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路灯管理制度(五篇)
路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路灯的管理:(一)路灯设施统一由外线班组进行管理;(三)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3、向路灯设施____、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布依族传统节日期间应开启路灯,开启时间为:夏季每晚上19:____分至22:____分,冬季每晚19:____至22:00,春节、国庆、____月六当日视情况可延长时间至24:00。
第三条电费的收取和管理第四条路灯的维护及管理人员职责(一)路灯统一由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维护;(二)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维护人员要对灯具、器材等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
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要每周巡查一次,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的现象,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理,保证节假日亮灯率达到____%。
(七)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的费用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条处罚(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迁移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三)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四)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的,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以拆除的,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的照明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出行,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各类路灯、标志牌、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实用、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
市级政府对全市的照明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改造或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对于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改造等工作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市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方式。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设施故障,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设施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违规使用、破坏等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设施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告。
路灯管理规定
路灯管理规定路灯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和居民居住的舒适度,对路灯进行专门的管理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路灯管理规定。
一、路灯设施的建设1. 城市道路及社区内应设置路灯,路灯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能满足市民正常出行和居住的需要。
2. 路灯设施的建设由市政府专门负责,并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等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扩展。
二、路灯的维护和养护1. 市政部门应定期对路灯设施进行检修和养护,确保路灯的正常工作和夜间照明效果。
2. 出现路灯故障或灯泡熄灭的情况,市民可以向物业公司或市政部门报修,物业公司应及时反馈并派人进行维修处理,市政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派人维修。
3. 针对辖区内某一路段或社区内的路灯集中故障,物业公司和市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优先解决该问题。
三、路灯的亮度和时段调节1. 路灯的亮度应根据道路线形、交通情况和人流密度等因素加以合理调节,确保夜间道路的安全照明。
2. 城市主干道上的路灯应保持夜间一直亮灭制,以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 辅路和居民小区的路灯亮灭时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既要保证市民的行动安全,也要注意节约能源和降低环境噪音。
四、路灯的能源管理1. 路灯应选用节能高效的灯具,并采用绿色环保能源供电,如太阳能路灯等。
2. 路灯亮灭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感应和定时功能,在人流减少的时段自动降低亮度或熄灭路灯以节约能源。
五、路灯的管理责任1. 市政部门应加强对路灯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路灯维修和养护工作。
2.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路灯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路灯维修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3. 市民和居民应保护好公共设施,如发现有人恶意破坏路灯设施,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这是一份路灯管理规定,它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市民的安全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市政部门、物业公司和市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城市的路灯设施。
路灯亮化管理办法
路灯亮化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道路的亮化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路灯作为城市夜间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路灯资源,制定一系列的路灯亮化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目标和原则合理配置根据道路类型、流量和环境要求,合理配置路灯数量和亮度,使之达到最佳效果。
节能减排通过采用低能耗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可持续发展在管理过程中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功能多样性根据道路用途的不同,设置不同类型的路灯,以满足不同需求。
公众参与充分考虑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3. 路灯亮化管理措施3.1 路灯维护和巡检为保持路灯的正常运行和亮度,应定期进行路灯维护和巡检。
具体措施如下维护计划制定定期的路灯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和维护工作。
故障修复及时发现并修复路灯故障,确保路灯的正常运行。
灯泡更换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灯泡,提高路灯亮度和能效。
3.2 路灯亮度调控为了兼顾城市照明效果和能源节约,需要对路灯亮度进行合理调控。
具体措施如下按需调节根据路段的不同需要,调整路灯的亮度,避免能源的浪费。
智能控制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根据路况、天气和人流情况实时调节路灯亮度。
时间控制将路灯的亮度与太阳的升起和落下时间相结合,减少白天不必要的照明。
3.3 路灯能效改造通过对路灯的能效改造,可以大幅度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具体措施如下LED灯替换将传统的白炽灯、荧光灯等替换为LED灯,LED灯具有寿命长、能效高等优点。
低功率设计对新安装的路灯进行低功率设计,降低能耗。
光控系统引入光控系统,根据外界光线感应调节路灯的亮度,避免白天不必要的照明。
4. 路灯亮化管理评估为了检验路灯亮化管理的效果和合理性,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工作。
具体评估指标如下能耗指标评估路灯的能源消耗情况,比较不同管理措施的能效差异。
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路灯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道路的安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规范路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路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市政府或镇政府的审批同意。
第三条:路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或镇政府负责,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
第四条:路灯的维修应及时处理,遇到故障需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条:路灯的亮度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保证公共道路的适度照明。
第六条:路灯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路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路灯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路灯进行清洗和保养,保持路灯的良好状态。
第八条:对于故意损坏路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第九条:居民对于路灯的问题可以向相关单位进行反映,相关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政府或镇政府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街巷里弄、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亮化照明的设施,包括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财政、房管、园林、公安、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和管理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照明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编制更新改造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路灯所管理制度
路灯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灯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市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城市道路上的路灯管理工作,包括安装、维护、更换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上的路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道路照明效果良好,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条市政部门负责道路上路灯的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二章路灯管理责任第五条市政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上路灯的规划和建设,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部署和布局。
第六条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路灯进行巡检和维护,保障路灯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市政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路灯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市政部门应当负责路灯设备的更换和更新工作,根据设备的老化情况和技术更新需要进行及时更换和更新。
