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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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段堤防管理制度

河道管理段堤防管理制度

河道管理段堤防管理制度一、堤防管理的基本概念堤防是指用于防洪、固堤、生态保护的工程构筑物,主要包括河堤、岸堤、塘堤等。

堤防管理是指对堤防进行安全检查、养护维护、修复加固等工作,以确保其功能发挥以及安全性。

堤防管理制度是指对堤防管理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管理责任、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堤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制度需明确管理责任,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单位的职责,确保堤防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 安全检查:定期对堤防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堤防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监测预警:建立堤防监测预警系统,定期监测堤防情况,提前预警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

4. 应急预案:制定堤防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5. 养护维护:定期对堤防进行养护维护工作,加固修复损坏部位,确保堤防的长期稳定性。

6. 生态保护:在堤防管理中要兼顾生态保护,采取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平衡。

堤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堤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堤防发生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堤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 完善管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完善堤防管理制度,确立清晰的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2. 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堤防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提高预警能力。

3. 加强安全检查:加强对堤防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堤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5. 加强养护维护:加强堤防的日常养护维护工作,做好加固修复工作,延长堤防的使用寿命。

6. 强化生态保护:在堤防管理中要兼顾生态保护,加强植被的保护和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道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堤防作为重要的防洪设施,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机构设置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设质量管理处和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处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施工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质量的组织管理和落实。

3.水利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

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制度包括责任分工、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标准等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易于操作。

2.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每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以便随时查阅。

3.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验收文件、技术资料、质量检测记录等,保障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和持久性。

三、质量管理过程控制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包括开工前、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测、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

在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水利堤防工程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前期勘测和定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序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对关键部位和节点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四、质量管理效果评估1.为了评估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必须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

评估包括工程质量评审、监督检测、验收评价等环节,以期评估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

2.质量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质量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水利堤防工程施工过程改进的参考,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为了保障堤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其抗震抗洪能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堤防工程是指为防止河流洪水漫溢和海潮侵袭、保护农田、城市和其他水域的防洪工程和围堰工程。

第二条堤防工程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维护及时、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堤防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

第五条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章设计规定第六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区历史洪水情况和气候特点,科学确定设计洪水位和洪水位以上安全标高。

第七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河流、湖泊、海岸等具体地质水文条件,采用适当的设计参数和方法,确保工程稳定可靠。

第八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采取适当的生态修复措施。

第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采用合理的堤体截面、高度、宽度和护坡、护岸等结构设计,确保工程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十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防洪、排涝和灌溉等多功能需求,综合利用工程资源和空间,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工程的节能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施工规定第十二条堤防工程建设应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组织有序和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施工应根据地质水文条件,采取合理的工法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施工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监理规定第十八条堤防工程监理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和专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堤防工程是指为了防止水灾、土地沉降、土壤侵蚀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水患,而对河道周边的土地进行规范性开发和建设的工程措施。

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有效进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探讨。

一、堤防工程管理组织机构为了规范堤防工程的管理,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包括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门、质量检测部门等。

总工程师负责对堤防工程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工作;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和人员配备;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二、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管理制度的执行。

该制度应包括项目管理、施工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各项管理措施要具体明确,严格执行,确保工程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1.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堤防工程管理的核心环节。

该管理制度应包括项目的立项程序、开工报告、决策程序等。

同时需要对施工方案、工程设计等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2.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包括施工队伍组建、施工计划安排、施工现场管理等。

施工队伍的组建应符合相关要求,施工计划要合理安排,确保各项施工工序能够有序进行。

施工现场管理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 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的重要环节。

要制定严格的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如果发现进度滞后,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完成。

4.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堤防工程管理的关键环节。

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质量监控系统,对工程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要进行认证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对施工工艺和工序要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三、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和评估体系。

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堤防工程应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条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人安全。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对水利堤防工程进行监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九条水利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第十条水利堤防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因素,保证工程的安全稳定性。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核确认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设计费用,并按时给予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核确认意见调整设计文件,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提交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件送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查确认完毕后,将设计文件交由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的安全和稳定运行,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各个环节的人员。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岗位责任意识,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第四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维护堤防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随时随地保护好工程安全。

