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上海市环保局
垃圾焚烧 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排放标准垃圾焚烧是一种处理城市固体废物的方法,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能量和废渣的过程。
然而,垃圾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垃圾焚烧排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垃圾焚烧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重金属(如汞和铅)等。
排放标准需要明确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用于指导和监督焚烧厂的运营。
同时,也要考虑不同阶段和不同设备的排放限值,以确保焚烧厂在各个运行条件下都能符合排放标准。
2. 排放监测和报告:垃圾焚烧厂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对废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数据需要定期报告,并上传至相关环境监测部门。
排放标准中应明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参数和监测方法等要求,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废气处理设施要求:为了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垃圾焚烧排放标准一般要求焚烧厂必须配置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
常见的废气处理技术包括干式法、湿式法和脱硫脱硝装置等。
排放标准中应明确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和技术指标,以保证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 废渣处理要求: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也需要进行合理处理。
排放标准中应明确废渣的处理要求,如固化、无害化处理等。
同时,对废渣的质量和排放限值也需要规定,以保证废渣的处理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机制:排放标准不仅需要明确要求,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机制。
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应定期对焚烧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焚烧厂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其整改。
这样可以促使焚烧厂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总之,垃圾焚烧排放标准在控制和减少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制订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引导和规范焚烧厂的运营行为,促进其不断改进设备和工艺,减少排放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烬和
烟气,达到减少垃圾体积、减少污染、发电等多种效果。
然而,由于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应明确规定废气排放标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
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物等,这些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危害。
因此,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标准时,应严格规定废气排放的各项指标,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物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以保证焚烧废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对废渣处理和利用提出明确要求。
焚烧后产生的
废渣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如果随意处理或丢弃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应规定对废渣的处理和利用方式,如采用资源化利用、填埋等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明确规定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
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焚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同时,应对焚烧设施的监测和运行管理提出要求,以保证焚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为,减少对环境
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有效地减少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因此,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垃圾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
放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9.22
•【文号】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
•【施行日期】2018.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年12月1日起正
式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印刷》
【年(卷),期】2016(0)1
【摘要】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DB31/933-2015。
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与2015年3月发布的DB31 872-2015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的是,此标准面向上海市全行业实施。
新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印刷企业,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局;标准编号;印刷企业;印刷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北京颁布“最严”环保标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正式实施 [J], 程省
2.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轻型汽车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J],
4.关于山西省地方标准《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暨《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示浅析几点意见 [J], 张海兵[1,2,3]
5.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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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垃圾标准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三年六月项目名称: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人员: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羌宁刘涛,陈檬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孙毅,王向明,孙焱婧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胡颂目录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3)2.1垃圾焚烧处理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3)2.2 国家和本市的行业相关政策和要求 (5)2.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清洁生产和垃圾焚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52.4上海地区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6)3 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8)3.1 指导思想 (8)3.2 编制原则 (8)4 废弃物焚烧工艺与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控制技术分析 (10)4.1 废弃物焚烧工艺简述 (10)4.2 焚烧工艺主要大气污染源及污染物 (10)4.3 焚烧工艺主要气体污染物控制措施 (12)4.4 上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状况 (20)5 国内外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5.1 欧盟2000/76/EC焚烧导则 (23)5.2 美国垃圾焚烧排放标准 (25)5.3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限值 (26)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27)6.1 适用范围与排放控制指标的确定 (27)6.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7)6.3 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要求 (36)6.4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9)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 (41)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43)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
随着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原有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2013年上海市国家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截止12月)
已完成。
21
陈家镇污水厂新建(1.75万吨)项目
崇明县政府
已完成。
22
白龙港污水厂二期扩建(80万吨)项目
市城投总公司
已完成。
23
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度治理项目
上海石化
已完成。
24
高桥石化分公司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
高桥石化
已完成。
25
宝山钢铁不锈钢事业部2号机组(132m2)钢铁烧结机脱硫项目
青浦区政府
已完成。
16
昕展丝网制作有限公司深度治理节水项目
青浦区政府
已完成。
17
克鲁勃润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气浮、隔油生化处理项目
青浦区政府
已完成。
18
盈浦马家桥养猪场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青浦区政府
已完成。
19
白鹤太平养猪场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青浦区政府
已完成。
20
富宏纸业包装厂深度治理节水项目
宝钢集团
已完成。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项目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
26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600MW)氮氧化物治理项目
申能股份已完成。27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900MW)氮氧化物治理项目
申能股份
已完成。
28
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1000MW)氮氧化物治理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项目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
1
花红包装材料厂深度治理节水项目
宝山区政府
已完成。
2
罗店毛纺厂深度治理节水项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6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65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为推进本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治理,推进重点企业尽量提前完成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二、整治任务(一)加快电力企业全工况脱硝改造为消除燃煤机组在低负荷工况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象,电力企业要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进行改造,实现脱硝设施全工况运行。
