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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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切实做好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职责,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向。通过培养,使在职研究生成为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高层次、新世纪的领导干部、管理人才和理论骨干。为深化改革,振兴安徽,实现安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做到学以致用。坚持以学习原著和党的重要文献为主,以自学和研究为主,把学习研究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在职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独立分析、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改革、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循“严进严出”,“强化管理”和“有偿培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招生工作
第五条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在校委领导下,由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生对象为我省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中
从事党政领导工作、经济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教学、宣传工作的
干部。
第七条凡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基
本路线;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并已取得省人事部门认可的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共党员或人党积极分子;年龄在45 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在职研究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校委和研究生领导小
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
学计划实施、学籍管理、教材购置、班主任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领导小组在校委领导下,负责加强对研究生工
作的指导,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处室关系。
第十条研究生教学指导组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有全面指导
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学指导组负责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研究、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落实
对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在职研究生按专业配备兼职班主任一名。班主任在
研究生部领导下工作,协助指导组贯彻实施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与教学计划,保持与研究生的联系,了解研究生情况,督促检查研
究生自学;负责在职研究生的考勤、成绩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协
助任课教师做好辅导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在职研究生按专业编班,并按地区就近的原则,将每班编成若干学习小组。各班指定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各一名;各组指定正、副组长各一名。班委、组长配合班主任组织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开展班组活动,加强班组建设。
第四章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在校委领导下,指导组负责研究生的教学、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班授课教师由各专业教学指导组选派后报研究生部聘请,授课教师须针对课程的特点,结合研究生实际,认真备课,并于面授之前将不超过1 万字的教学提纲和不超过10 万字的课程讲义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负责印发给研究生。课程结束之前,教师须布置作业题,并明确考试类型。
第十六条建立研究生工作协调组,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协助校委督促检查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落实。
第五章学制与课程设置
第十七条在职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前两年半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课,最后半年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根据在职学习的特点,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以提高研
究生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水平、研究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第十九条在职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选修课包括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讲座等。
第六章学习方式
第二十条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通过面授指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教师集中讲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教师指导与个人独立研究相结合,书本学习与岗位应用相结合。坚持自学为主,研讨为主,充分发挥教师与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一条省委党校每学期安排两次集中面授时间,每次十天左右。在保证必要课时的前提下,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力求少而精,新而深,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和难点。
第二十二条个人自学是在职学习的主要方式。除集中面授外,其余时间由研究生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自学。为加强自学,各班按地区就近的原则,每10-15 人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学习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牵头,不定期地开展学习、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方式:必修课进行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选修课
进行考查,考查可采取答卷形式,也可用撰写论文、检查作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最后成绩实行结构百分制:卷面成绩占60%,作业成绩占20%,面授考勤成绩占20%。必修课成绩按合成百分制计分。选修课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分。
第二十五条论文、作业应在授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迟交者成绩酌情降等。研究生的论文、作业不得抄袭或他人代笔,违反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检查深刻者,给予一次补做补交机会。情节严重,态度不好,责令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或由于每门课面授请假超过1/2 学时以及旷课1/3 学时,不得参加正考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一律记“及格”、“不及格”。
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且经办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按正考记入成绩表。
第二十七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记,凡旷考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凡经缓考、补考仍不及格和因旷考不得参加补考的,在最后一学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总补考,经总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肄业对待,只发研究生肄业证明。
第二十八条考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考试中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