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就医、支付等有关问题说明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武劳社[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进行环检、孕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关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处理(一)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4]234号)及《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乌政办[2006]23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支付;(二)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标准支付,其费用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垫付,年末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三、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四、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自然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给予支付。
五、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的,妊娠期内因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而终止妊娠的;或因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而终止妊娠的。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及报销流程
费用自理与部分负担原则
要点一
费用自理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要点二
部分负担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项目,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 定比例负担。
异地生育与转诊转院规定
异地生育
职工在异地生育的,需提前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未 经备案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和认识。
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服务质量
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法规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法 规,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窗口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办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地方层面
《昆明市生育保险办法》、《昆明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等。
02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与标 准
报销条件
01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02
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 育保险费满12个月。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 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
资金拨付与领取
经审批通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给用人单位 或本人。
用人单位或本人在收到拨付资金后,应及时核对金额 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04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费用结算与审核
孕妇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生育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生育保险医疗项目(一)门诊产前检查(见附表一);(二)由生育引起的并发症(见附表二);(三)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四)符合规定的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因生育保险医疗项目就医时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流程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做门诊产前检查(建《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卡》)时,必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简称IC卡)、结婚证复印件,到医院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进行身份确认。
身份确认后,可凭IC卡及《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正常就医。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和标准(一)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本文第一条生育保险医疗项目(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除外)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或自理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以下情况仍按《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3、异地就医人员;4、符合有关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人员;5、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支付,即: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付40%;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0%。
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目录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2页2、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3页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5页4、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哪些费用?7页5、员工领了生育津贴,企业还发工资吗?9页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费总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企业按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相同,为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广州市自2007年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85%。
参考法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6条第1款、第2款;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例:2011年3月2日,安徽蚌埠新闻网发布记者刘霜的报道“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蚌埠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自3月1日起正式启动。
为配合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蚌埠市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先的0.9%下调至0.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老工人
退休 劳模
统筹 基金
住院(含急诊留观7日内)
一级 医院
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85%
90%
95%
95%
15万元
二级 医院
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三级 医院
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门诊特殊病
1300元/年(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异地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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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号: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费(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五、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六、生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十九、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程序
(1)持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关于报销生育费用情况说明
1.报销生育保险需要的单位情况说明怎么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出生证。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报销生育保险需要的单位情况说明怎么写3.关于社保报销生育费用问题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以北京市为例):一、生育津贴1、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包括
津贴金额、津贴发放期限以及支付机构等。
二、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津贴按月计发,每月不超过2000元,支
付期为整年一次,支付机构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申请生育保险津贴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准备好相关申
请材料,递交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四、申请津贴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收规定的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自负费用,以免耽误审批和发放。
五、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津贴的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经审批而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责令退回。
六、所有申请者,均须如实书面申报,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办理说明一、生育就医须知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领卡凭证”)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就医。
二、生育报销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两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
