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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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收益增长率指标使用方法
1)该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长率和整个市场的比较;
2)和同一行业其他公司的比较;
3)和公司本身历史每股收益增长率的比较;
4)以每股收益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比较,衡量公司未来的成长潜力。
传统计算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收益=(本期毛利润- 优先股股利)/期末总股本
并不是每股盈利越高越好,因为每股有股价;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以某公司2008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为例:
该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万元。
2006年年末的股本为8000万股,2007年2月8日,以截至2006年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送10股,总股本变为16000万股。
2007年11月29日再发行新股6000万股。
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25000÷(8000+8000×1+6000×1/12)=1.52元/股
上述案例如果按照旧会计准则的全面摊薄法计算,则其每股收益为25000÷(8000+8000+6000)=1.14元/股从以上案例数据来看,在净利润指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新会计准则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较旧会计准则计算的每股收益高出33%。
稀释
实践中,上市公司常常存在一些潜在的可能转化成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如可转债、认股期权或股票期权等,这些工具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点转化成普通股,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即假设公司存在的上述可能转化为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都在当期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后计算的每股收益。
相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充分考虑了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以反映公司在未来股本结构下的资本盈利水平。
例子
某上市公司2008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2008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放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
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33%。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上的分析,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08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00=2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20000×2%×(1-33%)=268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00/10=2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68/2000=0.134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0000+268)/(10000+2000)=1.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