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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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

(五)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

(六)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七)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四)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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