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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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制度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助力车和自行车)。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并悬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前述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六条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政策,领导和指导本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交通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完善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与缺陷。
第九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负责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用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宣传部门负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管理典型经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宣传报道、舆论监督工作。
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公司主厂区内(围墙以内)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厂区通行证,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规定。厂区通行证须摆放在明显位置。交通管理人员检查时,车辆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六条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40公里;
(二)带挂货运汽车为30公里;
(三)摩托车为30公里;
(四)助力车、电动车为15公里;
(五)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0公里;
(六)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为20公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为15公里。
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护卫车队、救护车、生产指挥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指示灯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有停车线的,在线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没有停车线的,应在道路口5米以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点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停车场或院内。
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的车辆,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煤气脱水器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
行:
(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铁屑废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洒、不刮地、不外溢,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第二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巡查的交通管理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惩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