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吉林省)(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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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50%)公共建筑节能标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50%)公共建筑节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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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系统节能目的 ——按需供热、供冷
按室外气象参数 按室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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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系统控制点
1、冷、热源 2、室外管网 3、室内系统 4、保温 5、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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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热源
锅炉、冷机 水泵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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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外管网
管材 水力平衡装置
7Leabharlann 3、室内系统 末端设备(散热器、风机盘管、空调机组) 计量 水力平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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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关于采暖设计热负荷规定 本规定旨在要求应认真进行冷热负荷计算,
并约束采暖设计过于保守的现象。在建筑能耗降低 以后,仍然配置过大的热源设备、循环水泵、室内 外管网和室内采暖设备,不仅增加投资费用 ,也 难以实现节能运行。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与建筑物耗量指标相 关,但计算方法不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采暖期 室外平均条件下(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不 仅各朝向不同,而且同一朝向窗户与墙体也不同, 其中窗户又分为单玻、双玻以及有无阳台遮挡), 且扣除了建筑物的内部得热因素,主要用于计算全 年采暖能耗量;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是在设计室外 气象条件下(朝向修正率不论是窗户还是墙体,对 于同一朝向都是相同的),且不考虑建筑物的内部 得热等因素,为确定最不利工况时达到室内设计温 度需设置采暖设备的基本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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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油、燃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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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锅炉运行效率是长期、监测和记录数据 为基础,统计时期内全部瞬时效率的平均值。 本标准中规定的锅炉运行效率是以整个采暖 季作为统计时间的,它是反映各单位锅炉运 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它既和锅炉及其辅 机的状况有关,也和运行制度等因素有关。 锅炉运行效率,要达到70%的要求,首先要 保证所选用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3 %。表中数据是根据目前国内企业生产的锅 炉的设计效率来确定的。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吉财建〔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51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8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奖补条件和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五章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发展的奖励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
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 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 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 总则
民用 居住 房 建筑 建筑



公共
建筑
工业 厂房 建筑 仓库
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商住楼、 托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 院、小旅馆(指《旅馆建筑设计规 范》(JGJ62-90)中四至六级的小型 旅馆 )
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 文娱、学校、体育、展览、医疗、 科学实验、电信
2.0.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 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W/(m2·k)。
2 术语
2.0.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 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 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 计要求的方法。

计标准
面积均不超过300m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下发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

为贯彻落实《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2019年底修订发布了全省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22/T5034-2019)(以下简称“节能75%标准”)。

为全面提升我省建筑能效水平,扎实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新立项的居住建筑项目,执行“节能75%标准”;凡未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改、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节能75%标准”进行设计和审图。

二、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为国家标准,其中第4.1.11、4.1.12、4.3.2、4.4.1、5.5.2、5.5.4、5.5.8、5.5.9为强制性条文,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对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节能行为的监督检查。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推广、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体系研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绿色建筑创新体系,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一张表了解全国各地建筑节能标准

一张表了解全国各地建筑节能标准

一张表了解全国各地建筑节能标准则)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深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ASZJG31-2010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J45-003-2012贵州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249-2008海南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006河北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81-2009河南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DBJ41-062-2012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黑龙江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1270-200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实施细则DB23-1269-2008湖北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2013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2009湖南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长沙市住建委关于明确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150号吉林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T450-2007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江苏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GJ32/J71-2008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GJ32/J71-2008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江西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6/J007-2012/T内蒙古内蒙古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J03-35-2011内蒙古公共建筑设计标准DBJ03-27-2011青海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877-20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4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占全省的18.75%。

其中,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1.4万吨标准煤;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4.1万吨;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万吨;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7.5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加快松花江流域和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污水处理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吉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省推进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新建居住建筑从2008年开始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地级城市(含延吉市)设计与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累计改造面积9378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59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建筑165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初步建立,完成1834栋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始启动,完成设计评价标识12项、示范面积139万平方米。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增长模式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高;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重规模轻效率、重建设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厅发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吉建科字[2001]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05]4号)3、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3]8号)4、关于集中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通知(吉建招字[2005]6号)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6、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04]6号)7、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定字[2003]5号)8、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6号)9、关于受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12号)10、关于启用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20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机构名单的公告(第10号)12、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公告(第13号)1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设字[2006]10号)14、规范和明确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报程序的通知(吉建设字[2006]1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建设字[2006]21号)16、关于在过渡期内实施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设[2007]19号)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财建[2011]33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
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建[2011]338号)
各市(州)财政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方案》,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
发展改革、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 42号)精神,节约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经逐渐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

但由于目前空调管理不很规范,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能效不高,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造成了能源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

特别是我省能源资源匮乏,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夏季,上午上班后提倡推迟1小时开空调。

使用中央空调的办公楼要减少出风量。

除特殊情况外,走廊、库房等公共场所不开空调。

办公室在无人办公时不开空调。

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空调,更新为带有能效标识的节能环保空调。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9
•【文号】建标标备便[2007]179号
•【施行日期】200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79号)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上报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等两项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J11120-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J11121-2007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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