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力机组(名单见附件1)要按时完成全工况脱硝改造。
(二)抓紧VOCs排放重点企业治理上海石化、高桥石化等重点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本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61号)要求,落实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在2015年底前完成9项VOCs综合整治工作(名单见附件2)。
结合国家和上海地方标准出台,推进71家重点企业抓紧VOCs治理,力争提前达标排放(名单见附件2)。
其中,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要按照《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要求,在2016年7(DB31/859-2014)月1日前达标排放;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要按照《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在2017年1月1日前达标排放;涂料油墨等重点行业要按照《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在2016年7月1日前达标排放。
上海垃圾焚烧标准
上海垃圾焚烧标准
上海的垃圾焚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2. 垃圾焚烧设施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能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和废水。
3.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经过处理净化,达到国家和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对于有害物质排放的控制要求更加严格。
4.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必须得到合理处置,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5.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上海市的排放标准,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6. 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备与废气、废渣和废水处理相匹配的监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排放达标。
7. 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上海市对垃圾焚烧标准的要求相对较高,旨在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推动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上海也在积
极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垃圾焚烧带来的环境负荷。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上海市环保局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上
海市环保局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2014年10月10日10:17 (星期五)来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部门:上海市 >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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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
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印发。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0101
DB31/ 768—2013
3.9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 A。二噁英 类毒性当量可按式(2)计算: TEQ =∑(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 273.15 K,压力在 101325 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 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V/V%)O2(干烟气)作为折算基准折算后 的浓度。 3.11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 烧设施。 3.12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new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13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指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 3 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3.14 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s 指 1h 内以连续不少于 45min 采样获取的测定值,或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 3 个 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3.15 日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s 指 1 个自然日内在线监测得到的至少 18 个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要求 4.1.1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上海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 建设规划,并符合所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4.1.2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与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依据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2 焚烧废物要求 4.2.1 生活垃圾入炉前宜采取相关措施,以提高生活垃圾的热值,降低含水率并减少污染风 险。 4.2.2 含水率小于 6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非危险废物可与生活垃圾共同焚烧处理。 4.2.3 在应急状态下,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医疗废物在经过技术论证并获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后可以与生活垃圾共同焚烧处理。 医疗废物共焚烧处理量不应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 力的 5%,并应严格按 HJ/T177 执行。 4.3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
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现场环境监督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1.适用范围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环保局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上海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改革,规范上海市环境监察对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现场环境执法监督,制定本监察指南。
本指南介绍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内容和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上海市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表》,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执法工作。
2.术语和定义2.1 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国家排放标准》2.2 余热锅炉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3 焚烧处理能力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的设计能力。
《国家排放标准》2.4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国家排放标准》2.5 生活垃圾来源、分类、预处理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2.6 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后从锅炉烟道和烟气处理系统收集的残渣。
《国家排放标准》2.7 垃圾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
为了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污染物种类包括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氨气、重金属等多种有害物质,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都有明确的限制要求。
这些限制要求的制定,是为了防止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焚烧设施的要求。
焚烧设施必须具备完善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包括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标。
再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焚烧废气进行了具体的监测和监控要求。
焚烧废气的监测必须进行连续在线监测,并且监测数据必须及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
此外,还要求对焚烧废气进行定期的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以及对监测数据的合理利用和公开透明。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对焚烧设施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确保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焚烧设施,必须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停止运行,以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设施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遵守这些标准要求,共同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三年六月项目名称: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人员: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羌宁刘涛,陈檬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孙毅,王向明,孙焱婧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胡颂目录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3)2.1垃圾焚烧处理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3)2.2 国家和本市的行业相关政策和要求 (5)2.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清洁生产和垃圾焚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52.4上海地区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6)3 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8)3.1 指导思想 (8)3.2 编制原则 (8)4 废弃物焚烧工艺与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控制技术分析 (10)4.1 废弃物焚烧工艺简述 (10)4.2 焚烧工艺主要大气污染源及污染物 (10)4.3 焚烧工艺主要气体污染物控制措施 (12)4.4 上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状况 (20)5 国内外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5.1 欧盟2000/76/EC焚烧导则 (23)5.2 美国垃圾焚烧排放标准 (25)5.3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限值 (26)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27)6.1 适用范围与排放控制指标的确定 (27)6.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7)6.3 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要求 (36)6.4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9)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 (41)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43)1.任务的来源及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