第八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共同推动堤防工程的管理和发展。

第二章堤防工程设计第十条堤防工程设计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遵循“防洪先、兼顾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利用。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自然环境变化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和参数,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注重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和效率,确保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设计人员应保持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堤防工程施工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应依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遵守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工序操作。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在堤防工程建设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堤防工程的质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责任。

第四条各参与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五条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以优质高效为目标,以规范标准为基础,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依法保守工程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各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制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堤防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三章质量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制定质量目标,确定质量管理措施,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满足工程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安排施工人员,准备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验收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堤防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堤防工程管理是指对堤防建设、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统一和监督的过程。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堤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堤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堤防工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堤防工程长期稳定运行,有效防范水灾,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二章堤防工程建设规定第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工程法定手续,依法取得土地、水资源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工程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取得相关验收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便于后续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定期检查堤防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并落实巡查制度,保证堤防工程的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制定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维修损坏部位。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堤防工程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灾害的处理程序和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建立并健全应急指挥体系,确保灾害应对时的及时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实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应变能力。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建立并完善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提前预防和防范可能发生的灾害。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堤防管理原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康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河道堤防管护人员,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

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三条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河段工作。

二、堤防日常管理第四条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

第五条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

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100%,益草化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

第七条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

不得在河道内采挖砂石料和矿物开采等。

第八条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

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

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

第九条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

第十条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95%以上。

三、防洪保安与工程设施及河道护工管理第十一条为了确保防洪安全,要求各管护人员定期对所辖堤段的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进行徒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提防管理所并协助处理。

管护人员日巡一次,县每月检查一次,同时认真做好徒步检查记载。

第十二条防洪责任制措施落实,坚持每月工作22天,休息日有专人值班。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旨在规范堤防工程的管理活动,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所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及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堤防工程。

2. 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理等。

3. 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设与维护1. 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3. 建立堤防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等历史信息。

4. 定期对堤防工程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维护工作,防止因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台、防凌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2. 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如水位计、位移传感器等,实时监控堤防的安全状况。

3. 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有效控制和处置事件。

五、环境保护1. 在堤防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2. 加强对堤防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禁止任何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与监督检查1. 堤防工程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堤防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

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制度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制度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河道堤防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2. 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河流水域生态安全。

3.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专门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堤防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和维修。

3. 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应急预案。

三、建设标准1. 河道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3. 对于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可靠。

四、运行维护1. 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灾害。

2. 对于老化、损坏的堤防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健全河道堤防工程档案,记录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历史,为日后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五、应急处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洪水、地质灾害等可能对堤防工程造成影响的各种情况。

2.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启动预案,有效应对。

3.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河道堤防工程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建设或运营。

2.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建立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

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堤防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保障第七条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

⽔利⼯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利⼯程关系到⼈民百姓的民⽣。

修建⽔库有利于坏境保护还解决了周围公民的⽤⽔问题。

修建⼤坝,有利于泄洪开流等,避免重⼤灾害的发⽣。

⽽国家为了规划⽔利⼯程的⾏为规范,特公布相关条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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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程质量法规的相关内容⽔库⼯程管理通则⽔利部颁布,1981年3⽉1⽇起施⾏,是⽔库⼯程管理⼯作的⼀般性规定,适⽤于⼤型和中型⽔库⼯程。

共9章80条,各章题⽬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科学实验和技术⾰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

内容包括:⽔库管理单位任务和主要⼯作内容的规定;要求建⽴的管理⼯作制度;各类建筑物检查内容、观测项⽬和要求;各类建筑物养护修理项⽬、技术措施和基本要求;⽔库调度运⽤基本要求和⼯作制度,防洪和兴利运⽤的任务,及确定控制指标的依据;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新,提⾼管理⽔平的要求;以及要求加强经营管理,提⾼经济效益等。

[2]⽔闸⼯程管理通则⽔利部颁布,1981年3⽉1⽇起施⾏,是⽔闸⼯程管理⼯作的⼀般性规定,适⽤于⼤型和中型⽔闸。

共9章55条,各章题⽬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控制运⽤、科学实验和技术⾰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

主要是规定⽔闸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基本内容与《⽔库⼯程管理通则》相同,其中突出了⽔闸技术管理的特点。