(一)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个人先现金垫付,不需要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相应表格,于每月1 日至20 日向参保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的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需材料:《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引(流)产证明)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及复印件;原始收据及复印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及复印件(有医药费用的时候必须附带);检查、治疗明细单;员工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2)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需材料:《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引(流)产证明)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及复印件;原始收据及复印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及复印件(有医药费用的时候必须附带);检查、治疗明细单;员工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二)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只有因入院时黑名单或急诊入院未带“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等情况,可申请手工报销。
可以持卡进行实时结算,由医院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账,不需要再到区县医保中心手工报销,结算后的费用社保中心不予二次报销。
住院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若未持卡就医,且有北京市准生证的,需材料:《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及复印件;婴儿(出生、死亡、引(流)产证明)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及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费用明细;原始收据及复印件;外地就医的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一份;(仅限在京上生育险,在异地生育的员工。
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办理指南
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办理指南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医疗保险办法》,天津市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并给予适当的生育津贴。
下面是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办理指南。
一、待遇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1.夫妻一方户籍在天津市;2.夫妇一方在天津市户籍,另一方在外地工作,且在天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夫妇一方在天津市工作,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理流程2.申请医疗费用支付:夫妇在孕7个月以内,到就医地的计划生育办事处提出医疗费用支付申请,提供以下材料:(2)住院入院通知单:由医院开具的住院入院通知单。
(3)住院住院费用清单:由医院开具的住院费用清单。
3.费用结算:提供申请材料后,经计划生育办事处审核核准,将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费用支付标准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夫妇可享受以下支付待遇:1.住院医疗费用:包含分娩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出院津贴: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出院津贴,具体标准为就住院天数按每天支付一定金额。
3.其他待遇:参保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支付标准范围内,还享受相应的其他待遇。
四、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要齐全:在办理手续时,夫妇应当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避免申请被拒绝或延误。
2.及时办理:夫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以便及时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3.保留相关单据:夫妇应当妥善保留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发票和结算单据,以备查询和核对。
4.依法享受待遇:夫妇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依法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违规操作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为符合条件的夫妇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和适当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及生育医疗费报销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及生育医疗费报销须知一、办理生育定点医院及生育就医凭证有什么好处?答:从怀孕满16周后,每次产检及分娩的费用,属于生育险支付范围的,由医院直接跟医保中心结算(在广州医院生育适用),不属于生育险范围的用药才需员工自费。
(未及时办理生育凭证的费用,医保中心一概不给予报销)二、什么情况下可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凭证?答: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三、确定生育就医医院后,是否还能变更?答: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但是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生育就医医院的,之前所选的定点就医医院的费用,生育险不能给予支付,需员工自负。
四、办理就医确认凭证时,需提供哪些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注意: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还要出具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广州市户口人员则不需要);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份;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应填写哪些项目?1、申请目的下的分娩、人流、引产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某一项);2、预产期;3、产检医院;4、分娩医院;5、是否异地分娩(填写是或否);6、异地医院地址(选择异地分娩需填写,且地址必须是所选医院的正确的完整的地址)六、异地分娩的费用如何结算?需要哪些资料办理报销?答:异地分娩的费用需要员工自行先垫付,回来后提供相关的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所需资料如下:1、《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2、审批通过的《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并按表要求由分娩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及盖章;3、在广州市产前检查的须提供《就医凭证》;4、《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5、已盖章的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复印件;6、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职工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职工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自80年代中期至今,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有了较大扩展,基本保障能力有较大提高,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在新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女工权益,保障女工健康,不断加强生育保险的有效利用,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加以研究和探讨,是推进生育保险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职工;生育保险;对策1 生育保险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1 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到位一是职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处于非生育阶段的职工认为缴不缴纳生育保险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不能从生育保险中得到补偿,只要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处于生育阶段的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很多妇女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有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保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参保单位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到位。
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认为养老保险保障了其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险解决了职工患病的部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为企业降低了风险。
而生育保险只对生育的职工有一定的补偿,其他职工没有享受到实惠。
加上职工本身也认识不到位,对参加生育保险要求不强烈,就形成了重养老、医疗、工伤,轻生育的偏见观念,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不缴纳生育保险,或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局面。
1.2 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切实保障生育妇女和家庭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
目前,生育保险科目相对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无论是生育保险知识普及,还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优化等方面,生育保险工作仍然大有潜力。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津劳局[2005]238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参保缴费问题(一)《规定》第二条中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和私营企业等。