第九条市政部门应当负责对道路上的路灯灯光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照明效果良好。
第十条市政部门应当对路灯设备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和设备台账。
第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路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路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路灯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制定道路上的路灯布局方案,明确路灯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第十三条市政部门应当统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路灯设备的建设和安装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上的路灯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
第十五条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路灯设备维护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市政部门应当对路灯设备的更换和更新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和管理,根据设备的老化情况和技术更新需要进行及时更换和更新。
第十七条市政部门应当设置路灯设备的管理系统和监控平台,对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第十八条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路灯灯光照明效果监测制度和工作流程,对道路上的路灯灯光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2024年路灯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路灯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机场路路灯管护,确保机场路亮灯率不低于____%,做到随坏随修。
特制定本管护细则。
一、管护范围新机场路东起香江饭店,西至机场口收费站共有路灯2867杆。
(其中:山水画扇双臂灯139杆,青花梅瓶双臂灯720杆,桂花灯395杆,七彩行人景观灯____盏。
)变压器____台,监控箱____个。
二、管护措施:(二)、成立维修班组,分二班运行,确保路灯亮灯率不低于____%,做到随坏随修,每天由电工、司机二人组成检修小组,在19:00—24:00进行巡查检修,确保在同一段控制线路上不出现连续两杆灯不亮的故障。
(三)、每周对变电箱、控制箱检查二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路灯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做好节约用电工作,根据季节及时调整亮灯时间(政治任务按要求调整)。
(五)、电工对抢修工作具体操作事项负责,其他人员应密切配合电工的工作,在操作现场服从统一指挥。
(六)、电工负责对每次抢修情况作出工作记录,并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汇报。
(七)、要确保抢修设备良好,特别是要做好高空作业车的维护保养工作。
确保高空作业车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高空作业车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司机负责。
(八)、抢修人员要加强学习,学习电工基础知识、安全用电知识,争取每人都要掌握用电安全知识。
(九)、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抢修,注意安全工作,特别要注意高空作业安全和行车安全,杜绝安全事故。
(十)、电工能熟练掌握变压器系统和监控系统的基本情况,当路灯不亮有故障时,能准确判断故障原因,进行及时抢修,确保路灯亮灯率。
(十一)、要加强路灯监控系统防盗设备建设。
2024年路灯管理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城市路灯的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路灯是指为保障夜间交通安全和城市亮化而设置的灯具。
第三条城市路灯的管理由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由市公共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和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应制定相关路灯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11月30日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2001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2024年路灯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路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湟源县城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及节能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灯亮率。
第三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____%。
第四条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路段减灯照明;(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所对主管部门负责,维修队对市政所负责,由分管路灯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工作。
目前湟源县城区路灯设施分为东西大街、建设东西路、南北大街、城北东路、东风路、____国道、滨____路、滨____路、职校路、饭店巷、东城壕、万安街、北极山巷、坟园巷、光华巷、德胜巷、兴隆巷、公园路、东中沙、药水河滨河东路、万丰村路、交通东西路、驮水路、大沟口路、水利路、西小路、回校东巷、老城区____条支巷等____个区域总计照明路灯1325杆____盏,高杆灯____套。
控制箱____套,照明线路由五个维修组各负责一个片区的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紧急抢修工作。
维修队长安排协调各维修组工作,并接受分管副所长和所其他领导的指挥。
第七条路灯维修组人员职责1、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人身、交通、施工安全,把好技术质量关,带领全组人员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2、组员和司机服从组长领导,互相协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维修工作任务,完成上级考核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指标,完成临时交给的其他任务。
3、组长要以身作则,坚持优质服务,带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
4、全组人员熟悉本组维修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不修。
5、组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路灯使用管理制度
路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灯使用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各地路灯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路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市民及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并参与路灯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路灯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节能、环保、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路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路灯使用管理应当采取“以人为本、服务市民”的原则,提高市民对于道路照明的满意度。
第八条路灯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技术、规范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路灯使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路灯的安装第九条市政府根据城市道路的布局和区域特点,科学规划路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第十条路灯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障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路灯的安装应当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均匀而不耀眼。
第十二条路灯的安装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和居住需求,为市民提供舒适的路灯照明环境。
第三章路灯的使用第十三条路灯的使用应当按照太阳升起和下降的时间自动进行开关,保障路灯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路灯的使用应当合理调节光照强度,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路灯的使用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具,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路灯的使用应当加强远程监控和智能管理,提高路灯使用效率和功耗。
第十七条路灯的使用应当及时发布维修通告和警示,提醒市民注意路灯维护和安全。
第四章路灯的维护第十八条路灯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清洗,保障路灯使用的质量和寿命。
第十九条路灯的维护应当加强对灯具、电源和控制系统的维修,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路灯的维护应当定期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路灯使用的智能化和节能性。
第五章路灯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路灯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路灯的管理应当加强对路灯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路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路灯管理细则范本
路灯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交通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路灯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公共道路、街区和公共领域的路灯。
第三条本细则的管理目标是保证路灯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路灯的照明效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交通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路灯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市政府负责路灯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新。
第五条市政府应定期检查路灯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损坏的路灯。
第六条市政府应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要,及时更新老化和效果不佳的路灯设施。
第七条市政府应加强对路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第三章路灯照明管理第八条市政府应对路灯的照明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九条市政府应根据城市的特定需求,合理调节路灯的亮度和颜色。
第十条市政府应加强对路灯照明的技术研究和创新,引进更高效的照明设备和技术。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加强对路灯照明的能源管理,推广使用节能型路灯设施。
第四章居民参与管理第十二条居民应积极参与路灯管理工作,提供路灯设施的损坏和灯光效果不佳的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组织居民代表参与路灯设施的巡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开展路灯管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路灯管理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路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居民反映的路灯管理问题,市政府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潍坊路灯管理规章制度
