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为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的发展,提高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一、考核对象和范围本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相关的教职员工。
二、考核指标和权重(一)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 课后服务管理能力:包括组织能力、领导能力等,权重占比30%;2. 课后服务教学质量: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效果等,权重占比30%;3. 学生满意度:包括学生反馈、家长满意度等,权重占比20%;4. 课后服务创新能力:包括创新教学方法、创意活动等,权重占比10%;5. 领导评价:包括上级领导对个人工作的评价,权重占比10%。
(二)权重的具体划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但总权重和必须为100%。
三、考核办法(一)考核周期:年度考核。
(二)考核方式:综合评价和个别测评相结合。
1. 综合评价:将考核指标与具体工作量结合进行评分,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进行评价,并将评分结果进行统计和排名。
2. 个别测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个别教职员工进行单项工作的专项测评,以更加客观地评价其工作能力和业绩。
(三)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教职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绩效工资分配(一)根据考核结果,将教职员工划分为若干等级,设置相应的绩效工资档次。
(二)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工资与个人工作业绩直接挂钩。
(三)绩效工资分配应当根据单位财力状况和预算情况确定,确保合理和可操作性。
五、绩效工资计算与发放(一)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 = 基本工资 * 绩效系数。
(二)基本工资为教职员工根据其岗位和职级确定的基本工资标准。
(三)绩效系数根据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考核得分越高,绩效系数越高。
(四)绩效工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确保及时和准确。
综上所述,这是我们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希望能够激励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表现,提高课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人[2009]24号)和市局、区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根据学校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三、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完全中学教职工)。
四、考核内容与项目(一)考核内容1.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附件3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北京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审原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以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统一管理,分类评价的原则。
三、评审专业及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一)专业划分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具体划分如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思想品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德育(专职班主任、团队辅导员等)、体育与健康(体操、武术及各种球类等)、心理、艺术(音乐、美术、舞蹈、戏曲等)、综合实践(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等)、书法(写字)、科学、教育学、教科研、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校外教育、教育教学管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四、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按照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执行。
五、评价方式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规定,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相应等级职务。
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应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六、评审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级评委会),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授权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组建本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高级评委会),负责本区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及本区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2024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24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精选)为切实做好我校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实验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等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学校特点的分配制度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献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二、考核原则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员名单如下:组长:XXX成员:XXX(五)考评与监督成立考评、监督小组,由工会组织推荐产生。
五、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2021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细则考核分配实施办法
2021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细则考核分配实施办法2021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细则考核分配实施办法xxxx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细则考核分配实施办法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人发[xxxx]18号)“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之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没有正式出台前,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省派资教生)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教师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
二、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四、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的自觉性、能力和业绩。
绩效考核分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工作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工作表现及年度考核述职情况量化评分。
学校正校级领导由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副校级及其他教职工由学校考核。
(一)学校正校级领导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的工作态度、管理水平、工作绩效等方面.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小组和学校教职工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小组及教职工评分各占总分的50%.(二)教师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职业操守、育人成效、专业水平、教学效果、教研成效等方面.由学校组织教师绩效考核小组和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评分,总分为100分。
教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办法
教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教职工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第五届教职工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及办学效益,根据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绩效工资发放对象:除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交流、支教教师)二、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教职工绩效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
每学期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绩效工资构成及发放办法:教师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具体发放如下:(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
对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反之,视具体情况相应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
其中,对长期病假人员可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发[1981]52号)规定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数额。
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由学校行政会研究确定,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在发放下一个学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时实施。
