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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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提供线上交易场所的统一平台,实现中介服务采购申请、采购邀请、报名竞价、竞争结果确认、服务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等功能。

第三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级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省、市级政府应设立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统一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全省(市)中介服务资源的整合。

第八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邀请等信息;(二)接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名、竞价等申请;(三)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等管理;(四)确认竞争结果,生成中介服务合同;(五)对中介服务进行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六)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九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按照省级要求,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中介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平台上展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承接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的采购与选取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在中介超市管理平台上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明确中介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等。

关于加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全面贯彻市中介服务管理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和监督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进一步强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服务于行政审批便民化改革的主体功能定位。

由区政务服务办牵头,各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1]20号),再次全面清理我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完善《区行政审批必要中介服务清单》,确保清单准确、完整,做到清单之外无需中介服务。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二)取缔各类中介服务自建库。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I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中介服务规范管理政策落地。

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全面清理我区自建中介服务机构库,对原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一律取缔,不再使用。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日起停止工程建设服务类限额以下项目抽取、比选交易。

鼓励原有各类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二、全面强化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和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管理推广。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面向全社会常态化开放。

区交易中心负责统筹平台管理运行,汇总分析《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数据,重点统计采购人入驻数量、公告数量、成交数量,协助处理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异常情况;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向行政审批“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在行政服务大厅、网站公布使用流程和操作指南,畅通民营企业申请人便捷选取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承接中介服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日常联络、运行维护等后台保障。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7日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为成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清府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现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以电子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和集群注册登记两种模式。

集中办公区域登记,就是允许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包括创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提供给多个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集中办公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集群注册登记,就是以一家公司作为集群注册托管企业(“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组成企业集群,并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公示登记注册信息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

第四条电子商务企业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如“××市××路××大厦××楼××室之×(集中办公);网址:http://www.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政府采购;(二)国土资源交易;(三)建设工程交易;(四)产权交易;(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关核准;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招投标信息的保密和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按时缴纳和退还,确保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

按规定必须缴纳保证金的项目,需将保证金缴纳到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应依法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纪委(监察局)、发改、审计、住建、财政、国土、国资、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YYY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地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地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和国家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以及全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全省各类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进入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全省统一开发,以“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和“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为基础,通过整合共享方式,打造的全省中介服务采购交易和监管的一体化平台,为采购主体采购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项目)是指依照法定依据设立,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中要求采购主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且已纳入各级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采购主体是指在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单位)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以下简称非财政预算单位)。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技术规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中介超市为财政预算单位和非财政预算单位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网上交易服务。

对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可通过“网上商城”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对非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政务服务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超市对采购主体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开放。

在遵守运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供需双方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条采用自建“中介超市”系统对接的,相关市需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相关运行制度进行完善,并逐步向省统一开发的中介超市迁移。

第六条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清府〔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七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PDF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号】清府〔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
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40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作者:路沙
来源:《中国信息化周报》2021年第09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訂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路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9•【字号】清府办〔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9日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和各县(市、区)分厅(以下统称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强化事项注册发布、业务受理审批、数据同步等网上办事大厅过程应用,建立我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加强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事项目录管理系统)、清远市综合办事系统(以下统称综合办事系统)的应用管理,保障网上办事大厅规范、有序、高效运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作为清远市统一政务服务公开和办理平台,提供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等五个栏目以及企业专属网页、市民个人网页、手机版、微信版等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指南公开、网上申请、受理、审批、查询、咨询等全过程的在线申办、实时全流程全内容的效能电子监察,提高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度和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市民和企业的办事体验。

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和各县(市、区)分厅的各成员部门(以下统称“各实施部门”)。

所有使用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引言为了规范清远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资源配置,保障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特制订本《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推进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培育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资源的公平交易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公共资源交易为重点,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第五条建设目标清远市将建设一体化、便利化、信息化、透明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促进更加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

第六条建设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包括物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软件系统建设等。

第七条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部门负责。

第八条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市场规则的制定、信息公示和交易结果的监督等。

第三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九条交易范围具体交易范围根据清远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范围进行确定。

第十条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用线上竞价、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联合竞价、集中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交易程序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报名、竞价或招标投标、成交结果公示等环节。

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融入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及我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我市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我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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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融入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及我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我市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我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六条中介超市服务范围与省中介超市业务范围和资质类型相一致,省中介超市后续新增的中介服务通过省市数据互联在清远市中介超市动态拓展。

未列入中介超市服务范围的服务仍按照原选取方式操作。

第七条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网上服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中介超市的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我市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中介超市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运营机构,具体承担市级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维护和管理中介超市中介服务事项库、项目业主库、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制定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推进我市日常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市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发改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为中介超市建设和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照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经费。

我市辖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属地中介超市的重大问题;在中介超市内按规范组织辖区内项目业主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交易;监督管理属地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

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运维属地中介超市;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辖区内中介超市有关投诉。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十六条我市中介超市与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现数据对接。

有意向在清远市承接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到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申请入驻,完成入驻后即可自动进入清远市中介超市。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法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

如需补正材料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如核查不通过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查;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暂停其入驻程序,及时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必要时可提请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查。

第二十三条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注册(就职)单位等信息应实名认证,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开通(其中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确认)。

其他项目业主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所填报信息应当包括项目业主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可在中介超市自我更新单位信息,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选取流程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公开选取;注册地为市、县(市、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市、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统筹组织。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方式:(一)择优选取。

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二)直接选取。

项目业主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三)竞价选取。

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

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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