潍坊路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提高城市夜间环境品质,加强对道路的照明管理,维护路灯设施,特制定《潍坊市路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所有路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潍坊市公共资源局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和实施。
第二章路灯设施管理第四条潍坊市路灯设施包括路灯灯具、控制器、电缆线等设备。
第五条路灯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数量和亮度应满足市民夜间照明需要。
第六条路灯设施的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灯具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路灯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以提高能效和环保为目标。
第八条路灯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路灯照明管理第九条路灯照明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光污染,保护夜间生物生态环境。
第十条路灯的亮度和光色应符合标准,不得出现亮度不足或过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路灯运行时间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夜间照明的效果。
第十二条路灯灯具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灯具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四章路灯故障处理第十三条路灯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路灯故障处理机制,确保故障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市民发现路灯故障应及时向路灯管理单位报告,并配合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路灯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于复杂故障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路灯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路灯设施应安装防雷、过载等保护设备,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路灯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合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灯设施,应及时进行整治,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督查与考核第十九条潍坊市公共资源局应每年对路灯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市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路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二十一条路灯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路灯设施进行考核评估,效果不达标的单位应督促进行整改。
路灯能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灯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照明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路灯的能源管理,包括路灯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改造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路灯能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能优先,高效利用;(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路灯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路灯能源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路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绿化、景观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路灯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路灯产品。
第七条路灯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道路等级和功能;(二)人流量和车流量;(三)光照要求;(四)能源消耗。
第八条路灯设计应当采用以下节能措施:(一)选用高效节能光源;(二)采用智能控制系统;(三)优化灯具布局;(四)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建设第九条路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路灯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型路灯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光源效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二)灯具效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三)控制系统具有节能功能。
第十一条路灯建设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设计合理,性能稳定;(二)设备质量可靠,安全可靠;(三)维护方便,使用寿命长。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二条路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灯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路灯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路灯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路灯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路灯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路灯运营单位应当采用以下节能措施:(一)合理调整路灯亮灯时间,避开人流、车流较少时段;(二)利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分时段、分区域控制;(三)定期对路灯设施进行清洁,提高光效。
公用事业路灯管理细则
公用事业路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用事业路灯的管理,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与便利,促进城市的绿色节能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路灯的管理,包括照明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公用事业路灯进行统一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员配备,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制定绩效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
第五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如电力公司、交通部门等进行合作,确保公用事业路灯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市民对公用事业路灯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公用事业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路灯设置与维护第七条公用事业路灯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以满足市民夜间出行和交通安全的需要。
第八条公用事业路灯的设置应当保证照明效果明亮、均匀,避免光线污染和盲点现象的产生。
第九条公用事业路灯的维护应当及时、有效,确保灯光的连续稳定工作。
第十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灯巡查制度,定期巡查路灯的工作状态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路灯,并记录维修情况,保证路灯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节能与环保第十二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优先选择节能型灯具,推广使用LED灯等环保型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亮度调节装置,实现根据夜间交通情况和行人流量进行智能亮度调节。
第十四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能源消耗监控和统计,定期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五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灯具修复和回收的体系,对照明灯具进行规范的维修与回收,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技术标准与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公用事业路灯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公用事业路灯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检验达到相应要求。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2009-03-25 21:01:44)转载▼标签:杂谈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路灯的建设第六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道路的建设与发展日益完善,而城市路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与正常运行,针对城市路灯的管理问题,我市决定出台《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城市路灯的规范管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一、总则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城市路灯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二、建设与维护1. 城市路灯的建设应按照市政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规范进行,保证道路照明的覆盖范围和亮度需求。
2. 路灯设备的维护责任由市政部门和相关运营单位共同承担,确保路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照明效果的稳定。
3. 路灯设备出现故障或灯具损坏时,相关运营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道路照明的连续性。
三、管理和使用1. 市政部门应对城市路灯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2. 居民和单位在使用城市道路时,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不得损坏、私改或阻碍路灯设备的正常使用。
3.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城市路灯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市政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
四、能效和环保1. 城市路灯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提高照明效果的同时,降低能耗。
2. 在城市路灯的使用中,应采用节能措施,如合理控制亮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等,以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 废旧路灯设备的报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1. 市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路灯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运营单位和居民的监督和指导。