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党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二)《规定》第二条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2005年9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2005年9月30日之前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2005年9月1日以后成立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30日内,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生育保险该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该怎么报销?不管是在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单位都会给职工交生育保险。
它是保障民生的基本政策。
如果你在职并已孕。
那关于生育保险的这些知识,你一定得知道啊。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关于生育险的事!一、什么是生育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可向在职妈妈们提供生育津贴,妈妈在从怀孕到分娩期间相关医疗费用可报销。
二、生育险报销有什么条件?1、在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保;2、生产前连续缴纳生育险9个月,中间不能停交、断交;3、新生儿出生后次月起可以办理生育险报销;4、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三、生育保险最新报销范围怎么规定?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江宁区生育保险的部分具体规定
江宁区生育保险旳部分详细规定一、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及医保卡与否可以使用?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孕20周(含20周)内500元和孕20周至分娩800元, 实行限额支付、零星报销(先付现金, 后报销。
)2.生育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上限为35元/天。
3.分娩发生旳医疗费用, 原则上实行与医院联网刷卡结算。
(目前, 只有江宁区旳医保定点医院可以刷卡结算, 江宁区以外地区先付现金, 后报销。
)对暂不具有联网刷卡结算条件或部分进行了联网刷卡或分娩住院后转院或为便于照顾, 对夫妻双方或双方父母居住在本市外(须提供房产证或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同意异地住院分娩旳, 其分娩发生旳医疗费用采用零星报销旳方式予以支付。
详细原则为: 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在元、2200元3500元以内旳, 由基金限额支付。
对超过以上限额、一定金额如下旳部分, 按照如下原则支付: 顺产—2500元、助娩产2201—3000元、剖宫产3501—4500元之间旳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含自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如下转入三级医院就医)旳, 个人承担5%, 在二级及如下医疗机构就医旳, 个人不承担;顺产2501—4000元、助娩产3001—4500元、剖宫产4501—6000元之间旳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含自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如下转入三级医院就医)旳, 个人承担30%, 在二级及如下医疗机构就医旳,个人不承担。
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初期(怀孕三个月及三个月如下)妊娠流产、中期(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如下)妊娠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按下列原则限额支付:计划生育手术支付项目及定额原则单位:元参保职工发生旳输卵(精)管绝育术和复通术费用按400元原则, 由基金限额支付。
5.男职工配偶为无业旳, 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旳初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以及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旳医疗费用, 按照女职工就诊医院类别、零星报销限额原则旳50%支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冀劳社[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省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切实做好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经办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因生育需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一)女职工妊娠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围产保健手册、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IC卡、医学诊断证明书(对于体外胚胎的,还需提交精子和卵子来源的医学证明书)。
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认真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
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才能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
(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是指其配偶为农民或城镇居民,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的。
其配偶为大中专毕业生暂无工作单位的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妊娠90日内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IC卡,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本款(一)规定的材料。
男职工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须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门诊或住院,须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时,还需出示生育备案表);门诊(急诊)接诊医师首先对就医的职工与其出示的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本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就医。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针对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费用的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提高生育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报销、产后护理费用报销等。
其中,生育津贴是针对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贴,旨在减轻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是指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恢复等费用的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是指孕期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产后护理费用报销是指产后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
其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地区差异、医疗费用水平、人口政策、社会经济状况等。
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配置、人口政策等因素的不同所致。
同时,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也会受到医疗费用水平的影响,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水平较高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也会相应较高。
此外,国家的人口政策和社会经济状况也会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最后,针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调整和完善,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机制,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能够及时、合理地进行调整。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防止生育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生育保险基金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总之,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提高生育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广大生育女性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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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及规定按照市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分中心的实际工作,为了尽快更好地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和支付工作,我们对有关政策及规定进行了总结,希望各单位认真体会和理解。
一、蓟县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只有二家:1、蓟县人民医院;2、蓟县妇幼医院。
二、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自正常参保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新参保的单位,必须从每年的1 月份开始参保,不能欠缴。
欠缴、补缴期间的费用都不予支付,并且涉及到全年的利益。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或欠缴、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受到损失得,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三、生育保险支付围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分娩期外的妊娠并发症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围);3、生育津贴;4、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并发症由生育保险支付)。
四、生育津贴及计算方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
生育津贴的标准:1、妊娠不满12 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生育津贴;2、妊娠满12 周至不满16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 天生育津贴;3、妊娠满16 周至不满28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 天生育津贴;4、妊娠满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 天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如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 天的生育津贴;4、女职工晚育(年满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三)、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30.4 X享受天数五、生育保险支付标准①定额支付的项目: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引产1000 元;高危人工流产600 元;流产260;放置(取出)宫节育器术150 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 元;男职工绝育术600 元。
