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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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介绍本文档旨在指导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方针和规范。

该方针适用于2023年7月以后的所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工作。

目的该方针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效果。

方针内容1. 不动产单元设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动产单元应具备明确的边界和合理的面积,并且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分割和合并。

2. 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应分配唯一的代码以便进行标识和识别。

代码编制应根据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规范,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标准化。

3. 数据维护:对于已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和编制的代码,需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保持系统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4. 协调合作: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合作。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及时传递。

5.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结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的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通过遵守本方针,我们可以确保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准确性和代码编制的一致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效果。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协同合作,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也是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请在使用本文档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6)5 宗地(宗海)划分 (7)5.1宗地划分 (8)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10)6 定着物单元划分 (11)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1)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3)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3)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5)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5)8.1代码结构 (15)8.2编码方法 (16)8.3过渡期编码 (21)8.4代码表示方法 (21)8.5代码变更规则 (22)8.6代码表 (2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4)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34)A.2宗地编码示例 (34)A.3宗海编码示例 (41)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42)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6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

《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

不动产编码规则

不动产编码规则

不动产编码规则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2—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 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3.4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4—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3— 3.6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房屋幢号不变,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2)新增的整幢房屋,房屋幢号在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3)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幢号不变。该幢房屋内新增的层、套、间,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d)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立成片的林木等其他独立定着物的空间范围发生变化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e)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着物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变更情形如下: 1)定着物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编码。 3)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8.4.2宗地特征发生变化、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不动产单元进行编码及标识的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是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不动产单元的唯一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并进行统一管理和查询。

下面是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的详细介绍:1.总体规则:-不动产单元号由数字和字母组成,长度不超过20位。

-不动产单元号区分大小写。

-不动产单元号不能包含特殊字符,如空格、逗号、斜杠等。

2.区划编码:-不动产单元号的前6位为行政区划编码,用于表示所在地区的划分。

行政区划编码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具体的行政区划进行选择和设置。

3.地块编码:-不动产单元通常是由地块划分而成,地块编码是不动产单元号的第7位到第11位。

-地块编码一般由数字组成,长度不超过5位。

-地块编码根据具体地块的划分进行选择和设置,可以根据地块所在街道、社区或其他地理位置进行命名。

4.不动产单元类型编码:-不动产单元类型编码是不动产单元号的第12位,用于表示不动产单元的类型。

-不动产单元类型编码一般由一个字母表示,根据不同的编码系统,可以选择不同的字母进行表示。

-常见的不动产单元类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工业、农业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编码和定义。

5.序号编码:-不动产单元号的最后面几位是序号编码,用于区分同一地块上不同的不动产单元。

-序号编码一般由数字组成,长度不超过4位。

-序号编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可以按照不动产单元在地块上的排列顺序或其他规则进行编码。

6.示例编码:总之,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根据地区行政区划、地块划分、不动产单元类型、序号等因素进行设置和命名。

编码规则的制定旨在实现不动产的精确标识和统一管理,方便不动产登记、查询和交易等工作的进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指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划分和编码的一套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管理效率和规范性,方便进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下面将对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不动产单元设定是指将一幅不动产分割成多个独立的单元,并为每个单元确定其独立的权利状况和标识信息。

设定不动产单元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界定各个单元的范围、权利状况和标识信息,便于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

对于居住建筑,可以根据分层、分户等方式进行单元设定;对于非居住建筑,可以根据功能区划分进行单元设定。

在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单元的界定原则:根据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如使用功能、空间位置等因素,确定单元的范围和界限。

2.单元的权利状况确定:确定每个单元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人、面积、用途等信息,并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3.单元的标识信息确定:为每个单元确定独立的标识信息,如不动产统一编码、地理位置、坐落、面积等信息,便于进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其次,不动产代码编制规则是为了方便管理和查询不动产信息而制定的一套编码规则。

通过统一的代码编制规则,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便于进行管理和查询。

不动产代码编制规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代码的分类原则: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动产的分类方式,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代码的编号规则:根据不动产的分类确定编号规则,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组合的方式进行编码。

3.代码的标识信息:为每个编码确定标识信息,如不动产的地址信息、权利人信息等,以便于进行不动产的查询和管理。

总结起来,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为了方便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通过合理设定不动产单元和编制代码,可以准确界定不动产的范围和权利状况,并方便进行不动产的查询和管理。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6)5 宗地(宗海)划分 (7)5.1宗地划分 (8)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10)6 定着物单元划分 (11)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1)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3)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3)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5)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5)8.1代码结构 (15)8.2编码方法 (16)8.3过渡期编码 (21)8.4代码表示方法 (21)8.5代码变更规则 (22)8.6代码表 (2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4)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34)A.2宗地编码示例 (34)A.3宗海编码示例 (41)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42)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6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会考,但是分数比重不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 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6)5 宗地(宗海)划分 (7)5.1宗地划分 (8)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10)6 定着物单元划分 (11)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1)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3)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3)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5)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5)8.1代码结构 (15)8.2编码方法 (16)8.3过渡期编码 (21)8.4代码表示方法 (21)8.5代码变更规则 (22)8.6代码表 (2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4)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34)A.2宗地编码示例 (34)A.3宗海编码示例 (41)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42)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9)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6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精品文档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1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术语和定义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 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辖区划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根据不动产实体地址的物理位置确定,以层级形式编制:(1)国家级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位数字表示市(地区);第四位数字表示县(市、旗、自治县、盟);第五位数字表示乡(镇);第六位数字用于在县(市、旗、自治县、盟)内区分不同行政区划区域。

