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上报告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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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的操作流程

企业报告根据报送方式不同,分为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网上报告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的报告,包括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报告。

现场报告指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的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及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未及时进行网上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报告。

(一)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交易方类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例如母公司、子公司等。

1.预收货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预收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预收货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

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预收货款信息,在收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预收货款信息,在收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预收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预收货款信息,在收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收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预收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预付货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预付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付货款报告。

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预付货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完成预付货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预付货款信息,在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预付货款信息,在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预付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预付货款信息,在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修改】/【预付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预付货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3.延期收款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延期收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出口之日

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延期收款报告。

在出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延期收款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完成延期收款报告。

(2)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在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延期收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在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延期收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在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延期收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出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延期收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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