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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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琼教职成〔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职成〔2021〕6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等有关精神,省教育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八条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为省级招生信息公开官方网站。

各市县、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强化“六个严禁”,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学校信息、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收费标准、招生工作进展等信息。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省中招录取系统录取和注册入学两种办法,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五年一贯制培养试点项目统一在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录取;普通学制学生录取,按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清查办学资质。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海口市、三亚市教育局)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教基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以促进全省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各市教育局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属地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模型见附件1)。

我厅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生信息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各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每年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需报送数据库及字段要求见附件3)。

二、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标准代码数据库,由我厅统一管理。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学校序号组成。

每所学校代码唯一固定,上报我厅后不再更改。

主管单位代码由我厅根据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确定,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等机构举办或管理的学校,主管单位代码须由市教育局上报我厅确定。

学校序号由主管单位按照高中、初中、小学递增顺序确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今后新增学校递加确定。

撤并学校需在数据库“学校运行状态”字段中注明,学校代码不调整。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见附件2。

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一)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

要首先建立学校代码数据库,同时对现在使用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进行升级完善,使其能够直接生成上报我厅的基本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

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核拨办学经费、落实中职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属地管理”和“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保证助学政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新生注册程序。

中等学历职业教育实行免试注册入学制度,学生凭初中毕业证书或高中毕(结)业证书及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学校现场报名,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学校务必于10月31日前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系统”)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在新生名单录入后到审定前,新生又离校的,学校必须在中职学生系统及时删除该生信息。

坚决杜绝虚假注册、多头注册现象,禁止为同一学生申报和注册双重或多重学籍。

三、加强学籍动态管理。

各中职学校要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全面排查学生在校在籍情况,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在中职学生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异动的操作,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留级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7.18
•【字号】川教函〔2016〕 379 号
•【施行日期】2016.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川教函〔2016〕379 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通过学籍系统(含普通高中省网系统)办理省内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
供其他材料。

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的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二、规范不同学制的转学业务
义务教育阶段不同学制(如“六三制”、“五四制”等)地区间办理转学业务时,应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原则上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要保障学生完整接受9年义务教育。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8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教职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21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行为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

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

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

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皖教秘职成〔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近期,我厅收到群众举报,并经核实,五河县职业技术学校存在违规空挂学籍等违规办学问题,这些问题虽是个案,但对我省中职学校的办学规范和办学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为严格我省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更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

各地各校要从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出发,要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出发,要从严肃办学规范,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职招生纪律六项禁令的通知》(皖教职成[2018]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切实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一)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淄教基字[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淄教基字[2006]4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改革制度的通知》精神,我省自2004级普通高中开始实行课程改革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学籍是记录学生成长经历的重要手段,两者都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性、实效性强。

为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今后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6号)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发展报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一、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一)新生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的考生,在录取学校张榜公布后一周内或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中考准考证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备案,即取得学籍和考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报到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报到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不得接收。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片,存入学生档案。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2017级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2017级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2017级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2017级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高中学生学籍注册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2017级学生学籍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并将招生录取结果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于8月31日前将本市高中学校的录取结果(含录取学校代码、名称,学生学籍号、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学校办学地点)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今年秋季学期,所有高中一年级招生班额不得超过50人。

二、严格按程序注册学籍。

各市教育局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学籍注册,不得抢注学籍。

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鲁教基函〔2017〕15号规定的招生方式和程序组织跨市招生,依据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的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

各市请于10月底前将2017级学生学籍信息逐级核实并报送我厅确认。

我厅将在学籍确认时,与各地录取结果数据库进行比对,重点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跨地域招生情况。

三、加强学籍变动监管。

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严禁空挂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

学籍信息要与学校实际班级、班级实际就读人数相一致,我厅将建立班额监测机制,组织开展班额调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问责。

四、规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我省自2017年秋季学期高一新生开始,全省使用统一的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综合素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自动从学籍信息系统提取学生基础信息,伴随式记录学生成长发展情况,每学期末经公示上传后,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新泰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学生学籍异动的通知

新泰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学生学籍异动的通知

新泰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市直各中小学: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做好《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凡超班额的学校一律不准接受转入学生。

2、我市乡镇之间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由乡镇教育办公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实符合转学条件的,报教育局核准后办理学籍异动。

乡镇学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城区学校,由原学校、乡镇教育办公室先后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实符合转学条件的,由乡镇教育办公室学籍管理员将相关材料提报教育局,教育局确认后,根据城区学校规模和接纳能力进行统筹安排。

3、自2013年3月起,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随意转入转出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未办理学籍的学生入学。

学校将需要变动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提报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变动,异动完成后学生方可入学。

4、学校在办理完学生转学手续后一周内安排学生入校或离校,不能出现学籍办理完但学生仍不到位的情况,尤其是转入学生出现空挂学籍的现象。

若因学生空挂学籍出现严重后果,由学校校长承担责任。

5、各学校校长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

各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必须选派专人管理,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翁源县科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的

