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绿色北京”行动(2010-2012)》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海淀,设立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专项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核心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包括: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的应用;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污染物减排控制技术应用; 水污染治理技术应用;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应用; 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应用; 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
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审核等。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
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
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资质升级。 七、 本通知 自2 0 0 8年 1 1日起施行 。 月 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o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七 1 3
《 关于加强 商业性 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补充通 知》
银 发 (07 4 2 20 ]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 各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各 首府) 市 中心 支行 、 城 副省级城 市 中心 支行, 各银监 局, 国有 商业银 各
项 用 于 奖 励北 方 采 暖 地 区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金 。
第三条
第 四条
为明确责任 , 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 奖励 资金采取 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 具
奖励 资金 管 理 实 行 “ 开 、 平 、 正 ” 则 ,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公 公 原 接 第二章 奖励 资金 使 用 范 围
备。
请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 , 分行 、 各 营业管理部 、 省会 ( 首府 ) 市 中心支行 , 城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银监 局将 本通知联 合转 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 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第三 章 奖 励 原 则 和 标 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奖励 资金采用 因素法进行分配 , 即综合考 虑有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所在气候 区 、 改造工作量 、
专项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
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 多种 因素 以及相应的权重 。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 资金额= 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 × ∑( 『 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 面积 × 对应 的单项改造权重) 7% + x 0 该地
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
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正文:----------------------------------------------------------------------------------------------------------------------------------------------------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基金以贷款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三条基金从市环保局每年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25%。
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全部纳入基金。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建设银行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基金贷款计划,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确定。
市财政局按第三条规定的比例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定期拨入市环保局在建设设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五条基金贷款对象为向市环保局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基金贷款使用范围为下列项目:一、市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三、污染源治理示范项目;四、为消除污染,实行并、转、迁单位的污染源治理项目;五、市环保局确定的其他治理污染源项目。
第七条在基金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基金贷款:一、按规定缴足超标排污费;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安排使用基金贷款:一、市限期治理项目;二、污染严重,亟需治理的项目;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京财经一〔2015〕1447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1447号各郊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确保《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中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远郊区、县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一、补助范围凡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县境内,实施各类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远郊区、县地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将原单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5.5万元/蒸吨、20蒸吨及以上10万元/蒸吨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13万元/蒸吨标准给予补助,不再采取差别补助标准。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每蒸吨2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财政根据实际工程经费需求预拨70%,待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有关要求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验收的改造项目,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0〕119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
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
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是指北京市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所制定的政策措施,旨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013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北京市节能减排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加强能源管理、促进清洁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碳排放监测等内容,以推动北京市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为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北京市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其中包括对能源消耗单位进行能效评价和认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广清洁能源车辆,鼓励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设计等。
同时,政府还推动供暖系统改造,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工作,引导市民节约用水和减少工业废水排放。
为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北京市政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节能减排主题活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对节能减排的认知和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北京市能源消费总量有所下降,清洁能源利用比例不断增长,温室气体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节能减排工作也为北京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促进了新能源与清洁产业的发展。
总之,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是北京市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制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市民的参与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北京市正在朝着节能减排目标迈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美好未来。
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博爱县新开通运输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中的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财务部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第六条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对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辆的车辆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支持公司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对于节能减排方面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资金应按照轻重缓急和投入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四章监督核查第十条公司特别成立监察部门,对节能减排资金的动向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节能减排资金,否则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四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市*确定的其他用途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拨款补助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万元贷款贴息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以奖代补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略)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略)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环保局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大额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查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支持方向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竞争择优、公开民主、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
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下文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吧!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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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支持其他应用新机制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等。
(五)支持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工作。
重点用于支持鼓励节能减排取得实效的区域或单位,对采取先进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节约能源消耗、减少资源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给予奖励。
(六)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节能减排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七)对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
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推广等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以奖代补。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十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预算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市财政局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调研、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财政将会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
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须遵循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