随着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原有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沪环保防〔2016〕271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71号各区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投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有效防范飞灰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按照“源头控制、安全处置”的原则,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现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飞灰预处理本市所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均应在焚烧厂内配套建设飞灰预处理设施。
本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江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结合设备大修,于2016年11月底前配套飞灰预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焚烧厂内经稳定化预处理后,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入场要求后方可外运。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附后。
二、规范飞灰处置去向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则上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除崇明外,均经厂内预处理合格后纳入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安全填埋。
规划建设的崇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飞灰纳入崇明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库区安全填埋。
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DB31/ 7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飞灰收集输送管道、容器和预处理设备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
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
各有关供热企业:
为加快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本市有关供热企业,应按照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要求。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也面临着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工业和交通等领域的污染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明确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其次,对于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实施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对高污染排放的车辆进行限制和淘汰,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交通管理,减少拥堵和排放。
同时,上海市还建设了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市民减少私家车使用,选择环保出行方式,共同减少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
此外,上海市还加强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
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措施,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保护空气质量。
同时,加强了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植被覆盖率,净化空气。
总的来说,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民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措施,上海市正在努力实现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净化,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在未来,上海市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上海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市民的生活也会更加美好。
垃圾焚烧 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排放标准是指对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排放进行规范的标准。
垃圾焚烧是一种将垃圾通过高温燃烧转化为能源和减少体积的处理方式,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水。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废气是主要的排放物之一。
因此,针对废气的排放,标准
通常会对其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严格控制。
这些有害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
排放标准要求垃圾焚烧厂进行合适的废气处理措施,如采用脱硫、脱硝和除尘等技术,以确保废气的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也需要进行规范的处理和排放。
废水排放标
准主要对废水中的悬浮物、重金属、有机物等进行限制。
垃圾焚烧厂需要采取适当的废水处理方法,如沉淀、过滤和生物处理等,以确保排放的废水不会对周围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垃圾焚烧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垃圾焚烧工艺才能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从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标准进行运营,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是上海市的部分废气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SO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燃煤锅炉≤35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200mg/m³
- NOx(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50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150mg/m³
- PM(颗粒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20mg/m³,燃气锅炉≤30mg/m³,工业炉窑≤50mg/m³
2. 移动源车辆排放标准
- 上海市对机动车实行国家标准,限制尾气中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
-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的特点,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补充说明: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会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新技术的推广而进行调整和更新,以提升环境质量。
实际标准以政府部门的官方公告为准。
不同焚烧规模垃圾焚烧厂废气污染物环境影响评价
168ECOLOGY 生 态区域治理不同焚烧规模垃圾焚烧厂废气污染物环境影响评价橙志(上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刘晓一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2018年度中国统计年鉴,我国全国垃圾清运量逐年增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为填埋和焚烧,仅有少量进行堆肥处理。
具体见表1。
二、生活垃圾焚烧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焚烧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引发的二次污染问题需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重金属生活垃圾中的荧光灯、废旧电池、温度计、纸张、草地废弃物等的直接焚烧可以导致垃圾中72- 80%的Hg 随烟气排入大气[11]。
据相关研究,焚烧炉燃烧可以使生活垃圾中67%Cd、Pb 随烟气以颗粒形态排入大气[12]。
重金属在环境空气中存在时间长、不易降解,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的影响久远。
(二)二噁英垃圾中含氯元素的成分较多,如纺织品、皮革制品、木材、织造浆料和印花色浆中普遍采用的防霉防腐剂、聚氯乙烯(PVC)塑料、氯化钠等都含有“氯”[13]。
垃圾中的碳、氢、氯、氧分子在高温时可通过分子重组、自由基缩合、脱氯等复杂的热化学反应产生二噁英。
空气中二噁英长期存在将污染环境,甚至影响周边人员的健康。
三、研究方法本文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规定,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污染物种类情况,选择重金属Hg、Cd、Pb 和二噁英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风险因子。
并选取了3000、1500、1000、500 t/d,四座城市垃圾焚烧厂为对象,对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情况进行预测,见表2。
以烟囱为原点,预测范围选定为10km。
污染物排放速率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14]中规定的排放浓度和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量进行计算得出;其他污染源参数,如烟囱内径和烟囱出口气体温度,选用垃圾焚烧厂实际参数。
本次模拟采用上海市环境监测站的地面气象数据,监测频率1h/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29
•【文号】环发[2000]46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替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的通知
(环发[20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 3_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同时废止。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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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2014年10月10日10:17 (星期五)来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部门:上海市 >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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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
mg/Nm3.小时均值。
测定均值。
注:a 手工监测时,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
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
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