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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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10年8月27日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航空学会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

第二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是中国航空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航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航空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第五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

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doc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doc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10年8月27日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航空学会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

第二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是中国航空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航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航空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第五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

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中国民航招生章程

中国民航招生章程

中国民航招生章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民航管理局是中国最高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工作。

为了培养更多优秀的民航人才,中国民航管理局每年都会举行招生考试,以选拔优秀的学生进入民航系统从事相关工作。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中国民航招生章程。

一、招生对象中国民航招生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身体条件,志愿从事民航事业的青年。

招生对象还包括部分本科院校毕业生和具有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从业经验的社会人员,这类人员可以直接报考具有专业要求的职位。

二、招生方式1. 中国民航管理局每年都会发布招生公告,包括招生岗位、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信息。

学生可以通过中国民航管理局官方网站或者当地招生办公室获取相关信息。

2. 考生需要根据招生公告的要求准备好报考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

3. 报名截止后,招生单位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安排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4. 考生参加笔试、面试等选拔程序,最终按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确定录取名单。

5. 录取的考生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开始为期数年的学习和培训。

三、招生岗位中国民航招生岗位主要包括飞行员、空中乘务员、地面乘务员、航空安全管理等岗位。

不同岗位要求不同学历和专业背景,需要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招生岗位。

1. 飞行员:飞行员是民航系统中最核心的职业之一,招生要求通常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民航系统内部的飞行员培训和考核。

2. 空中乘务员:空中乘务员主要负责飞机上的安全和服务工作,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乘务员资格证书。

3. 地面乘务员:地面乘务员主要负责机场值机、行李托运等工作,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机场地勤、行李运输等工作。

4. 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管理是民航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门,招生要求通常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培训获得航空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

以会员为本 促进学会创新发展

以会员为本 促进学会创新发展
年直 接参 加学会 活 动的个 人会 员 超过 4 %; 0 高级 会
员服务的最有效 、 最直接的渠道。分支机构尤其是
专业分 会 ( 委员会 ) 的设立 , 是 为 了更 好地 服务 于 就
不同专业领域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 不同专业背景 的会员其需求有较大的差别 , 专业分会( 委员会 ) 能 够组织本专业相关科技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 的交 流、 研讨等活动 , 因此 , 对相同领域的会员具有很强
( ) 挥地 方航 空学会 优势 二 发 地 方 航 空学 会 作 为 独立 法 人 在 业 务 上接 受 中
目前我会 已基本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会员工作
机构 , 从制度上保证会员工作 的有力开展。
1全 面指 导学会 的组 织建设 和会 员工作 、
我会很早就成立 了组织工作委员会 , 全面指导 学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工作 。 组织工作委员会 5 年 换届一次 , 由一位副理事长亲 自担任 主任 , 委员来 自挂靠单位 、 协助挂靠单位、 主要会员单位 、 会员工
机构考 核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目前学会 各分 支机构 已 经成 为团结 本领 域个 人会 员 的重要 平 台 , 是 为会 也
会员质量 , 加大 团体和个人会员发展力度 , 加强会 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 具体实施 内容为:继续完善 “ 会员分类制度 , 实行对各类会员分类管理和服务的 组织体制 。通过学会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 , 确保每
课题
中 国科 协作 为科 技 工作 者 之 家 和 全 国科 技 社 团的领 导机 构 , 员 工作 方 面开 展 了长期 而 又广 在会 泛 的研究 。 国航空学 会 近年来 承接 了多 项 中 国科 中
( ) 点建 立 了会员工 作站 三 试 为充 分 发 挥 中 国航 空 学 会 对地 方 航 空 学会 和