翁源县科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的

翁源县科技教育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谢谢观看
县外转学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暂行规定》执行。县外转入学生,按所转入年级重新编排学号。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药费单据,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开具休学证 明。各中学应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带备休学学生的医疗诊断证明、药费单据、休学证明、学籍表到我局教育 股办理备案手续。
翁源县科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的
翁源县科Hale Waihona Puke 教育局发布的通知01 简介
目录
02 翁源县科技教育局
一些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为争夺优质生源,擅自招收非服务区范围内学生,干扰了招生计划,影响了其他学 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简介
小学初中招生 学籍备案
4、初中招生。(1)小学毕业升初中,各小学须准确填写好《翁源县小学毕业升初中基本情况登记表》,并 严格按各中学的招生服务区范围分类装订,按升入学校造好《初中新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2)各镇 (场)中心小学、县直小学须将填写好的《翁源县小学毕业升初中基本情况登记表》、《初中新生录取花名册》 (一式三份)于每年6月底前送我局教育股审核验印;(3)各镇(场)中心小学须于放暑假前把本镇(场)学生 的《翁源县小学毕业升初中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初中新生录取花名册》送至本服务区的中学,县城初中招生范 围的学校送县科技教育局教育股。
复学学生的学号按复学年级的学号编排方法重新编号。
五、初中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 的学生。
六、学校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擅自招收服务区范围外的学生,县科教局在中招考试考生资格审查时,一经发 现,除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把违规招收学生的中考成绩优秀者计入其所属服务区的学校。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淄教基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淄教基字[2008]6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高中学校:规范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方面,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

但是,近期仍然有个别学校无视有关规定,我行我素,擅自承诺并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严肃高中招生工作纪律,规范录取秩序,严格学籍管理,现结合我市高中招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生秩序,严禁擅自录取学生集中录取结束后,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再擅自接收学生。

凡未经市教育局允许擅自接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市教育局集中录取结果是学籍注册的唯一依据。

退档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录取结果统一编排2008级新生学籍号,并在开学前下发至各高中学校。

二、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变更标准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籍变更程序,严格执行休学、复学、转入、转出、退学等学籍变更标准。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学籍变更程序的学生。

三、规范信息采集,严格变更程序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对学生基本信息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

学生信息一经上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编班程序,严格控制班额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平行分班,不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招生计划规定的班额标准,不得突破标准编班。

五、加强监督指导,严肃招生纪律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认真遵守中考招生纪律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中考招生秩序,严格学籍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及我省的助学政策顺利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各项助学政策落实和生均经费拨付的重要基础。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8〕1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近期将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各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一)招生管理。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严禁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

对于在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学校所在地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实力制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划,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湖 北 省教 育厅关于进

步规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招 生 和 学籍 管 理 的 通 知
鄂教职 成
〔2 0 1 6 〕 1

各市



直 管市


神 农架林 区 教育局

省属 中 提升 行动 计划
〔 2 0 1 5〕

2 0 1 5


20 1 8

) >
的 通 知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6 9

部 门 文件
湖 北省政协 提案办理 情况 征询 意 见表
通 讯




提 案 者

联 提 案编 号承 满意
对 办 理工 作 的 意 见





不 满意


基本 满 意




填表

学生 从就 读学 校

机构

企业

个人 开展 各种 形 进人 联 办 学校 学 习

按 转 学程序 办 理
严禁不 具
式 的 联合 办学

市 州 内 开展 联合 办学

由 市 州 教 备 办学 资质 的 办 学机构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挂 靠 招 生

育行 政部 门 批 准


不 予 注册 中 职 学 籍

严格 实 行

学 籍 随人

加 强 联合 办 学 和 校 外教 学 点 管 理 走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浙教办基〔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8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

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学生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和未来,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学生入学与注册新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的学生,将视为自动放弃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学籍变更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如需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变更而擅自使用与学籍信息不符的证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因病、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确需申请休学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学生在校期间如因违纪受到处分,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学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学生在校期间如因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入学、在校学习、毕业等各阶段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思想品德、奖惩等情况,将全面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学校将为其办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等相关手续,并发放《学生证明》。

学生在离校前应当妥善保管好个人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管理事关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学校也将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49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本市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更好为各类基于学籍信息的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上海学籍系统”)的情况,现就处理好本市学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化上海学籍管理系统运行流程为规范办理程序,提升治理水平,上海学籍系统将于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升级运行。

全面试行网上转学,对学籍管理部分业务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加强学籍管理员培训,逐步建立学籍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市级层面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区县以及学校新任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区县层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

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

开展学籍管理员实名制管理,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稳定。

各区县教育局应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三、提升学籍管理服务水平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中心将于2016年8月20日起开通学籍信息的服务邮箱和电话,主要接受本市在籍学生的全国学籍号查询、学籍状态查询以及跨省转学(就学)过程查询等查询服务。

服务邮箱shanghaixueji@;服务电话:962066。

各区县学籍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应根据本市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流程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19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19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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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18〕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籍办理程序,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简化学籍办理流程,提供便民快捷服务,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省中小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的过程中,要取消所有纸质材料及盖章环节,学籍异动证明材料由相关学校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说明。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确保不出纰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籍管理相关政策通知到辖区内的每所中小学,并指导各校认真开展宣传,及时向家长做好学籍政策的解释工作。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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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区教育办、市直有关学校:
接潍坊市教育局通知,近期将对我市学籍管理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1.认真进行梳理,确保在校生数与学籍平台学生数保持一致,此项工作于本月20日前完成。

2.存在大班额的学校,要进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转入学生。

3.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程序,学期中间不再办理转学(转出外地的除外)手续。

学籍具体办理时间定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即假期期间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4.各大班额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解决大班额,具体的解决措施校长签字后交基础教育科(本月20日前)。

基础教育科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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