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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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断路作业术语

(1)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分厂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申请单位:是指申请进行短路作业的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是指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开展短路作业的单位。(4)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5)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2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断路作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涉及动土的,须按公司有关动土作业的管理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拆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的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核实,并报告断路作业主管部门恢复交通。

3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

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和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②警示灯设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规定,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2)断路申请单位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回断路申请单位。

(4)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经生产部、机动部有关领导会签意见后交保卫部领导审批。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保卫部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2)《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分厂,1份验收审核后交保卫部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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