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关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推荐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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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
篇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
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
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
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
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
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
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
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
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
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
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
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
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
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
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
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
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
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
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
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
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
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
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
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
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
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
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
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