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鄂政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0〕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两圈一带”战略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认真组织实施。
沿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开创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新局面。
其他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与湖北长江经济带做好对接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许克振副组长:王玉祥成员:刘元成王广耀秦尊文彭智敏张清安张明兰陈建武田绍华吴淑萍张浩常贤波守同发刘海峰路洪卫吴传清张斌黄家顺姚莉赵霞陈丽媛刘陶汤鹏飞李春香李浩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与重要意义一、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提出二、湖北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湖北长江经济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四、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与战略定位二、战略目标与基本原则三、重点任务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一、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现代产业密集带建设一、加快发展沿江先进制造业二、突破性发展沿江高新技术产业三、积极发展沿江现代服务业四、大力发展沿江现代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第五章新型城镇连绵带建设一、“一核六点”:布局沿江城镇体系二、“三段两端”:错位发展,有序开发三、四大重点:统筹沿江城乡发展第六章生态文明示范带建设一、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二、长江岸线资源开发与保护三、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七章体制机制创新一、探索港口资源整合机制二、建立沿江地区产业联动机制三、构建跨江联合开发机制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五、建立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六、充分发挥各类试验区和试点的引导作用第八章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一、提升使用外资的规模与水平二、进一步推动外贸出口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四、创新对内对外开放的平台和环境五、强化与“两圈”的对接六、促进与上中下游省市的更紧密合作第九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二、建立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三、建立长江生态补偿机制四、设立湖北长江产业基金五、出台相应的财税金融政策六、建立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七、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八、进一步完善科教和人才支持政策九、营造开放开发良好环境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附图:湖北长江经济带范围图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省“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编制本规划。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字号】鄂发[2009]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鄂发〔2009〕15号2009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和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联动发展,全面推进“两圈一带”总体战略,不断增强湖北综合发展优势,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
一、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一)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
湖北省内长江段长约1060公里,占长江干线总长的1/3以上。
沿江地区包括武汉、黄石、宜昌、鄂州、黄冈、荆州、咸宁、恩施等8个市州的48个县市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湖北就提出并实施长江中游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取得明显成效。
2008年,沿江经济带主要经济指标约占全省三分之二,在全省经济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新形势下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全省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现实途径,是发挥比较优势和潜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以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加快新一轮沿江交通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为核心,以促进沿江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构建湖北“两圈一带”协调发展总体格局为目标,坚持科学开发、协调开发、“两型”开发、和谐开发,努力把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与上下游经济区和国内外市场相联结、与武汉城市圈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相融合、外向型经济与内生型经济相促进、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引领湖北乃至中部地区崛起的新型流域经济带,带动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1.16•【分类】问答正文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2019年1月15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的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先生,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具体举措,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连主任做介绍。
连维良: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务实推动宏观政策落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结构性政策要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深化国企国资、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社会政策要强化兜底保障功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从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出发,切实加强经济形势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储备,健全政策出台前协调评估、执行中效果监测、发现问题后有序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苏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准入第四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五章国土空间整治修复第六章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第七章实施保障第八章附则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
第四条核心监控区涉及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和苏州市。
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历史河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具体范围以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统筹划定。
第六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文化引领、永续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类管控。
打造生态长江的湖北担当——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决定出台始末
打造生态长江的湖北担当——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决定出台始末作者:丁爱萍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7期丁爱萍2017年1月21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高票通过,会场霎时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这是荆楚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体现。
决定是继2014年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6年制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湖北省继续加强生态领域立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又一部地方法规性决定。
“这次大会表决人数有666人,其中648人赞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说,“决定对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长江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决定通过时,家住长江边的湖北省人大代表、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建新社区党委书记张楚华在会场竖起大拇指。
“作为基层干部,我们拿到了保护长江生态的尚方宝剑。
