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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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政策解读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政策解读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政策解读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月度和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济运行情况的文件,是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国有经济的基本变动情况,为本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经济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口径统一、核算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推进我委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工作需要。

二、主要内容《制度》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编制范围、报告内容、编报要求、组织管理、奖惩、附则。

包括: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形式以及报送程序;三是明确划分市国资委、市级部门以及区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组织管理及职责;四是规范统计报告编制口径、会计核算、合并汇总及审核内容等。

三、主要举措解读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制度》明确将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2.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原则。

《制度》明确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并依据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及全面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及全面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及全面实施作者:文宗瑜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14期编者按: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规划紧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目标,并明确指出将经过5年努力,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制度,为向全国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放心账”奠定坚实基础。

五年规划的提出对我国全面推进建立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具有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义重大。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

如何做实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督,管住管好用好人民共同财富应是监管各方工作的着力点。

据此,我们策划本期专题,邀请专家学者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言献策。

文宗瑜【摘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是以国有资产经营现状为依据、关于各级政府行使产权权利的国有资产如何经营如何管理及管理成效的全面报告。

各级政府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可以完善及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全面监督,形成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及监督的制衡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要全口径,是国有资产全口径的统计、全数额的计量或全现状登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覆盖所有政府级次;各政府级次及不同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可以差异化。

各级政府应着力并尽快解决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的有机衔接、政府性投资所形成国有资产的确认及计量计价、报告侧重国有资本价值与国有资本效率等问题,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全口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属性变更国有资本价值为了加强与完善人大对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全面监督,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全面实施各级政府编制并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政策①。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4年10月1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市委发〔2019〕5号)精神,我们编制了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现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截止2023年底,全市国有企业121户,较上年减少21户,其中:市属15户、县区106户。

1.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2023年底,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30.81亿元,同比增长9.31%;负债总额522.23亿元,同比增长10.48%;所有者权益308.57亿元,同比增长7.3%。

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3户,资产总额274.86亿元,同比增长0.52%;负债总额144.89亿元,同比增长0.08%;所有者权益总额129.99亿元,同比增长1.04%;资产负债率59.41%,同比增加6.46个百分点。

2.经营效益情况。

2023年,全市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1.30亿元,上缴税费3.78亿元。

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1.80亿元,上缴税费0.77亿元;完成项目投资11.7亿元,上缴税费0.56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截止2023年底,全市共有国有金融企业7户,其中:市级2户,民乐县2户,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各1户。

1.资产负债状况。

截止2023年底,全市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6.93亿元,同比下降1.8%;负债总额1.45亿元,同比下降17.1%;所有者权益总额5.48亿元,同比增长3.4%;资产负债率20.9%,同比下降4个百分点。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财资〔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3〕1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

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

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我院对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评估和调研, 现将报告如下: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进展1.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在改革开放的40多年里,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 国家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和保护, 规范了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目前,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基本形成,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健全的资产管理体系, 各项制度得到了较好地执行和落实。

2.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国有资产市场化改革是解决国有资产管理难题的关键举措。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有资本进一步引入社会资本, 有效激发了企业活力和创新能力, 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趋势更加明显, 各级国有企业纷纷通过招股上市、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推动了国有资本的良性流动和配置。

同时, 国家还加强了对国有资本市场的监管, 严把国有资产流失的关口。

3.智能化管理探索推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智能化管理已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和监督能力。

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控和数据分析, 进一步优化了资产配置和决策效果。

智能化管理的推进, 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便利。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制度执行不力尽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但在实际执行中, 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资产使用和处置程序不规范,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一些地方和企业管理层存在利益冲突和不作为现象, 对资产管理措施实施力度不够, 导致国有资产管理效果不佳。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为了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以下是方法的具体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法律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供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我国有关,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我国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依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状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依据我国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掌握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精确完整。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依据“统一法律规范、分级管理" 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其次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截至2023年末,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16.5万亿元、负债总额78.6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23.0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7.4%。

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55.4万亿元、负债总额162.4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79.0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3.6%。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71.9万亿元、负债总额241.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总额102.0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4.8%。

(二)金融国有资产截至2023年末,中央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总额21.0万亿元,对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89.6万亿元、负债总额260.0万亿元。