2024年航空法规培训资料

2024年航空法规培训资料
航空法规的作用
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规范民用航空活动,提高民 用航空运输效率。
航空法规的体系结构
01
国际航空法规
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02
国内航空法规
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本国领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01
规定了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安全规则等,是
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权限、措施等,旨在保
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03
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危
险品运输的安全。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规
展合作与交流。
推动全球发展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可 以共同推动全球航空业的发展 ,提高整体竞争力。
维护国际秩序
国际航空法规有助于维护国际 航空秩序,确保各国在平等、 公正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与合作 。
保障国际安全
国际航空法规对于保障国际航 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 预防和应对跨国界的航空安全
威胁。
THANKS
违反运行规范
如超范围经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等,可能导致限制业务、吊销执照 等处罚。
06
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国际合作日益密切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法规体系将 不断完善,涵盖航空安全、航空运输、航 空器制造和运营等各个方面。
各国在航空领域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同 制定和遵守国际航空法规,促进全球航空 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法规

中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

中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

我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任务我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以下简称“航空旅游分会”)是我国旅行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从事航空旅游服务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1.2 宗旨航空旅游分会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航空旅游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团结合作和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航空旅游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2.1 组织机构航空旅游分会设立秘书处,由协会承担分会工作。

2.2 会员资格航空旅游分会会员资格分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会员单位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从事航空旅游业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组成,个人会员由航空旅游分会接受的自然人组成。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3.1 会员权利航空旅游分会会员享有按章程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3.2 会员义务航空旅游分会会员应当履行按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支持协会和航空旅游分会的工作。

**第四章组织会议**4.1 分会会议航空旅游分会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航空旅游分会的重要事项。

4.2 分会工作会议航空旅游分会召开分会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和实施航空旅游分会工作任务。

**第五章理事会**5.1 职责航空旅游分会设立理事会,是分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负责对分会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管理。

5.2 选举和换届航空旅游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到期换届选举。

根据我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的内容,航空旅游分会的成立旨在促进航空旅游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旅行社协会的分支机构,航空旅游分会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通过组织会议和理事会的形式,来保障会员的参与和利益维护。

章程还规定了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资格、选举和换届等重要内容,为航空旅游分会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指导。

在我看来,航空旅游分会章程的建立是对航空旅游行业自律和规范的一种体现,也是对会员权益和责任的约束和保障。

国内航空航天大事记

国内航空航天大事记

航空大事记:1960年2月19日,上海机电设计院自行设计制造的T—7M试验型液体燃料探空火箭,在上海南汇简易发射场试射成功,开始了中国的“空间时代”。

这是中国探空火箭技术取得的第一个具有工程实践意义的成果1970年7月14日,“东方红一号”发射。

东方红一号卫星(Dong Fang Hong I/The East is Red 1),是中国于1970年4月24日21时35分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由以钱学森为首任院长的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自行研制。

该卫星发射成功标志着中国成为继苏联、美国、法国、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五个用自制火箭发射国产卫星的国家。

该卫星设计的工作寿命20天,但它实际在太空中工作了28天,至1970年5月14日停止发射信号,与地面失去了联系。

由于东方红一号卫星的近地点高度较高,因此东方红一号卫星仍在轨道上。

1971年4月,代号为“714工程”的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全面启动。

曙光一号计划,项目名称为714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於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进行的第一次载人航天计划,计划於1973年发射,但最终并没有实施。

飞船可乘坐2人,类似双子星座飞船。

但是,由於国力不足和政治动荡等因素,曙光一号计划最终於1972年5月13日被迫取消。

虽然计划被取消,但是计划的经验以及钱学森、蔡翘、赵九章、郭永怀、贝时璋、钱骥、王希季、陆元九、杨嘉墀、屠善澄、何权轩、沈其震、王大珩等科学家的贡献对以后的中国载人航天起了奠基性的作用。

1982年10月16日,我国潜艇向预定海域发射运载火箭成功。

从1980年5月我国向太平洋海域发射运载火箭,到这次潜艇水下发射成功,标志着我国运载火箭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