”保护长江造就绿色脊梁刻不容缓6300公里的长江,奔流不息,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生命河,见证了中华五千年的文明,承载着中华儿女说不尽的情感。
千百年来,涵养着沿江生态,养育着两岸生灵,孕育了长江文明。
北宋李之仪《卜算子》借长江浪漫抒情表意:“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
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
”这脍炙人口的诗句足见长江的魅力。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特殊资源。
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更谈不上文明发展。
地处长江之腰的湖北,是长江干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是三峡工程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江生态逐年恶化,如今的母亲河已“病”得不轻,保护“母亲河”不受污染,刻不容缓。
湖北在长江经济带承东启西,连南接北,肩负使命。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符合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IwJ耗能局排放项目。
本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符合
五、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
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本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园区已建园区污水处理厂,并安装了在线监控装置。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
规划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本项目距离邺江(长江三级支流)约65m,但本项目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
符合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符合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
符合
或扩大排污口。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省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及长江干流河道超警戒水位期间,我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禁采管理规定,擅自在长江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的,比照非法采砂行为给予处罚。
四、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鄂政办发〔2021〕7•【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1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1.聚焦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着力补短板、锻长板,加快承接优势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2.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3.按照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自用设备等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州市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5)整改事项销号公示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州市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5)整改事项销号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州市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5)整改事项销号公示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的要求,由我委牵头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5)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现将情况公示如下:一、整改任务内容近年来,湖北省在调整沿江化工企业布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优化布局仍然任重道远。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但湖北省一些地方仍引进一些污染较重的化工项目。
二、整改目标坚决禁止长江沿线1公里范围内引进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政策要求,沿江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控污染性较重的化工项目准入。
2.开展行业准入政策宣传,加大《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各地抓好政策落实。
3.持续推进日常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四、整改完成情况1.无新增违规重化工项目。
严格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政策要求,沿江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控污染性较重的化工项目准入,发改部门没有规划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没有备案新增化工项目。
2.加强宣传力度。
开展行业准入政策宣传,加大《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各地抓好政策落实;组织市直成员单位参加国家发改委《长江保护法》专题学习培训。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工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减少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企业为主体,执行最严格环保、水耗、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升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引领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
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
与2015年相比,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重点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明显提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鄂环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22〕2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4日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
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加强对铊和锑环境风险防控。
重点行业。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1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8日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2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招商重点(一)聚焦重点产业招商。
围绕省委“一芯两带三区”战略布局和我市“三城一化”建设,聚焦主导产业开展精准招商,突出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谋划重点产业重大项目招商。
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延链”“补链”“强链”目标,加强产业链研究分析和产业指导。
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要聚焦产业重点,明确产业方向,2020年6月底前绘制产业招商地图,紧盯重点产业,锚定龙头企业,围绕策划的14个产业园区,招引一批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强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二)紧盯重点项目招商。
对我市就业、经济发展、税收、技术创新贡献大、且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强核项目(不含房地产、特色小镇及PPP项目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列为省、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要素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推进“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作者: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20年第04期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对推进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以下简称:“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做部署讲话,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做出的重大决策。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深刻理解专项行动的历史使命;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深刻理解专项行动的重要作用。
会议要求,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坚决完成“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日常监管做到“五个禁止”,禁止生产企业收购加工、禁止各类市场进货销售、禁止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禁止电商平台发布信息、禁止一切媒介发布广告。
