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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保险那些事儿

《民法典》与保险那些事儿

《民法典》与保险那些事⼉《民法典》是对现⾏的民事法律规范进⾏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典》⼀共分为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本次《民法典》的编撰⼀共呈现了49⼤亮点,从各⽅⾯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编者整理了其中与保险⾏业相关联或有影响的相关法条作为展⽰。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保险⾏业既是⼀次挑战,也充满了机遇。

《民法典》法条内容的修订也与保险⾏业息息相关,也会对⾏业产⽣重⼤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从《民法典》中每⼀编与保险相关的法条及内容进⾏了解介绍。

⼀物权编:物权编的相关编纂修订,会极⼤地推动财险的发展我们都知道,保险经营最重要的⼀个前提就是“可保利益”的存在,即投保⼈对保险标的具备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因此,“确权”是保险经营⾮常重要的前提。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再⼀次把“确权”提到了新的⾼度,“物权”确定、明确,会极⼤地强化物权,所有⼈的权益将会得到确定、保护,责任也会被强化,因此会产⽣转嫁风险的需求。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最佳载体、渠道,将会在“确权”的前提下,得到极⼤的发展和推动。

⼆合同编:从根本上影响保⾏业险的经营发展保险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合同的编订、效⼒都要遵循于《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修订了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必然会对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产⽣影响。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电⼦保单、电⼦合同逐渐成为合同的主要载体,《民法典》再⼀次确定了数据电⽂、电⼦合同的法律效⼒,对于未来保险⾏业的电⼦化、⽆纸化发展,也将带来巨⼤的影响与改变。

