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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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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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X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 X年2月22日第2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PUDONG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PRSA)。
第二条本会是由X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上海市X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团结X归国留学人员,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裔学者,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帮助,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市,为浦东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本会的活动区域是上海市X。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人事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科技、信息及经济领域交流合作和服务,引智工作,各种学术讲座、培训、联谊有关活动。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介绍浦东发展现状和未来前景,宣传留学人员在浦东开发建设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样性的海内外留学人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和创业经验交流以及信息沟通,促进行业之间的合作;
(三)推动与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相互了解和对浦东的了解,开展民间往来,在引智、科教、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浦东的开发开放建设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浦东企事业单位发展开展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留学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X范围内;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讲学、研究、实习进修、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要求,但在海外学习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因本会工作需要,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理事会批准,可作为会员。
第十条与本会联系密切,并对本会工作开展有较大帮助的海内外留学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海外有成就的留学人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一名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信誉;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发挥信息和智力优势积极为浦东繁荣作贡献;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主动为本会献计献策;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者取消其会籍。
会员如对理事会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