二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五个禁止”的市场主体要坚决依法处理,对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严肃查处,同时追溯上下游来源去向,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一查到底。
三是夯实监管执法的基础支撑,对法律法规适用、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前研判、专题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提炼规律。
四是建立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畅通投訴举报渠道,鼓励和欢迎媒体监督。
会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外部门协同和对内工作协同、做好信息报送与新闻宣传、加强督查督办,坚决打赢“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攻坚战,为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网监司、广告司、食品经营司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做交流发言。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测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测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鄂市监网合函〔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测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市监网合函〔202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测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9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测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测发现的线索(以下称线索)核查处理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线索,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长江禁捕网络交易监管监测职责中,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含平台内网店、自然人网店等,下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和宣传与长江禁捕相关的涉嫌违法经营信息。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执法稽查处,以下称省局禁捕办)负责网络交易监测线索核查处理、案件查处、指导督办等工作;省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管处负责开展与长江禁捕相关的网络交易监管监测工作,对省局本级监测发现(含市场监管总局交办,下同)的线索进行研析、转办、指导、汇总。
各市州局禁捕办及网监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局以上分工开展相关线索核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省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管处对监测发现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研判,记入监测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台账(见附件),以处室转办函的方式转交市州局网监机构办理,同时抄送省局禁捕办。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提供《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提供《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提供《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2016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我省是长江经济带11省市之一)开展《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发展部分的编制工作。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省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关于实施产业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十三五”规划、发展实际和产业布局,研究提出本州(市)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品,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
在保护生态条件下推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适应,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
二、主要内容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相衔接,紧紧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产业准入制度,提出产业发展禁止类、限制类行业、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
列入负面清单的内容应当尽量简化、确属必要。
三、组织实施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组,科学合理的研究提出本州(市)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6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6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6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湖北等条件较好的地区试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湖北等条件较好的地区试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委先后支持浙江丽水、江西抚州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深入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重点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供需精准对接、可持续经营开发、保护补偿、评估考核等方面开展探索,并明确我委加强统筹协调,抓好试点示范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综合考虑湖北省等省份自然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基础,统筹研究湖北省等省份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
同时,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围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在总结各地核算实践基础上,研究制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本准则,形成各方认可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
二、关于创新绿色金融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取水许可要注意哪些事儿,这个摘编全是干货!
取⽔许可要注意哪些事⼉,这个摘编全是⼲货!为进⼀步推进取⽔许可禁限批管理,近⽇,长江委正式印发《长江流域取⽔许可禁限批管理⼯作⽔法规摘编》(以下简称《摘编》),为流域内各级取⽔许可审批机关和有关技术单位做好取⽔许可管理⼯作提供参考。
《摘编》包含取⽔许可禁⽌审批事项和限制审批事项两⼤类共计59条其中禁⽌审批事项分为“禁⽌在特定区域内的项⽬取⽔”“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取⽔”等7个⽅⾯计41条(⼀)禁⽌在特定区域内的项⽬取⽔1.在⾃然保护区核⼼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的旅游和⽣产经营项⽬2.在风景名胜区核⼼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关的项⽬3.在⾃然⽂化资源保护区域、重点⽣态功能区内不利于⽔⽣态环境保护的项⽬4.在重点⽣态功能区对⽣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项⽬5.在⽔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以及围湖造⽥、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建设项⽬6.在⽔⽂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监测断⾯取⽔的项⽬7.在长江⼲⽀流岸线⼀公⾥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化⼯园区和化⼯项⽬8.在长江经济带⽣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范围内除国家重⼤战略资源勘查项⽬、⽣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重⼤基础设施项⽬、军事国防项⽬以及农牧民基本⽣产⽣活等必要的民⽣项⽬以外的项⽬9.以沿汉江⼲流堤岸最⾼洪⽔⽔位线为界,向陆地延伸30⽶的河流保护区内布局⾮⽔利建设项⽬10.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洞和岩溶漏⽃的区域内,可能造成地下⽔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11.在地下⽔禁采区除为保障地下⼯程施⼯安全和⽣产安全必须进⾏临时应急取(排)⽔、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为开展地下⽔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以外,取⽤地下⽔的项⽬12.在地下⽔超采区的农业、⼯业建设项⽬和服务业新增取⽤地下⽔13.在⽔资源超载地区新建、扩建⾼耗⽔项⽬;在⽔资源紧缺或者⽣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地下⽔的⾼耗⽔项⽬(⼆)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取⽔1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型造纸、制⾰、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棉、⽔泥、玻璃、钢铁、⽕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新建⽣产项⽬,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的重污染企业和项⽬15.