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总额9.6万亿元,对应地方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55.5万亿元、负债总额138.2万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全国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总额30.6万亿元,对应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45.1万亿元、负债总额398.2万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截至2023年末,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6.9万亿元、负债总额2.1万亿元、净资产4.8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4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5万亿元。

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7.3万亿元、负债总额10.7万亿元、净资产46.6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21.9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5.4万亿元。

2023年国有资产年报流程

2023年国有资产年报流程

2023年国有资产年报流程
国有资产年报流程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报告的程序。

一般而言,国有资产年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数据准备阶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收集和整理各类国有资产数据,包括资产清单、资产净值、资产收益等信息。

这一阶段需要对各单位的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清查与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资产进行实地清查和评估,以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一过程可能涉及到资产调查、评估和核实等工作。

3. 报告编制阶段,在完成资产清查和评估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要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资产增值情况、资产流转情况、资产经营情况等内容。

4. 报告审核与公布,编制完成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需要经过内部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报告会被公布,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国有资产的情况。

5. 监督检查与反馈,国有资产年报流程中还包括监督检查与反
馈环节,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反馈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总的来说,国有资产年报流程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程序,旨
在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
理和运营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工作情况汇报 2023年,是我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局聚焦中央、省、市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管理情况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推进落实向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创制性改革,精心谋划,主动作为,探索创新,狠抓落实。

截止目前,全年既定目标任务已全部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2023年报告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工作目标:XXX。

完成情况:XXX。

二、推进落实报告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政治站位。

认真学习中央、省和市关于向人大报告国有管理情况的文件精神,将推进落实向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为我局的重点工作,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建立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不断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政治自觉。

二是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工作制度。

积极与市政府、市人大相关领导请示、汇报,搭建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横向协作的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工作制度,根据《中共X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组织起草了《X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对工作机构、报告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精心组织安排,确保首战首胜。

为完成好2023年报告工作,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下达了《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2023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通知》,提请市政府召开了2023年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署会议,对2023年各类专项和综合报告的总体目标、重点内容、报送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了专门部署,主动对接市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牵头部门,研究、商讨报告事宜,研究解决报告难点问题,把握报告重点,统一报告口径,确保首次报告任务的圆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切实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也可以围绕发展战略和重点工作部署,单独反映市本级文化类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报告以市本级情况为重点。

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要按程序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三、报告内容(一)综合报告内容综合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国管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国管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关于编报202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资〔2024〕6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我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表编制及报送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机关本级和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全面清查盘点,核实2023年度资产存量情况,统计资产配置和处置、资产出租出借和闲置等情况,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平台(https://)更新资产信息卡片,填报资产决算明细表,生成汇总表后逐级上报。

各部门、各单位统一审核汇总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决算材料,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集中会审我局于2024年5月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资产决算材料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核单位范围和报表完整性、数据逻辑结构和报表勾稽关系以及资产配置、处置情况填报的规范性等内容,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会审情况对资产决算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审核批复2024年6月30日前,我局批复各部门、各单位资产决算汇总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我局审核意见,于2024年7月31日前,批复所属其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决算报告。

四、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培训和内部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编报单位范围完整、数据规范准确,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35号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35号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正文:----------------------------------------------------------------------------------------------------------------------------------------------------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1995年1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统发1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规范,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资产实力、信用状况、投资环境及社会负担等情况,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对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运营和效益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是由国家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以便对各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效绩评估和前景预测。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分别编写年度内国有资产的运营(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考核各级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效绩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所有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在每年年终经过对本企业、单位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填报和编写的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数据资料和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所监管国有资产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

由于国有资产的规模庞大,管理情况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目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定期报告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披露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提高国有资产的透明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内容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要求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国有资产的总体规模、组成结构、价值评估等基本情况的介绍。

2.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报告应介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 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报告应详细介绍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包括资产的收益情况、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4. 国有资产的监督情况报告应介绍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和监督结果,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执行和效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报告应定期向公众披露,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意义和建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报告内容不够详细、报告频率不够高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建议加强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要求,增加报告的频率,提高报告的透明度和可读性。

六、总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定期报告的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然而,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报告内容和形式,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在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实践基础上,起草了《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21年9月10日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举足轻重地位愈发突显。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营和增值的能力。