这次发射的新型运载火箭,采用了新的技术,新的燃料,新的材料。

潜艇上的发射装置是我国自行研制的。

863计划1986年3月,面对世界高技术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挑战,邓小平同志在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和陈芳允四位科学家提出的“关于跟踪研究外国战略性高技术发展的建议”和朱光亚极力倡导下,做出“此事宜速作决断,不可拖延”的重要批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于1986年3月启动实施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旨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前沿技术研究发展为重点,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充分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根据民航维修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协会协调相关方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协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写、审查、发布、实施、复审、作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四)遵循科学、自愿、公开、公正和协商一致以及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五)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协会秘书处负责社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八条协会设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管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标管委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协会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九条标管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化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编写、修订实行项目管理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负责拟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计划,完成具体团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修改稿,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中国航空学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航空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为了积极实现本会的宗旨,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社团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与广大会员的联系,热心为会员服务和取得会员对学会工作的支持,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三条 普通会员(一)条件: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入会程序:1.凡个人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中国航空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会委托省(区、市)航空学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2.学会各依托部门的人员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3.个人所在省(区、市)没有建立航空学会的人员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4.分会的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加入中国航空学会,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分会、专业委员会审查并报学会组织工作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5.未加入省(区、市)航空学会的总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申请入会,需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单位审查后,由联络员报送学会,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6.会员经批准入会后,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应将其个人有关资料输入会员数据库后报送中国航空学会组织工作部;7.会员的会籍管理由各省(区、市)航空学会负责(总会直接批准的除外)。

河南省航空学会章程

河南省航空学会章程

河南省航空学会章程(河南省航空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enan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缩写HSAA。

第二条本会由河南省内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航空、航天爱好者和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广大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和人才成长的环境,提高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应用与发展,促进我省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为我省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好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工作。

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本会在航空、航天科技、低空飞行器、民用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会、论坛和学术考察活动;(二)做好省内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科技项目库的储备、技术服务及咨询工作;(三)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组织河南省内航空、航天技术成果展览及重大活动安排,推动航空、航天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论坛和科普工作;(四)办好学会书刊、网站、公众号;(五)开展好对青少年航空、航天科学知识的普通、教育,大力宣传我省航空、航天事业,增进提高青少年国防意识;(六)做好技术培训和组织学术论文等工作,培训工作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七)学会要办成会员之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八)积极组织发展单位和个人会员,经常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中国空间法学会召开换届大会

中国空间法学会召开换届大会

中国空间法学会召开换届大会4月2日,中国空间法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

出席本次大会的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袁家军,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高级技术顾问、中国空间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王礼恒,中国空间法学会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沈荣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系统工程一司司长张炜,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惠康,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中国科学院高技术研发局副局长董永初,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袁洁,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谢良贵,中国宇航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杨俊华和副秘书长龚金玉出席会议。

大会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巴日斯主持。

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军事航天部门、航天科技工业界、高等院校的140名代表出席了本次大会。

中国空间法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在国内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航天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系统工程一司司长张炜向大会致辞,充分肯定了中国空间法学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受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王礼恒委托,袁家军代表第二届理事会作了题为《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为建设国际一流空间法学术社团组织而奋斗》的工作报告。

袁家军在报告中系统总结了中国空间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了中国空间法学会和中国空间法学事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对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中国空间法学会作为国家一级学术社团组织,承担着推动空间法学事业发展、服务航天事业大局、服务国家全方位外交战略的特殊历史使命。

大会号召,中国空间法学会全体会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进取,开拓前进,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着力推进空间法学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把中国空间法学会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术团体发展规律,具有学术权威性、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国际一流学术社团组织而努力奋斗!本次大会高度评价了王礼恒理事长团结带领第二届理事会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刘纪原、沈荣骏、孙家栋、王礼恒等航天老领导为推进航天立法工作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高度赞赏。

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申请流程

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申请流程

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申请流程中国航空学会是中国最大的航空学科组织之一,旨在促进中国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学术交流。

成为中国航空学会会员,不仅可以获得学术资源和交流平台,还可以参与学术会议和活动,与航空领域的专业人士互动,拓展个人职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申请流程。

1. 了解会员资格要求在申请成为中国航空学会会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会员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学会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学生会员适用于在校学生,个人会员适用于专业人士,团体会员适用于单位或组织。

不同会员类型的资格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学生会员可能需要提供学生证明,个人会员可能需要提供学术成果等。

详细的会员资格要求可以在中国航空学会官方网站上查阅。

2.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会员类型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会员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学位证书或学生证明等。