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16.钢铁、⽔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业的新增项⽬,以及采⽤《⾼耗⽔⼯艺、技术和装备淘汰⽬录(第⼀批)》中⾼耗⽔⼯艺、技术和装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17.未纳⼊《⽯化产业规划布局⽅案》的新建炼化项⽬18.合规园区外的新建、扩建钢铁、⽯化、化⼯、焦化、建材、有⾊等⾼污染项⽬19.不符合⽣态保护要求,应当退出的已建⼩⽔电项⽬(三)禁⽌不满⾜⽔资源管理要求的项⽬取⽔20.属于备案项⽬,未报送备案的项⽬21.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程项⽬22.不符合已批准的江河流域⽔量分配⽅案的项⽬23.在取⽤⽔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的项⽬,不符合地下⽔取⽔总量控制指标、地下⽔⽔位控制要求的项⽬24.产品不符合⾏业⽤⽔定额标准和节⽔规定的项⽬25.退⽔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26.取⽔、退⽔布局不合理的项⽬27.退⽔不符合地下⽔回补要求的项⽬28.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规定取⽤地下⽔的项⽬29.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取⽤地下⽔的项⽬30.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取⽤地下⽔的项⽬31.除应急供⽔取⽔、⽆替代⽔源地区的居民⽣活⽤⽔、为开展地下⽔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外,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的项⽬(四)禁⽌对⽔功能区造成严重影响的项⽬取⽔32.可能对⽔功能区⽔域使⽤功能造成重⼤损害的项⽬33.因取⽔造成⽔量减少可能使取⽔⼝所在⽔域达不到⽔功能区⽔质标准的项⽬34.退⽔可能使排⼊⽔域达不到⽔功能区⽔质标准的项⽬35.退⽔不符合排⼊⽔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项⽬(五)禁⽌对饮⽤⽔⽔源保护区造成严重影响的项⽬取⽔36.在饮⽤⽔⽔源保护区内设置⼊河排污⼝的项⽬37.在饮⽤⽔⽔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设施和保护⽔源⽆关的项⽬38.在饮⽤⽔⽔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39.在集中式地下⽔饮⽤⽔⽔源地取⽔的地热能开发利⽤项⽬(六)禁⽌可能对第三⽅造成重⼤影响的项⽬取⽔40.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重⼤损害的项⽬(七)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项⽬取⽔41.⼯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等明令禁⽌的可能影响⼯程安全运⾏的项⽬,不得建设取⽔⼯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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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
2.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3.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破坏地质遗迹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
2.禁止建设不符合地质遗迹保护法规和规划的产业项目。
1.7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的区域等)
2.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在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接待服务设施。
3.严格控制旅游规模,禁止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4.建设用地禁止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产业发展
1.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
2.禁止旅游地产开发及其他各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项目。
1.6地质公园
2.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3.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湖北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市场准入类别
适用范围
管控类别
管控措施及要求
备注
一
禁止准入类
1.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自然保护区:
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
2.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勘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
3.禁止建设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1.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风景名胜区: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
岸线开发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
4.太湖流域水源地准保护区,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1.4世界遗产
湖北省武当山古建筑群等7个世界遗产
区域活动
1.禁止在保护范围(遗产区)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河段利用
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
区域活动
1.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2.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
3.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北省秭归县凤凰山长江段水源地等37个水源保护区
岸线开发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岸线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排污量。
1.7.1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内的湿地公园:
湖北省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等57个湿地公园
区域活动
1.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除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宣教展示区除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合理利用区除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禁止其他无关活动。管理服务区除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
2.禁止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行为;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违规捡拾鸟粪;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水源保护区:
湖北省武汉市汉江水源地等26个水源保护区
区域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区域活动
1.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的特别保护期内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禁止进行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2.禁止从事围湖造田、造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工程。
产业发展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水产种质资源的生产设施。
5.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允许开展的游览项目建设,禁止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3.禁止建设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产业发展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口定居。
4.严格限制滩涂养殖区域和养殖密度,严格限制滩涂水域捕捞区域和作业网具。
产业发展
1.禁止开展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
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
1.7.2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湖北省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7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湖北省中国神农架国家地质公园等18个地质公园
区域活动
1.特级保护区(点),除经批准进入人员外,禁止游客进入;禁止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除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除设立少量地质旅游服务设施,禁止设置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保护区,除设立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建筑。
2.禁止引进外来有害生物。
3.禁止商业性采伐。
产业发展
1.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产业项目。
2.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1.5森林公园
湖北省大老岭国家森林公园等96个森林公园
区域活动
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河段利用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增加排污量。
区域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