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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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

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

中庭;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

7

汽车库。

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 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

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

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 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09年最新修订防排烟设计规范(修订稿)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

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

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

丙类仓库;

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

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 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

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

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 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二.自然通风方式

2.1 按1.2条规定需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且开口外窗面积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

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可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

设施(如图 2.1-1);

3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外,防烟楼梯间

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窗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 2.1-2)。

2.1-1 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2.1-2 两个不同朝向有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2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按本措施 1.3条中规定的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和地上房间等;

2 多层建筑中的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小于12m 的中庭;

3 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地下汽车库。

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其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 2.0m2,且顶层可开启面积

不宜小于0.8 m2;

3 中庭、剧场舞台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建筑面积的5%;

4 需要排烟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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