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录二城市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条文说明。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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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第四章建筑标准 (9)第五章建设用地 (14)第六章装备标准 (15)第七章人员配备 (17)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指导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消防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指导各地编制消防规划,使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批、决策等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本建设标准所称的其他消防站,包括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

对于一些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消防站,如航空消防站、水上消防站、搜救犬消防站、轨道消防站等,可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功能、装备、用房需求,单独申请报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要求,本标准规定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原则。

消防站的类别、功能、消防车辆与人员配备、训练内容都直接影响着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同时,消防站是城市重要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应保障消防队快速出动的要求,还要考虑方便消防员日常生活和执勤训练,确保安全实用,以更好地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

消防站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的专业较多,如城市规划、城市防灾、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供电供水、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技术性能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城市消防站的正确分类关系到消防站的建设规模、装备水平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的能力。

普通消防站是指主要承担本辖区常见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是指除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外,主要承担特殊火灾扑救和特种灾害事故处置的消防站。

战勤保障消防站是指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提供应急保障的消防站。

按照业务类型,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普通消防站划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我国城市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也适应消防部队完成各项消防保卫任务和履行抢险救援职责的要求。

第八条普通消防站是城市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主体,在消防保卫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都围绕一级普通消防站的建设进行规划布局。

为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部分城市为解决原有消防站布局过疏、辖区面积过大的问题,在建成区内繁华商业区、重点保卫目标等特殊区域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结合总体规划布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可设立二级普通消防站。

本建设标准规定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建设特勤消防站。

另外,我国东部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城市,GDP已达到或超过了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城市建设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着极其重要的保卫价值,常规的普通消防站已难以满足需要,因此也应建立特勤消防站。

随着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中动态保障能力低、持续战斗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破解制约战斗力提升的难题,2007年以来,公安部消防局先后分三批在全国启动和建成了112个战勤保障消防站。

截止2010年底,全国已投入3.1亿元,已建成战勤保障消防站营区面积达到89万㎡,新购各类应急保障车1437辆,各类应急保障装备56万余件,储备灭火药剂总量4218吨,储备各类应急物资7.6万余件。

战勤保障消防站将部队内部保障资源予以整合,随警出动,第一时间在灭火救援现场展开保障,大大提高了主动保障、集中保障和遂行保障能力,促进了灭火救援战斗力的提升。

在沈阳汽配城“4.6”火灾、大连“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扑救和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救援中,战勤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大力加强战勤保障消防站建设,不仅有利于优化、整合各类灭火救援保障资源,更有利于提升消防站的灭火救援战斗力。

此外,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文件要求,所有公安消防支队均设立战勤保障大队。

故地级以上城市(含)应设战勤保障消防站。

近年来,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为适应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有的县级消防大队下辖十余个中队,且战勤保障任务较为艰巨,故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也应设战勤保障消防站。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相继建立了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并在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此,本建设标准增加了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的规定。

第九条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车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

本建设标准根据消防车辆配备数量的增加,对消防站车库车位数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各地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购置了大量消防车辆。

但由于原《标准》车位数偏少,一些车辆装备购置后,只能搭建临时车库存放。

一些消防站消防车辆还露天停放,不仅影响消防员日常生活和执勤训练,而且长期日晒雨淋,导致车辆机件老化、损坏,影响了灭火救援效能的发挥。

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消防部队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需要,根据消防车辆配备数量(抢险救援消防车必配)的增加,对消防站车库车位数相应进行了调整,以切实提高消防队站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战勤保障消防站车位数依据其应急保障车辆配备数量确定。

第十条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是构成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基本要素,规划和设计消防站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要素。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包括消防员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室外场地,消防车行驶道路和回车场地,消防站内绿化用地,以及自装卸模块堆放场地的面积。

根据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适度调整了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的种类和面积。

同时,根据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除常规执勤用房外,还包括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卫勤保障室等。

第十一条水上和航空消防站的建设与常规消防站不同,其场地、码头、停机坪和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水上消防站配备装备时,可结合水域灾害事故的特点,重点配备消防船艇、冲锋舟、浮艇泵、潜水装具等水域救援装备。

消防船可配拖消两用船只,吨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其他救生和灭火的各种辅助器材可根据需要配备。

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以满足高空、陆(山)地等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重点考虑救人、侦察、摄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灭火行动,其他辅助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二条本条提出的是消防站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照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确定的。

5分钟时间是由15分钟消防时间得来的。

根据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以一般固体可燃物着火后,在15分钟内,火灾具有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等特点,如房屋建筑火灾15分钟内尚属于初起阶段。

如果消防队能在火灾发生的15分钟内开展灭火战斗,将有利于控制和扑救火灾,否则火势将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分30秒、接到指令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从国外一些资料来看,美国、英国的消防部门接到指令出动和行车到场时间大致也在5分钟左右,日本规定为4分钟,也基本与我国规定的5分钟原则吻合。

所以,综合考虑我国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以消防队从接到出动指令起5分钟内到达辖区最远点为城市普通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较为合适的。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的辖区面积。

它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辖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综合确定的。

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并考虑我国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按消防站辖区面积计算公式来确定辖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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