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中论文剽窃这一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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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中学术剽窃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王晓茹
导语
“大学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殿堂; 是传授知识和创造新知识、继承和创造人类文明的摇篮; 是为社会服务又引领社会前进的中坚力量。”从高中迈入大学,我们依然保持着学生的身份,主要任务依然是学习,但大学的学习环境和治学态度却与高中截然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大学自由的学术氛围。大学是教育机构,也是研究机构。在这里大学生自主地获取知识,与教授学者平等交流,从而形成独特的自我意识。这是大学办学的宗旨,也是大学以毕业论文的形式考核毕业生的初衷。
然而,学术自由决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不加限制地使用一切学术资源。大学中浩瀚的学术资源虽是共享的,却具有其专利性,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在使用这些印有“商标”的资源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这主要表现为论文写作中可以注明出处地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但决不可以照搬做自己的理论。
若果真如大学的办学宗旨,这些法规本是多余的。然而近些年,大学中由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而受到处分或引起法律纠纷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与大学“精神殿堂”的格调极不协调。而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引发的应是我们对于大学精神等更深层次的一系列问题的思考。
法律角度看“学术剽窃”
学术上和法律上是这样界定“学术剽窃”的:
按照国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
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
对于剽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大学精神看学术剽窃
既然法律对剽窃的行为有如此严厉的制裁,为何学术剽窃现象如今在大学中却屡见不鲜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由高中的应试教育直接转入大学教育的学生,由于之前很少接触到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加之大学很少在新生入学前进行具体的教育,导致很多学生甚至在出现了剽窃的行为后自己还没有意识到。
二是个人道德的堕落。从一定程度上说,剽窃无异于偷盗,盗窃他人的脑力成果。而如今在大学中这种现象的扩散趋势却有增无减,我想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大学人文精神的流失。英国哲学家怀海特在其《想象力:大学存在的理由》曾说:“大学存在的理由在于,它联合青年人和老年人共同对学问进行富有想象的研究……充满活力的气氛产生于富有想象的思考和知识的改造。”由此可见,大学对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创新型的人才,构建自由的学术氛围旨在催化出创见和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理论。把前人的思想照搬下来便失去了这一意义。对学术资源的合理运用应当是批判性地获取,从而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和价值观,而非仅仅是将它们堆砌在自己的学术论文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今一些大学过分“社会化”,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治学的重点发生倾斜,俨然失去了“象牙塔”的学术环境。许多大学生难以正确认识大学对人生的真正意义所在,心态浮躁,要么成日奔波于各种社团活动中,无暇顾及学业;要么过分追求绩点,利欲熏心,最终误了学业只得寄希望于从他人的学术成果中摘取一二,以达到毕业的要求。这实际已违背了到大学接受教育的初衷,正是大学精神流失的表现。
“今天的大学在知识学习的目的上, 尤其是知识观念上多了一份功利主义的色彩, 而少了一些探究知识的哲学价值的精神追求。现在不少学生把对知识的掌握仅仅视为将来工作的阶梯, 而忽视知识在人的一生中的发展价值, 尤其是精神价值的作用。在工具主义和科学主义大行其道的时候, 大学的知识已经有物化和技术化的倾向, 这种倾向使得学生对实用学科顶礼膜拜, 对人文学科避而远之, 致使大学生缺乏自己独特的精神追求。不可否认, 知识是所有创造的基础, 大学并不能预言哪一类型的知识会对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 但是可以肯定地说, 新知识、新观点、新方法对大学的未来是很重要的。如果大学把知识观的价值取向定位为“形而下之‘器’的东西塞满学生的头脑,而对本身存在之‘道’却一再失落而不顾, 这无疑阻挡了学生通向自由精神之通衢, 那么这样的知识观对学生未来的影响是值得怀疑的。”“大学之道, 在明明德, 在亲民, 在止于至善”(《大学》) 是我们应该永远铭记的。
参考文献
1.[美] 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 现代大学论[M ]. 徐辉, 陈晓菲译.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2.
2.怀海特《想象力:大学存在的理由》选自《大学人文读本之人与自我》(夏中义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7
王晓茹
周二9,10节
学号: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