2. 对于违规损坏或破坏城市路灯设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 相关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路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六、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城市路灯管理的有效实施。
城市路灯管理制度范文
城市路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路灯管理,提高城市路灯的使用效果,保障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路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整个城市路灯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设立专门的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路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路灯的亮度和使用寿命,确保市民夜间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路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城市路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路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城市路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市民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氛围。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完善城市路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路灯管理的精细化和精准化。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条件,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路灯管理工作,共同促进城市路灯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和补充的,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详细的路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合理布局和设置路灯设施。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路灯建设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确保路灯设施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路灯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路灯建设项目的申报、批准、实施和验收程序,确保路灯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预算,确保路灯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建立路灯设施的档案和台帐,记录路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实现路灯设施的追溯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路灯设施的节能性能和使用寿命,降低路灯管理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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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2009-03-25 21:01:44)转载▼标签:杂谈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路灯的建设第六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路灯建设,由区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实施;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以及大窑镇、武宁镇政府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以及镇管道路路灯建设,建设费用自行承担;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4、已建居民住宅小区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由社区自筹解决。
第九条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城市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组织维护;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的路灯,经验收合格后将产权移交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统一管理和维护;3、开发区、度假区、大窑镇、武宁镇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道路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管理费用自行负担;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城市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其它镇、街道等可自行维护,也可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
委托管理维护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出钱”原则,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实行管理维护费用年度包干制。
第十四条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城市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路灯亮灯时间:当年5月1日——9月30日,19: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当年的10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17: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次日4:30——6:30(随天亮感应灭灯)。
“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亮灯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时间整夜亮灯。
春节亮灯时间:自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整夜亮灯。
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原路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实行分时段控制,逐步实现节能型的半夜灯。
第四章城市路灯的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城市路灯专项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来源:1、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2、财政专项资金;3、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统一收取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八条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维护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再拨付维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的城市路灯的电费,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会同区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共同抄表,并按照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以及应承担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损计算本月总用电费用。
路灯电费经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然后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于每月28日前拨付区供电公司。
路灯电费从城市路灯专项经费中支出。
其他单位负责的城市路灯电费自行承担,按照供电部门电费收取办法及时交纳。
路灯电价执行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承担相应的路灯专用和公用变压器变损。
第二十条对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建立城市路灯电费支出补偿机制,对超出支付能力的缺口部分,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弥补,并列入区财政年度计划。
第五章城市路灯的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各级路灯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巡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路灯设施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纳入管理范围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考核(直接考核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
具体考核标准:(一)城市路灯考核标准(150分):每周内不定期巡视一次,并搞好记录。
l、亮灯情况(50分):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计满分,迟开或早关,每发现一次扣1分。
2、亮灯率(50分):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计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不亮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路灯设施完好情况(50分):灯光设施由维护作业单位常年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在24小时内修复,计满分。
每发现一次未及时修复者扣1分。
(二)考核方法1、日常检查。
每月3—4次抽查或排查。
抽查区域,以整条街为一个检测单位,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街。
2、定期检查考核。
每季度、半年、年终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为全面检查。
(三)考核结果1、按季度将考核情况上报区政府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各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直接与考核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他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2009-03-25 21:16:02)转载▼标签:杂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为我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处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配电房等)。
第四条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一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单位及灯具供应商。
第八条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路灯正式使用前应将验收情况及正式使用时间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维护管理。
施工单位应预留一年保修金(统一缴到市财政局),保修期满决算后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9%以上,市政府办、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每季度联合组织对路灯亮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采取招标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照明,又节约电费。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订年度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