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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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
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
(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

(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
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3)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14)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设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15)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分设文化、技术理论课与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
A、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B、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6)会计专业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1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18)经济专业职务:设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19)工程技术职务:设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0)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21)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22)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23)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24)专利技术人员职务:分设专利审查、专利代理职务:
A、专利审查人员技术职务:设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
B、专利代理人员技术职务:设专利代理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25)纺织品品种设计和服装设计专业人员选用工艺美术系列,其设置为:
A、纺织品品种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设高级染织设计师、染织设计师、助理染织设计师、染织设计员;
B、服装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设高级服装设计师、服装设计师、助理服装设计师、服装设计员。

(26)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27)检察官职务: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共4等12级。

(28)法官职务: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4等12级。

(29)公证员职务:设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30)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分设驾驶、领航、通信、机械四类:
A、驾驶专业人员职务:设一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三级飞行员、四级飞行员;
B、领航专业人员职务:设—级领航员、二级领航员、三级领航、四级领航员;
C、通信专业人员职务:设一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三级飞行通信员、四级飞行通信员;
D、机械专业人员职务:设一级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飞行机械员。

(31)船舶技术职务: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类:
A、驾驶技术职务: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B、轮机技术职务:设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C、电机技术职务:设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
D.报务技术职务:设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

(32)体育教练职务:设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33)根据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1990]8号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9若干规定”,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设定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这样,我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系列数目达到33个。

全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目前,专业技术职务共有29个系列。

每一专业技术职务又分为高、中、初级三个档次,其中有的系列高级职务又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层次,有的系列初级职务又分为助理级和员级两个层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学专业、所从事的工作及经历,申请通过评审、考试、考核认定、初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单位根据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

备注: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文物博物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系列;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系列;电影电视部分专业人员、文学创作人员靠用艺术系列;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系列。

相关链接: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几个专业靠用系列(专业)的规定
(1)群众文化专业职务可以采用图书馆、博物馆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档次,但应根据群众文化专业的特点,规定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各专业职务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

(2)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士。

(3)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

专利审查人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专利代理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代理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4)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靠用艺术人员职务系列,采用编剧(含各类创作)类的名称和档次。

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创作等级)定为: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

(5)原《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规定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后更改为高级教练)。

根据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该试行条例现已废止。

(6)艺术系列增加电影放映专业。

专业职务名称为:电影放映主任技师、电影放映技师、电影放映技术员。

其档次分别与艺术系列二、三、四级舞台技术职务相对应。

(7)审计人员暂时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在会计前面冠以“审计”二字以示区别。

1987年8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署关于“审计会计师”今后简称“审计师”报告的批复》(职改字〔1987〕第34号明确:将专业职务名称“审计会计师”简称“审计师”,各档次专业职务名称的简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8)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计量检定技术人员可采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档次。

(9)纺织品品种设计和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选用工艺美术职务系列。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纺织品品种设计和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选用工艺美术职务系列的名称和档次;根据纺织品品种设计专业和服装设计专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可在工艺美术职务名称前分别冠以“染织设计”或“服装设计”四字,在涉外或日常工作中,也可采用简称,即国际惯用的“染织设计师”或“服装设计师”等职务名称。

(10)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可选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编辑人员及编辑职务”的条款进行聘任工作。

(11)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

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以上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培训,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可以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经济专业职务。

(12)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化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指导、电教教材试验推广并亲自到中小学上电化教学试验课、示范课的教师,以及培训中小学教师、电教人员的教师,可靠用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

(13)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音像出版和电化教育刊物编辑、电教教材编导的技术人员,靠用出版系列,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14)在电化教育机构中从事电教设备的研制与管理、技术革新、教材制作的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系列,按照工程技术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5)在电教机构中从事电教资料、信息收集、贮存、整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图书资料系列,按照图书资料人员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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