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部分核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过程奖励、多代课奖励、测试成绩奖励、获奖情况奖励、访万家工作情况奖励、出勤考核奖励、人均奖等,具体奖励办法如下:教职工个人奖励绩效工资(元)=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过程奖励+多代课奖励+测试成绩奖励+获奖情况奖励+访万家工作情况奖励+出勤考核奖励+基本任务完成奖(人均奖)。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1、班主任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
北京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原则解读.doc
北京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原则解读
北京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原则解读
北京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将调整教师绩效工资额度,建立绩效奖励激励机制资金。
同时,通知中还特别强调绩效奖励激励机制资金不得平均发放,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目前本市教师的绩效工资多为平均化,评价标准也不明确。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教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根据教龄、职称等确定,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构成。
同时,各区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一些一线教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约占到实际工资的四成,绩效工资占到实际工资的六成左右。
今年,本市在实行现有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将设立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并增加绩效工资资金。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增加的工资主要用于支持集团化、学区化办学和办学特色学校以及教师在小学课后班管理和中学社团活动辅导、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辅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交流与支教等工作中的奖励。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发放
“绩效奖励激励机制资金不得平均发放,要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发放。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笔资金将重点向承担教育改革发展任务重,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付出努力的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书育人工作中,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一、落实绩效工资原则(1)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贯彻“多劳多得、绩效更好、待遇更好”的原则,将xx向一线教师、重点教师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2)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与义务教育学校清洁化、规范化补助相结合,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3)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xx平均工资水平。
绩效工资总额将随着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基本工资和xx标准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法和步骤根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应认真做好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划分、绩效工资总额和水平的核实、绩效工资分配比例的确定、绩效工资项目的清理和归并等工作。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xx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为:义务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正式教职工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核定的总额和水平。
1.绩效工资总额暂按学校上年度12月正式职工基本工资数额和标准补贴水平确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标准化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员和市xx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xx的原则确定。
今后,绩效工资总额将随着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xx标准后基本工资和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与义务教育学校补贴清理规范相结合。
将标准化补贴和非标准化补贴以及原xx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在人事和xx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的总体平衡。
教职工绩效积分考核细则
教职工绩效积分考核细则一、师德5%凡教师不能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同事之间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酗酒而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每次扣1分,工作日在校园内赌博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因个人不能廉洁从教或文明执教及严重工作疏忽而导致学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犯教育局颁发的“四项禁令”“八不准”等相关制度要求而被通报的,本年度取消评优资格。
工作量15% 平均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得分= ×15业务技能20% (学校检查后,及时公布结果,供教师核查,形成阶段性赋分)学生评教4%:每学期进行一次,每班选50%的学生参加,最低为1分,以老师的实际得分记入总分。
听课分2%:教师每听一节课,并认真做好记录记0.2分,最高记2分。
评课分2%:教师每参加一次评课,并认真做好记录记0.2分,最高记2分。
备课分5%:认真备好导学案(认真完成导学案中的内容),写好教任课教师总工作量任课教师人数 最高工作量 实际工作量案,教务处每月查一次,分A 、B 、C 三个等级,分别记2.0分、1.5分、1.0分。
作业批改分5%:认真批改导学案中的作业及课后作业,并做好记录。
教务处每月查一次,分A 、B 、C 三个等级,分别记1.5分、1.2分、1.0分。
理论笔记分0.5%:每学期写教育教学理论笔记10000字,达不到的酌情 扣分。
教学计划分0.5%: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记0.5分。
试卷分析分1%:每次考试认真做好试卷分析,一次记0.5分。
工作成绩45%(有效分占50%,平均分占50%)有效分:合并另一校成绩,计算各班有效分人数(按总人数的前40%计算),以任2个班的课为标准,其他按比例进行折合。
2、平均分:平均分以羊山中学和化雨中学的平均分的和的平均相比较,超过为第一名,超不过的分名次①22.5 ②17.5 ③14.0 ④12.03、个人工作成绩得分 = ×45×50%+平均得分4、不考试的学科,工作成绩由校委会成员、教工代表、教研组长、班主任进行赋分,赋分值在40——任课教师最低分之间,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平均分。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正文】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更好地激发教师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评估方法。
二、工作原则⒈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的分配合理、公正。
⒉激励引导原则:通过绩效工资的设置,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⒊适度差异原则:根据教职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职责履行情况,合理设置绩效工资的差异化,以推动教职工的进步和发展。
⒋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效果和相关政策调整,及时适应实际情况和需要。
三、绩效工资的设计与管理⒈设计原则(1)目标和导向明确: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明确绩效工资的目标和导向。
(2)指标体系合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绩效指标体系,包括教学工作、科研成果、教育管理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指标。
(3)权重比例合适:根据不同指标的重要性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比例。
⒉管理程序(1)绩效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学年,按学年进行评估。
(2)考核方式:绩效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考核问卷调查、专家评议、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
(3)评审组织和程序:学校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工作,评审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并经校务会议审核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计算与发放⒈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个人得分×绩效工资比例。
⒉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基础工资标准核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浮动。
⒊个人得分:根据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指标权重和具体得分计算得出。