(2)省市县乡区级编码:由九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为国家级编码,第七位数字用于在乡(镇)内区分不同行政区划区域;第八位用于在乡(镇)内区分不同自然地区;第九位数字用于在自然地区内区分不同设施或有关形象特征。

(3)村组级编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九位为省市县乡区级编码,第十位数字用于在村(居)内区分不同行政区划区域;第十一位数字用于在村(居)内区分不同自然地区;第十二位数字用于在自然地区内区分不同设施或有关形象特征。

(4)地号:由二到六位数字组成,其前几位数字表示所在的村(居)层级编码,后几位数字表示在不动产实体地址物理位置上按顺序编号。

以上就是不动产单元号编。

(完整word版)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完整word版)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1—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2—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3—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编码规则

不动产编码规则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单元是指土地使用权单位、房屋、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法律上确定的单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对不动产单元进行设定和编制相关代码的工作。

下面将从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1.单元的划分:不动产单元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动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划分的依据可以根据不动产的功能、用途、位置等因素进行。

2.单元的命名:不动产单元设定后,需要对每个单元进行命名。

命名可以参考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道路名称、地块号等相关信息。

3.单元的编号:对于不动产单元设定后的每个单元,需要进行编制编号,以便进行管理和查询。

编号可以根据不动产的位置、顺序等进行编制。

4.单元的测量:在不动产单元设定过程中,需要对不动产的边界进行测量,以确定不动产的实际面积和边界线。

测量可以采用现场测量或者利用地理信息技术进行。

代码编制规则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的标识码编制和代码分类的规定。

1.单元标识码编制:不动产单元设定后,需要为每个单元进行标识码编制,以便于系统管理和查询。

标识码编制可以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位置等信息进行。

2.代码分类规定:为了方便不动产单元管理和统计,需要对不动产单元进行代码分类。

分类规定可以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面积等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管理。

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规范统一: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统一性和可比性。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文件进行。

2.数据可靠性: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的数据需要具备可靠性和准确性,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应用。

在设定和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功能完善: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需要满足实际管理和应用需求,具备较强的功能性。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提高不动产单元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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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
宗地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海sea plot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界址线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的边界线。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应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4)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2017年7月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5)非成套住宅,可以间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连续多间房屋时(非成套),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大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宅基地内的房屋等。
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等不应划分定着物单元。
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定着物单元的权属界线应封闭。
(2)定着物单元的权属界线互不交叉。
(3)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规划要求、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确权登记的要求。
(1)成片森林、林木(或单株林木)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2)全部森林、林木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森林、林木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其他类型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宜依据定着物的类型和权属,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2)当地上全部同一其他类型的定着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1)结合行政区划资料、乡(镇)、街道级建设规划资料和最新影像资料,以乡(镇)、街道级界线为基础,结合公路、河流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初步划分地籍区界线。
(2)依据地籍区划分规则和要求,结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数量,合理确定地籍区的数量和范围。
地籍子区划分
地籍子区划分规则
地籍子区划分方法
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提取村界、街坊界等界线,并将提取的界线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叠加,形成划分地籍子区的工作底图。
(1)结合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建设规划资料,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为基础,结合次要道路、支流、渠道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初步确定地籍子区界线。
(2)依据地籍子区划分规则,结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数量,合理确定地籍子区的数量和范围,精细调整地籍子区界线。
宗地(宗海)划分
宗地划分
宗地划分规则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1)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依据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符合土地确权规定的资料等权属来源证明,结合土地使用现状和相邻权利人的确认,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2)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记载的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位置、界址等基本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的技术要求,结合宗地划分的原则,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规则
2)多个相邻的乡(镇)、街道也可划分为一个地籍区。
3)同一乡(镇、街道)由多片不相邻的行政辖区组成时,每片行政辖区宜分别单独划分地籍区。
4)整建制的乡(镇)、街道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单独划分地籍区。
5)开发区、经济新区等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特殊区域,宜分别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划分地籍区。
定着物单元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一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该幢房屋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别墅、工业厂房等。
(2)一幢房屋内多层(间)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应按照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如写字楼、商场、门面等。
幢single building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房屋building
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
户号 unit code
区分幢、层、套、间的房屋等定着物单元的顺序号。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基本单位。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real estate unit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T
房产测量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6)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公路、铁路等线性地物可单独划分线性地物地籍区。
(2)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
地籍区划分要求
(1)交通、水系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乡(镇)、街道级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地籍区界线。
(2)地籍区宜基本保持乡(镇)、街道级行政辖区的完整性。
(3)地籍区应覆盖整个县级行政辖区,地籍区界线不应切分宗地。
依据海域(含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现状资料或设计方案、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资料、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按照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岛字[2011]365号)的技术要求,结合宗海界址、用海类型与方式等基本情况,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1)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岛使用权范围。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要求
(1)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界址线应封闭。
(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界址线互不交叉。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方法
定着物单元 unit of things fixed on land or sea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是定着物所有权登记的基本单位。
幢号 single building code
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 海洋资源学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宜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更而调整。
地籍区划分
地籍区划分规则
(1)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其中:
1)一个乡(镇)、街道可划分为多个地籍区。
(3)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塔状物等构筑物,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4)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1)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其中:
1)一个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可划分为多个地籍子区。
2)多个相邻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可划分为一个地籍子区。
3)一个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由多片不相邻的区域组成时,每片区域宜分别单独划分地籍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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