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中承包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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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中承包商的索赔

工程项目索赔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建筑、合同、法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工程索赔是经常大量发生且普遍存在的管理业务,它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处罚,而是受损一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承包商是否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反映了承包商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

一、工程索赔的定义

通常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通过合法的程序、合理的途径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是双向,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从专业角度看,国际工程中通常把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叫做“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叫做“反索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受损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补偿。按索赔的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大类。

二、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工程索赔是承发包商减轻自身风险损失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与不可抗力的因素。工程索赔与风险密切相关,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

为。对于业主来讲,为了尽快让项目投入使用,产生利润,可以在招标时事先约定,施工单位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误时间按工程造价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因此,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轻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对造成索赔的事件没有及时反馈,那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

三、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业主设计变更

一个项目必须经过决策、设计、招标、施工等几个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对设计进行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建筑工程的当事人大都能理解和接受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变更,比如增加与减少工程量、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位置、改变有关施工技术、工艺、措施等引起的索赔。

2、施工合同缺陷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合同约束空白或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或纠纷。

3、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特殊自然灾害(洪水、台风、地震、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和非甲乙方的能力所能干预的人为灾害(如战争、政治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第三方原因引起的

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引起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都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承包商与他们没有直接合同上的关系,但与他们的工作有密切联系,由于他们设计的缺陷,受损方可以提出索赔。

四、索赔的处理原则

1、当承包商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要提供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遇到索赔事件时,任何一方都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

3、完整的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所有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

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5、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或发生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无限扩大索赔范围,扩大部分将得不到补偿。

五、索赔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各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见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过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向,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可按以上程序及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即索赔的双向性。

六、常见的索赔依据性文件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经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

2、经双方认可的各种会议纪要、会商记录、现场签证、业主书面指令。

3、工程施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的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性报告。

4、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发布的价格、指数等。

七、费用及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可索赔的费用一般有人工费、机械费、利润、管理费、利息等,由于索赔费用组成的多样化,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其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与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

1、总费用法

这种方法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再从这费用中扣减投标报价的总费用,其差额就是承包商要求业主补偿的费用。这种方法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才可使用:具体的损失性质使确定损失达到合理的精度不可能或非常难以操作;原投标报价比较合理,实际费用也合理;额外增加的费用要求索赔的一方没有责任。

2、修正总费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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