⒋绩效工资比例:绩效工资比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经费支出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篇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 :根据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北京学校绩效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学校绩效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北京学校教育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学校绩效改革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教育质量、激发教师工作激情、推动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北京学校绩效改革实施方案,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北京学校绩效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学校整体教育水平,全面提升学校办学质量。
三、具体措施。
1.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学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成绩、教师教学水平、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
2.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教师和学校给予奖励,包括薪酬激励、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3.培训支持。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支持,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确保学校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
4.监督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学校绩效改革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效果的达成。
5.推动落实。
加强对学校绩效改革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各学校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进。
四、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加大对学校绩效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2.资金投入。
增加对学校绩效改革的资金投入,保障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
3.宣传推广。
加强对学校绩效改革实施方案的宣传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改革共识,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五、预期效果。
通过北京学校绩效改革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预期能够提高学校整体教育水平,激发教师工作激情,推动学校发展,为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六、结语。
北京学校绩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各级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学校绩效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为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人民政府转发县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号)和《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四、工资构成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教职工新增工资性津补贴作为绩效工资。
有出勤、工作量、岗位补贴、业绩奖励四部分构成。
期中出勤占20%,工作量占30%,岗位补贴20%,业绩奖励30%。
五、分配额度及办法(一)出勤补贴每周设积分20分,迟到一次扣一分,病事假每节扣2分,早退一节扣2分,旷课一节扣10分,因病长期住院不扣分但不享受出勤奖。
每周可机动四节事假,全日考勤,一周一小记,每期一总结(扣分额度可出现负分,机动四节不累计不下移,必须在不空堂的情况下,才可实施,如有空堂每节扣10分,依课程表为准)。
(二)工作量补贴每周设积分30分,基本课时10分,护校值班10分,超工作量补贴10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京教人〔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教人〔2015〕14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各市属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以下简称《考核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市属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少年宫(馆、家),教科研机构,按照学年度进行考核;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年度进行考核。
各区县非教学科研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区县自行确定考核时间。
二、工作要求(一)自2015年起,本市教育系统所有事业单位统一按照《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组织考核工作,填写《考核暂行办法》所附有关表格并存档或上报备案。
以学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度考核工作;以年度方式进行考核的,翌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二)自2015年起,各单位考核工作执行20%的评优比例标准,按要求进行考核评选,并将结果上报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四)各区县教委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京教人〔2009〕1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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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情况。
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优秀比例。
各学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一)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三)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
(四)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五)学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获得“不合格”评价在30%以上的。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三)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具体可采取自评、其他教师和相关人员测评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聘用结束前进行。
日常考核是学年度考核的基础。
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其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由被考核人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拒不签字时,考核小组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中第九条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四条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与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与学年奖发放相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本校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学年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教职工参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学年度考核:(一)未定等次的人员,学年奖以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为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情况发放。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学年奖按不超过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发放。
(三)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
(一)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岗位;如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根据情况予以低聘;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
(二)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原则上须在本岗位低聘一个等级。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的岗位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同时报区、县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
被考核人及相关单位应具体、真实地填写考核登记表。
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调动工作时,绩效考核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二十条学校设立考核小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
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
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考核工作。
(三)审核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学校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县教委。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可结合本区、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4〕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二:义务教育学校非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三: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备注: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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