②按项目付费的项目:符合支付围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100%支付。
其中,因治疗分娩期合并严重科疾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③限额支付项目: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限额300 元;满16周至不满2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限额500 元;满28 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限额800 元。
六、生育保险不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①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②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③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关于登记问题生育保险的登记:包括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住院登记。
前两项登记是要到分中心登记的,住院登记现在仍需到分中心登记,待以后软件完善后,可以到联网的定点医院登记。
(一)、关于妊娠登记:1、登记时间:市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于本市生育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由各单位专管员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手续,同时填写津社保生登字2 号表《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并在该表的左上角单位代码处加盖单位公章。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可以现在补办妊娠登记;已经生育的或或没有生育的要求各单位在2006年6 月10 日前必须补办妊娠登记,过期不在补办登记,费用也就无法报销。
2、提供的材料: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②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均加盖医院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④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该提供代办人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登记手续,在所属分中心登记填表后,分中心将给参保人员一联登记表,待办理住院就医登记时放在登记材料中。
4、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并且不予办理以后的各项费用报销。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1、登记时间:经市、区(县)计划生育鉴定机构鉴定后,由用人单位在参保首月,或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诊后当月,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提供的材料: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②经市、区(县)计划生育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分中心医保科留存复印件(A4纸)。
这个证明的有效期是三年,超过三年的需要重新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
3、登记手续,在蓟县医保科登记填表后,将给参保人员一份登记表留存联。
4、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以后的相关费用报销。
(三)、住院登记:1、登记时间:可以在联网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到分中心办理,要求在住院当天,或3天办理完毕。
2、提供材料:①《住院证》;②《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③生育住院的需要提供《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⑤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住院的需要提供《妊娠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⑥需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⑦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需要提供《并发症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⑧他人代办的需要代办人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⑨、绝育术后复通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留存复印件)(A4纸)和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前)3、外地登记的职工住院要求7日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同本地职工。
4、对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不予报销。
(四)、现在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现在由于软件的原因,还不能按照上面的方式来登记,必须到蓟县分中心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已经生育的可以现在补办住院登记,在2006 年6 月10 日前必须补完登记,过期不在补办登记,费用也就无法报销。
未生育的要在住院3日登记。
登记的材料:①《住院证》或《住院通知单》盖医院的生育保险专用章;②《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③需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④他人代办的需要代办人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⑥填写津社保生登字1号表《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并在该表的左上角单位代码处加盖单位公章,将参保人留存联交给单位,报销时放在申报单据中。
八、结算问题:1、生育津贴的结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生育职工发放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2、定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保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3、按项目付费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按项目付费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保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5、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门诊终止妊娠医疗费、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办理了“其他住院”登记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保办理结算。
十、衔接问题:1、在参保月之前已经生育并出院的,按规定可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
2、在参保月之前已经生育未出院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十一、生育保险就医管理:(一)、产前检查费: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二)、生育: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娩;(三)、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手术;(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职工应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五)、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本人事先选定的2 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 家一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就医,也可在上述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
(六)、在津参保人员,家居外地可回当地分娩。
需由单位提供本市无亲属的证明,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向所在分中心备案登记,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的标准进行支付(按在本市就医办理登记、审核支付)。
实施计划生育医疗的只允许在本市。
十二、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报销现在,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等以后软件完善后,住院医疗费不再由单位申报。
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采取一次性申报制,也就是说待职工生育完后再进行费用的报销。
(一)产前检查费:1、门诊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蓝联,必须是检查相关的费用;2、相关的检查报告(可以是复印件)(A4 纸)(二)、生育住院医疗费: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住院费用清单;3、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例)(A4纸);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术后)(三)生育津贴:1 、参保前生育分娩的,只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下述4 项,连同医疗费申报的可提后3 项,因第1 项已经提供了。
(1)、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术后)(2)、出院小结(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A4纸)(4)、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医保科留存复印件)(A4纸)2、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由医院与分中心结算的需,单位申报津贴的提供:(1)、出院小结(必要时复印住院病例)(A4 纸)(2)、晚育独生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A4 纸)(3)、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A4 纸)以上费用申报还需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一份。
(A4 纸)十三、生育保险的门诊费用报销(一)、计划生育(上环、取环)报销需提供: 1、《医保证》复印件(A4 纸)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3、费用机打明细4、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5、相关的检查报告6、相应门诊病例7、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二)流产、引产的报销需提供:1、《医保证》复印件(A4 纸)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3、费用机打明细4、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5、相关的检查报告6、相应门诊病例7、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8、妊娠登记表(登字2 号表)“参保人留存联” 符合生育条件的,可以一同申报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