未来保险⾏业投保、承保、理赔全流程电⼦化会更加普及并常见,⾏业内相关的电⼦化合同、条款、单证法律效⼒亦会增强。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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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 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 他人干涉的自由
结婚自由
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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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他人婚姻 自由的行为(第3条)
一夫一妻制 重婚 : 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
或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构成重婚罪 的,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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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成与惠兰1998年结婚,婚后惠兰红袖 添香,秉烛伴读,王成先后发表中短篇小说8 篇,共得稿酬10万元;又创作完成长篇小说一 部,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已签,合同中规定一 经出版,出版社即一次性付王成稿酬20万元。 在长篇小说付梓前夕,王成与惠兰离婚。问: 王成30万元稿酬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外祖父母 的其他直 系血亲
3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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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医学上:重症精神病,严重智力低下者; 法律上: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爱滋病、 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 染病)在传染期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 婚(母婴保护法),重症精神病未治愈的不得结 婚,已治愈的,劝其不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 不得结婚。其他则由卫生部门解释。
表现。
•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
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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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P170)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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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 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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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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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2 婚姻登记程序2.3 婚姻的效力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第七条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1 婚姻违法行为的种类7.2 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3 婚姻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2 教育培训方式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2 合作主体资格与条件14.3 合作项目管理与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1.1 婚姻法的定义1.1.2 婚姻法的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2.1 婚姻自由原则1.2.2 一夫一妻制原则1.2.3 男女平等原则1.2.4 保护家庭、尊重婚姻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1.3.1 适用对象1.3.2 适用地域1.3.3 适用法律关系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1.1 双方完全自愿2.1.2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2.1.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1.4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2.2 婚姻登记程序2.2.1 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2.2 进行结婚登记2.2.3 领取结婚证2.3 婚姻的效力2.3.1 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2.3.2 婚姻无效的情形2.3.3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1.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3.1.2 婚姻关系变更的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2.1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3.2.2 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3.3.1 离婚的法定理由3.3.2 离婚的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1.1 夫妻的人身权利4.1.2 夫妻的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2.1 夫妻的财产权利4.2.2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1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则4.3.2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与保护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1.1 子女的人身权益保护5.1.2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2.1 父母的抚养责任5.2.2 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5.3.1 子女的抚养权5.3.2 父母的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1.1 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6.1.2 家庭财产分割的程序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2.1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2.2 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6.3.1 遗产分配的原则6.3.2 遗产分配的程序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1.1 婚姻调解的组织8.1.2 婚姻调解的程序8.1.3 婚姻调解的结果与效力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2.1 婚姻诉讼的管辖8.2.2 婚姻诉讼的程序8.2.3 婚姻诉讼的裁判与执行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8.3.1 婚姻诉讼的证据8.3.2 婚姻诉讼的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1.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2.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9.2.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途径9.2.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依据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3.1 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9.3.2 涉外婚姻的司法解释与实践9.3.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1.1 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0.1.2 婚姻成立与效力10.1.3 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10.1.4 夫妻权利与义务10.1.5 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10.1.6 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10.1.7 婚姻调解与诉讼10.1.8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10.2 教育培训方式10.2.1 面授课程10.2.2 在线课程10.2.3 案例分析10.2.4 模拟法庭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10.3.1 学员满意度调查10.3.2 考试成绩评估10.3.3 就业率跟踪调查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1.1 教师资格与条件11.1.2 职业资格与条件11.1.3 教学能力与经验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2.1 师资培训内容与方式11.2.2 师资考核标准与程序11.2.3 师资激励与晋升机制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11.3.1 师资管理规范与制度11.3.2 师资激励与福利政策11.3.3 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1.1 组织实施机构12.1.2 机构职责与分工12.1.3 组织实施流程与管理制度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2.1 培训计划制定12.2.2 培训预算编制12.2.3 培训资金管理与使用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12.3.1 培训场地选择与租赁12.3.2 培训设施配置与维护12.3.3 培训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1.1 教学质量监控机制13.1.2 教学质量评估方法与指标13.1.3 教学质量改进措施与方案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2.1 培训资料编写与审核13.2.2 教材采购与分发13.2.3 教材更新与修订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13.3.1 培训成果评价标准与程序13.3.2 证书发放与管理13.3.3 培训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1.1 合作方式14.1.2 合作范围与领域14.1.3 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1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15.1.2 第三方介入的范围15.1.3 第三方介入的类型15.2 第三方介入的责任限额15.2.1 第三方介入责任的限定15.2.2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确定15.2.3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调整15.3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与权利15.3.1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15.3.2 第三方介入的权利15.3.3 第三方介入义务与权利的保障15.4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与沟通15.4.1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机制15.4.2 第三方介入的沟通渠道15.4.3 第三方介入协调与沟通的结果15.5 第三方介入的违约责任15.5.1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情形15.5.2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责任15.5.3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救济15.6 第三方介入的权益保护15.6.1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措施15.6.2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机构15.6.3 第三方介入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15.7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各方的关系15.7.1 第三方介入与甲乙方的关系15.7.2 第三方介入与中介方的关系15.7.3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15.8 第三方介入的退出机制15.8.1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条件15.8.2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程序15.8.3 第三方介入退出后的责任处理15.9 第三方介入的补充协议15.9.1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签订15.9.2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内容15.9.3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效力15.10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15.10.1 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解决方式15.10.2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程序15.10.3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效力15.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15.1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15.11.2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冲突解决15.11.3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特殊规定15.12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与告知15.12.1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内容与方式15.12.2 第三方介入的告知义务与方式15.12.3 第三方介入培训与告知的效果评估15.13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与评估15.13.1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15.13.2 第三方介入的评估方法与指标15.13.3 第三方介入监管与评估的结果运用15.14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与隐私保护15.14.1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义务15.14.2 第三方介入的隐私保护措施15.14.3 第三方介入保密与隐私保护的违约责任15.15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与风险管理15.15.1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事宜15.15.2 第三方介入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5.15.3 第三方介入保险与风险管理的违约责任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条款的说明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需要,引入的除甲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主体,以协助甲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服务。

保险与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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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
3、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 •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 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 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 还对保险有偏见的人你见过一种骗术能获得国家法律 的支持,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家媒体的支持吗?
• 你不看书读报,却道听途说,听别人说保险是骗人, 就跟着说保险是骗人的,自以为是的认为自己懂得很 多,总告诉身边的熟人别买保险,甚至劝人退保,那 真比图财害命还缺德。
保险是家庭幸福的基石
• 保险是什么?保险不能让我们不得病!保险不能让我们不意外!保 险不能让我们不年老!但,最关键的是,它可以在我们一切都好的 时候来到我们身边,一旦风险发生,就立刻变成一大笔急用的现金, 可能是10万、可能是30万、可能是更多……以便于我们得到最及时、 有效的治疗和帮助。
• “保险,你买不买,它都会慢慢普及。疾病和意外,无论你多么讨 厌它,每天都在发生,发生在别人身上那叫故事,发生在自已身上 那就是事故!
• 无论你多富有,一场重疾,很可能夺走你的所有积蓄;一场意外, 很可能让你一无所有。从贫穷到富裕很难很难,但从富裕到贫穷也
• 别总是说保险不吉利,吉利不吉利都不能选择风险是否发生。 别总是说保险没有用,有用没用证明的代价你不一定能承担 得起。别总是说保险不划算,有准备用上了叫止损,有准备 没用上才是最大的划算。真正的解决问题之道,是为家庭财 务做一个有价值的备份……
•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治理销售 误导、新增治理“理赔难”、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第四章夫妻关系PPT课件