为此,我们特意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调研并编写此报告,旨在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二、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概览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等多个层面。

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国资监管机构则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则建立了一系列自身的管理制度来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

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财政部门作为国家最高层面的财政管理机构,其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通过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研究和调查,我们发现,我国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和体系,并且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四、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国资监管机构作为负责具体监管的机构,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经过对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调研,我们发现,目前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国有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情况国有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国有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审核和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但也有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2)信息不对称,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3)监管不到位,国有企业违规行为较为普遍;(4)部分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范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我部门积极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本报告将对我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现状1. 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制度我部门已建立了全面、准确的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制度,并确保了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权属清晰性。

通过注册登记制度,我部门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准确估值,在资产购置、资产重组等过程中,我部门建立了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决策,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我部门制定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划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管理。

该制度规定了国有资产使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4.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我部门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 国有资产审计制度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和合规,我部门建立了国有资产审计制度。

通过定期的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1. 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国有资产的管理更加规范,利用效益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得到了有效控制。

2.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简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报告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制定了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以便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状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制度的背景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国有资产分散、管理难度大等原因,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应运而生。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目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状况:通过定期报告,可以了解国有资产的分布、规模、状况等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准确的、全面的数据支持。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可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保障国家的利益。

3.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通过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的问题和短板,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报告要求:确定国有资产报告的内容、格式、报告期限等要求,明确报告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范围。

2.报告数据收集与整理:相关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国有资产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和筛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报告编制与审核:根据报告要求,相关机构进行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4.报告提交与审批:报告编制完成后,将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报告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

5.报告公布与使用:报告经过审批后,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公布,供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和参考。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效果评估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1.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评估: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数据的准确性和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判断报告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全面的国有资产信息。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一、前言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务资源,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建立并完善资产年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就资产年报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旨在为企业提供一种规范、科学的资产管理思路和方法。

二、概述资产年报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和管理资产,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目标的确定、制度的建立、资产年报的编制和使用等方面。

三、资产目标的确定资产目标的确定是资产年报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它关系到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向和效果。

企业在确定资产目标时,应该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资产规模和结构、资产使用需求和效益等因素,同时要与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相协调。

资产目标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总目标要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资产目标要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同时要能够落实到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中。

2. 阶段目标要科学合理。

资产目标要考虑资产的使用需求和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年报的调查范围和重点。

3. 子目标要完善。

资产目标要全面考虑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结构,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有效进行。

四、制度的建立资产年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

企业在建立资产年报管理制度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制度要规范。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资产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2. 制度要灵活。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度要科学。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要符合资产管理的科学规律和实际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 制度要可行。

资产年报管理制度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结构,确保能够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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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资统发[1995]13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12.19
【实施日期】1995.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1995年1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统发[1995]13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规范,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资产实力、信
用状况、投资环境及社会负担等情况,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对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运营和效益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是由国家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以便对各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效绩评估和前景预测。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分别编写年度内国有资产的运营(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考核各级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效绩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所有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在每年年终经过对本企业、单位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填报和编写的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数据资料和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所监管国有资产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的不同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其中:在经营性资产年度报告工作中按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境外企业、基建单位等不同行业及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统计级次
第六条依据本制度应当填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编写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各类国家投资企业。

(二)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

(三)按规定列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包括:
(一)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即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其唯一出资人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

(三)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即国有投资份额占50%以上拥有多数股权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国有参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者合作经营企业。

(五)其他拥有国有投资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
1.经产权界定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占(使)用国有资产占资本份额50%以上的集体企业、单位;
2.实行企业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3.国家或国家投资企业开办的各类境外企业、机构;
4.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5.军队、武警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行政党团机关,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党派等组织机构。

(二)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类属全民所有制性质或由国家预算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独立社会团体。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营业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五)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境外机构,主要指使(领)馆、商经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

(六)军队、武警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九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按地方、中央及中央特殊行业三类进行划分,其中:地方、中央均应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中央特殊行业以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层次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独立核算并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家核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二)独立核算的预算会计单位和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地方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各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所属企业、单位。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均归入第三级次,均按第三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直属总公司(行业公司)、控股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中央各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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