个人简历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学术研究方向和成果等。

学术成果可以是已发表的论文、专利、项目研究报告等。

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在线填写申请表格访问中国航空学会官方网站,在会员申请页面找到相应的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表格时,根据要求提供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申请会员类型等。

同时,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确保上传的材料符合要求。

提交申请表格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凭此编号查询申请进度。

4. 缴纳会费申请成为中国航空学会会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

会费金额根据会员类型和会员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学生会员的会费较低,个人会员的会费较高。

会费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网上支付或银行转账。

缴纳会费后,将会收到会费支付确认函。

5. 审核与批准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申请需要经过审核与批准流程。

申请材料将由学会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收到会员申请通过的通知,并获得会员资格。

如果申请未通过,学会工作人员将会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提供申诉渠道。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据2018年7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官显示,协会下设11个委员会;协会开展的航空体育项目有14个。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1964年8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成立。 1978年,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加入国际航空联合会。 2010年4月23日至25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第五届全中国代表大会在山东莱芜举行。 2014年11月5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第六届全中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项目
赛事活动
2017年11月4日至7日,由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体育局主办 的首届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WFE)在武汉开发区汉南通航机场拉开帷幕。来自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 余名运动员参加了该次大会,参会的各类航空器和飞行器共计1000多架,其中参加飞行表演的有800多架,参加 静态展示的有202架。
运动项目
据2018年7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官显示,协会开展的航空体育项目有14个。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竞赛项目
奖项设置
1、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金质奖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金质奖为中国航协最高荣誉奖,授予献身中国航空体育事业,取得突出成就,为中国航空 运动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者。 2、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先进集体奖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先进集体奖为中国航协集体荣誉奖,授予为发展中国航空运动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突出成 绩的集体。 3、飞行委员会雄鹰奖、特殊贡献奖 为促进轻型、超轻型飞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直升机等航空运动项目的发展,飞行委员会设立雄鹰 奖和特殊贡献奖,以表彰在飞行、教学、设计制造、维护修理等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4、气球委员会热气球金球奖、特别贡献奖 为促进气球运动的发展,气球委员会特设立热气球金球奖、特别贡献奖,以表彰在飞行、教学、比赛、活动 组织、设计制造等各方面有重大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第3章 飞行安全管理机构

第3章 飞行安全管理机构
公约生效后,即开放加入,但范围限于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成员国联合的国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中立国。
(2)中止或暂停表决权
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履行其财政上的义务或者违反了该公约关于争端和违约规 定时,将被中止或暂停其在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权。
(3)退出公约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声明退出《芝加哥公约》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之后退出公约,同时退出国际民航组织。
4. 其他事项
(1)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设7个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根 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共派出33个中国民用 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暂保留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2)中国民航空中警察队伍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负责防 范和制止劫机、炸机以及非法干扰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机上 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主要历经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 (2)第二阶段(1978年-1987年) (3)第三阶段(1987年-2002年) (4)第四阶段(2002年——)
第三章 飞行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节 我国飞行组织关系
2. 机构职责
(1)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3)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 (6)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7)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 (8)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 (9)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10)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1)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12)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C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

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邮政编码: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四)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同港澳台的技术交流;(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实体,举办科技展览,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八)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奖励科普成果;(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十一)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可根据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中国AOPA章程

中国AOPA章程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英文名称: Aircraft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AOPA-China;本团体是以全国航空器拥有者、驾驶员为主体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促进、维护和代表会员在通用航空领域的权益;宣传政府政策,反映行业诉求;做好行业自律的标准。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航空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1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与通用航空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推动通用航空健康有序的发展;(二)为会员提供飞行相关资讯、信息服务;飞行相关咨询、协助服务;法律、法规指导服务;(三)与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贯彻、宣传、组织推广国际、国内通用航空行业政策、法规;(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支持行业创新,举办国际、国内行业展会、论坛及技术交流活动,搭建资源信息平台,推广行业先进技术及应用成果;(五)根据授权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行业调查,进行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促进通航飞机运行中的成本控制及安全使用;(六)组织专家在通用航空及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等人才培训;(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通用航空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的例行会议,组织通用航空立法研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八)根据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通用航空文化普及活动,编辑出版行业书刊及影像资料,用以宣传行业政策法规等;(九)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会费标准、缴纳程序及管理办法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会费标准、缴纳程序及管理办法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会费标准、缴纳程序及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会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会费缴纳程序和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协会长远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