河道堤防⼯程管理通则共8章42条,各章题⽬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堤防⼯程、河道湖泊管理、防汛、绿化与经营管理、科学实验和技术⾰新、奖励与奖罚。

基本内容是规定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达到的标准等。

明确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堤防⼯程⾏洪、排涝、输⽔、抗潮、抗风浪的能⼒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管理⽔平。

主要⼯作是进⾏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堤防⼯程状态以及河势、溜势变化情况;进⾏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程完整,确保⼯程安全;及时掌握⾬情、⽔情、⼯情,做好调度运⽤⼯作。

堤坝管理条例

堤坝管理条例

堤坝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 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

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电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

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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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

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五、水质监测制度。

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八、安全保卫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群众性护堤组织及护堤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

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

三、按计划植树种草,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

四、协助保管防汛、养护修理的物料、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

五、经常向群众宣传爱堤护公约或守则。

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责任制。

修防局(处)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修防段(所)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

提出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提出工作技术管理细则以及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

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指令。

第十一条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除报上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外,还应及时报告水利部。

第十二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

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险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

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堤防完整安全,各地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具体条件,明确划定护堤地的范围和河道堤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

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放牧猪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破堤开口。

确保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验收。

四、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时(包括生产路、公路、码头大道等),严禁挖堤通过,必须另行填筑波道。

五、严禁铁轮、木轮和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凡利用堤顶作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定期向水利部门缴纳养护费。

六、堤沿兴建涵闸、泵站、埋设各种管道,必须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设计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等级,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质量。

已建涵闸、泵站、各种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设单位必须加固、改建或堵闭坚固,废弃的则应清除并回填加固。

七、城市的港区穿过堤防时,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变化情况。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埽坝和矶头有无蜇陷、走动、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堤岸有无崩坍;护岸块石有无松动、翻起、塌陷;河势、溜势有无改变,对堤防险工、护岸有无影响;沿堤设施有无损坏;护堤林木有无损失等。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务的河道在凌汛期,应对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主要江河的重点堤段的检查,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共同进行。

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渡汛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情况、河(溜)势变化,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和通讯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

汛后和洪峰、大潮后应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拟定岁修计划。

凌汛期应着重检查沿河边封、流凌和冰块封堵等情况,特别是河道卡口和弯道处更应注意有无形成冰坝的危险。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暴雨、台风、地震、洪峰后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并检查防汛器材动用、补充以及防汛队伍休整等情况,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争。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应经常或定期进行探测,发现隐患、裂缝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各项检查工作,都必须认真进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陷,均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重要问题应作出记录,存入技术档案。

汛前、汛后、强烈地震后和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检查均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切实做好河道堤防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木、草皮、妥加养护。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问题严重时,及时报请上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岁修中解决。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每年应编制岁修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发生决口、严重坍坡等较大的破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时,应专门组织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内的施工机构,进行大修。

第二十三条当工程发生险情时,河道堤防管理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无论岁修、大修和抢修,均应确保工程质量,恢复工程原有防洪标准;如需变更标准时,应作出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岁修和大修工程,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

岁修、大修和抢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岁修和大修工程,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及验收文件、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河道湖泊管理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及湖泊调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执行以下规定:一、禁止在河道内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河闸、拦河坝、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贷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

确实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和不影响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做出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已建工程,如影响行洪、排涝或改变溜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应由原建单位负责清除。

二、严禁在河道及其滩地或调洪湖泊、蓄洪区、行洪区内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产堤),盲目围垦,特殊情况下凡确属需要进行围垦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区则需经流域机构同意报水利部批准。

有关围垦区内蓄洪、滞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众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经费及物资器材,均应由围垦部门列入围垦计划。

蓄洪、滞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安排。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围垦的,必须由原建单位彻底平毁。

三、除按规定范围内种植的防浪林、护堤林外,严禁在河道的滩地或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获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秆阻水作物。

四、严禁向河道湖泊内排放矿碴、煤灰及垃圾等杂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单位清除。

严禁任何单位,将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

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境保护主管单位批准,方能排放。

五、在边界河道修建工程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经边界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协议,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为了掌握河势及工程变化情况,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河势和险工、护岸和护滩等工程进行检查观测。

一、对于游荡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应测绘河势图,据以分析研究河势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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