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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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最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重点对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市级以上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二)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或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工业创业基地,在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区和电子商务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市、县两级按标准认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用于厂房、场地改造和创业辅导公共服务活动等。

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在其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奖励50 万元。

鼓励支持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三)做好双创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在尧都区、侯马市开展双创基地示范创建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四)鼓励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优先支持。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国信息化》2020年第04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通知如下:全面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和高质量发展开展重点服务活动,解难点、除痛点、疏堵点、补盲点,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政策宣贯服务。

通过开设网上政策服务专栏、编发政策指引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系列惠企政策。

重点宣讲解读直接关系中小企业权益的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社保减免、劳动用工等政策,汇集发布申报渠道和流程,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数字化赋能服务。

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

聚焦线上办公、远程协作等方面,引导数字化服务商提供解决方案、工具包、工业APP等数字化服务产品。

强化智能制造服务,帮助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

举办“创新中国行”数字化应用推广等活动。

(三)创业创新服务。

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举办技术难题揭榜、诊断咨询等活动,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双创示范基地“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推广“龙头+孵化”等融通发展模式。

组织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双创”活动周,推动项目落地和投融资对接。

搭建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生产要素供需对接服务,助力产业链固链、补链、强链。

(四)“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

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为入库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托管维权、品牌宣传推广等专项服务,促进其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开展“专精特新——腾计划”等活动,助力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升级转型。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申请条件等相关内容。

一、前言
随着新一轮的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受到了国家更加重视,为更好
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行动方案》,指
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行动
方案,我国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现所有中小企业的公共服
务示范,营造公平公正、开放、便捷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助力中小企业更
快发展。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国家重点支持和着力发展的重要领域,
是国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成熟的公共
服务和全面的资源服务,实现中小企业的统一化管理和综合化服务,实现
各方良性激励,有效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创新活力。

三、申请条件
1、国家认可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涉及中小企业服务的大中型机构;
2、熟悉中小企业机构的管理,且经办人员有一定的中小企业服务经验,有一定的培训能力;
3、企业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有能力负责规范管理、服务
机构建设,和服务中小企业;。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篇: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

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

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附件1
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请书
(2021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推荐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主要内容
一、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50家以上)
三、基地申请相关情况说明(请另附说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二)基地内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三)基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五)基地服务特色(包括:具有示范性的特色服务)(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基地内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下一步发展设想。

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注:1.具体服务机构及服务内容可自行添加行
2.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示范点自述应当参照《XX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申报的示范条件进行列举。

入驻企业评价表
本表由入驻企业填报,申报主体汇总,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市工信局抽查核实。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 (以下简称科技企业) 是指依托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备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中小型企业。

为了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支持创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本文将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评定方法。

一、一般要求1. 技术创新性:科技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开展独立的科技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

2.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能有效运用、维护和运营相关的知识产权。

3. 组织管理能力:科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包括科研团队建设、项目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能力。

4. 市场竞争力:科技企业应具备市场竞争力,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并具备持续的创新和开发能力。

二、具体评定方法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实际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评定方法:1. 企业申请:科技企业首先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认定申请,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详细填写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情况等。

2. 文件审核:相关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资质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3. 现场评估:机构会组织专业的评估团队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包括企业的科研实力、技术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4. 综合评估:机构将根据申请文件和现场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情况、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素。

5. 认定结果公示: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便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6. 后续支持: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包括财税优惠、融资支持、科研项目资助等。

三、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有助于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在进行认定申请时应尽可能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展示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潜力。

通用范文(正式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通用范文(正式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1. 总则为了推动河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工作。

3.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定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孵化器、创业加速器、技术创新中心等。

4.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设立和管理4.1 设立条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设立应符合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4.2 管理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管理责任管理机构应承担责任:对接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组织中小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推动创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法规的解读。

4.4 监督机制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考核,保证平台运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5.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内容5.1 企业孵化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商业计划书编写、融资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

5.2 创新创业支持提供技术咨询、创新项目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5.3 资源整合和对接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包括金融、技术、人才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接和推介服务。

5.4 政策咨询和解读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法规的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和适应政策环境。

5.5 经营指导和管理培训提供企业经营指导和管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6.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评估和奖励设立评估机制,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平台给予奖励和激励。

7.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退出机制对于长期不达标、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资质。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作者: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39期本报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管理办法》提出,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是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是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是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市政办发〔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批复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目标的通知》(财建〔2016〕309号)、《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要求,就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建设众创孵化载体,筑牢创业创新源泉阵地(一)大力鼓励支持利用现有楼宇资源改造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孵化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分档次给予30—300万元奖补,以后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给予相应奖补。

鼓励建设虚拟众创空间,鼓励发展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等创新型孵化平台。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功能。

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功能。

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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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一)示范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
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应不少于5人。

(二)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4.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

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一)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2.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3.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4.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2.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4.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15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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