第四章夫妻关系PPT课件
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 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 关系的特殊要求。
2021
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 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 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 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2021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 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 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 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021
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 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 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2021
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 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 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2021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 的原则规定
2021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 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 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分析PPT课件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分析PPT课件

• 审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
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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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公益要件)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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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禁止结婚的条件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
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问: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例:公公与儿媳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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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前和婚后专用的) :
• 结婚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登记机关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 申请: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 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的签字声明。

婚无远虑必有财忧法商思维营销之婚姻篇74页

婚无远虑必有财忧法商思维营销之婚姻篇74页
请问,如上6份资产,哪些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资产?
案例一:张先生与夏女士
A、婚后存款200万,存款均为张先生工资及奖金所得 B、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一处底商,现贷款余额50万,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 资 、 奖 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 二 ) 生 产 、 经 营、投资的的 收 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内风险分析
案例一:张先生与夏女士
张先生和夏女士结婚2年,张先生在一家央企做财务主管,夏女士婚后一直 做家庭主妇。据了解,他们的家庭资产如下:
A、婚后存款200万,存款均为张先生工资及奖金所得 B、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一处底商,现贷款余额50万,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C、张先生婚前全款100万购买一处住房,目前这处住房价值300万 D、婚后,张先生父母全款购买一处住房,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E、婚后,张先生父母给儿子100万存款,存款汇入张先生账户 F、张先生母亲今年去世很突然,未留下任何遗嘱,该母亲名下有100万存款
再平均分(各520万)
案例二:小美和小丁(法条解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与保险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家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婚姻法律法规。

其中,婚姻法和保险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规,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和互动。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与保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婚姻关系中购买保险的重要性。

一、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的维护过程中,双方应共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而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障工具,可以帮助夫妻保护他们的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选择购买财产保险,如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来保护他们取得的共同财产。

这些保险可以在意外损失、盗窃或自然灾害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从而保护夫妻的经济利益。

此外,夫妻还可以购买人身保险,如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这样,一旦夫妻中的一方遭遇不幸,另一方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定的经济安慰,有助于家庭的持续发展。

二、保险在婚姻中的作用保险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维护夫妻的经济稳定,还可以为夫妻提供一定的安全感。

1. 经济保障购买保险可以为夫妻提供经济保障,从而减轻潜在的财务压力。

例如,夫妻可以购买寿险保险,以确保在一方不幸离世时,另一方能够继续生活,并为子女提供教育资金。

此外,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 风险防范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如突发疾病、车辆事故、房屋损毁等。

购买保险可以帮助夫妻应对这些不可预见的风险,确保家庭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健康保险可以为夫妻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车辆保险可以在车辆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房屋保险可以在房屋损毁时提供修复费用。

三、保险在离婚中的作用虽然保险在维护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离婚过程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1. 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保险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之一,也需要根据离婚协议进行处理。

婚姻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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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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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约定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有关系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 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 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 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
• 无效婚姻 •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1、重婚的;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婚前患有医院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4、未到法定年龄的。
6
郭丽丽欲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 达法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证和 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 友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郭漂漂去办理 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3年前与 他人结婚。
3
事实婚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相为配偶的目的 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 日之前。
4

同居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 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 实婚姻 同居关系有两种: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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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婚姻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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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ppt课件•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结婚条件与程序•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离婚条件与程序•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婚姻法律问题目录contents01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则03婚姻法的性质具有私法属性,但受公法调整。

01婚姻法的定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2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婚姻法定义及调整对象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维护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关系与家庭制度亲属关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制度包括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亲属关系与家庭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涉外及港澳台地区适用规定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港澳台地区婚姻的法律适用参照涉外婚姻处理,同时考虑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情况。

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02结婚条件与程序法定结婚年龄及禁止性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性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流程与要求结婚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结婚登记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近期合影照片;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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