第三条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会员,从理事会批准加入本协会当年起,每年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会费。

第二章会费标准第四条航空运输企业会员会费标准:(一) 以上年运输总周转量为基数,客运周转量每万吨公里2.55元,货运周转量每万吨公里1.20元。

(二) 达到300万元后,按300万元缴纳,本届四年保持不变。

第五条航空集团公司会员会费标准:10万元/年。

第六条担任协会理事的非航空公司会员单位、民航服务保障单位、民航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型航空货运代理或物流公司会员单位:3万元/年。

第七条民航科研单位、民航职业教育或继续教育院校会员单位,以及其他会员单位:1万元/年。

第三章缴纳程序第八条协会每年根据会员类型和会费标准测算会费,于当年7月31日前发送会费收缴书面通知。

会费缴纳时限为每年10月31日前,逾期未交按拖欠会费处理。

航空公司会员单位及相关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国内清算网结算缴付会费。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周转量统计年报数据作为航空公司会员单位的会费测算、核实及调整的数据依据。

第十条会费全年一次性缴清,可以提前预缴。

第十一条新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上半年批准入会的航空公司会员,需先缴纳当年全年会费后再确认会籍并颁发会员证;下半年批准入会的航空公司会员,需先缴纳当年半年会费后再确认会籍并颁发会员证;会费计算依据均为上年周转量。

不以周转量为计算依据,按年标准计算会费的会员,不分上半年或下半年批准,均须先缴纳当年一年的会费后再确认会籍并颁发会员证。

没有周转量的航空公司会员,自有周转量的下年起,计算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各会员单位按照会员管理关系单独缴纳会费。

中国航空学会

中国航空学会

坚持中国**领导,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 境,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航空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航空科技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 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会停止活动,刊物停刊。
组织体系
组织会员
机构设置
业务资产
中国航空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该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该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该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学会宗旨
中国航空学会会徽以蓝、白色为主调,由学会中文名和英文简称CSAA为主组成飞机和圆圈的图案;学会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 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践行“提升位势、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和“激情、创新、开放、 共享”的工作方针。
2022年10月,中国航空学会法定代表人由林左鸣变更为姚俊臣。
历史沿革
1962年5月,原北京航空学院部分教授酝酿发起组建中国航空学会,武光院长支持并指示该院科研处组织北 航教授王俊奎、王德荣等联名写信向全国科协提出成立航空学会的建议;11月25日,国家科委副主任兼全国科协 党组书记范长江听取北京航空学院关于成立中国航空学会的意见;12月6日,北京航空学院正式致函全国科协书 记处,支持成立中国航空学会,并愿作为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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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C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

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邮政编码: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四)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同港澳台的技术交流;(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实体,举办科技展览,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八)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奖励科普成果;(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十一)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可根据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及管理部门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士。

(二)高级会员条件:凡在航空科研、生产、教学、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专家、学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条件:凡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资深会员:1、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四)学生会员条件: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和培养研究生的航空企事业单位中发展。

凡在校学习与航空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五)外籍会员条件: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六)团体会员条件: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航空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按期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或本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批准,报本会组织部门备案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授予。

(四)外藉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推荐、或由本会分支机构推荐并得到本人同意,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外藉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

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门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5、遵守本会章程;6、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7、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8、按规定交纳会费(资深会员、学生会员除外)9、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外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3、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注册费优惠;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5、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3、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4、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和批评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7、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8、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活动;9、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其职责是:(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八)审议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九)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应通过事先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荐,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担任理事职务。

理事会中各部门领导机关的理事、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中担任负责人的理事及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四条第二、三款除外)。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航空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要时可设专职副秘书长);(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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