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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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OO三年一月七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研究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研究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视听节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得网络视听节目具有传播速度快、为大众所接受、观众群体广泛、产业链覆盖面广等特征。

然而,网络视听节目同传统电视节目相比,受众群体难以精准把握,内容涉及领域复杂,监管管理面临复杂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展开研究,主要包括常见的监管方式、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二、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方式网络视听节目即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影视节目,除了传统的电视影视节目外,还包括网络原创内容、视频直播、短视频等类型。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方式以行政法规和自律规范两种形式主要体现。

1. 行政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是网络视听节目的基本监管准则。

该法规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责任、内容检查要求、用户信息管理等方面。

此外,道德伦理委员会、网信部门也会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管。

2. 自律规范自律体系主要由行业机构自行建设,领域包括网络视听节目从业者、广告主和设备提供商等。

自律体系主要包括制定自律规范、考核认证、投诉受理等方面,其目的是通过自律性的管理方式来提升网络视听节目行业的管理水平。

三、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管理面临的问题网络视听节目监管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法规有待完善,并需要加强检查力度。

当前法律法规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还不够明确,想象空间还有很大,监管力度也未能完全到位,对一些底线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管力度还没有到足够严厉的程度。

其次,管理难度较大,技术手段无法满足监管需求。

网络视听节目凭借互联网传播方式,地域无限、加密传输、加密内容等特点,使得监管管理面临着难度较大的情况。

四、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管理的发展趋势未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和监管的重点难以转移。

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和监管重点将会从事前管控向事中监管、事后追责转变,注重尽量不去约束内容表达,而是将重点放在追究责任,针对一些违规的活动进行处罚和惩罚,逐步用法律监管来约束各类行为,这样才能达到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广电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5月20日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答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答

《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解答《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解答 为规范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秩序,促进⾏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解答,希望⼤家喜欢。

问:为什么出台《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 答:《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对《互联⽹等信息⽹络传播视听节⽬管理办法》(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修订。

39号令⾃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络视听节⽬管理、维护⽹络⽂化安全起到了重要作⽤。

近年来,随着三⽹融合全⾯推⼴,⽹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速,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为促进交互式⽹络电视(IPTV)、专⽹⼿机电视、互联⽹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对违法违规⾏为的查处⼒度,根据⼈民群众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在对39号令进⾏修订的基础上,近⽇发布了《规定》。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点:⼀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与原有规章交叉重叠、处罚依据及对新业态管理不⾜等问题。

⼆是将三⽹融合推进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包括对互联⽹电视等新业态的管理经验等,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电和电信双向准⼊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加强⽹络信息安全和⽂化安全建设,突出强调从业机构的主体责任。

四是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处罚⼿段,加⼤违法违规打击⼒度。

问:请介绍⼀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5章32条,主要制度包括: (⼀)强化⽹络信息安全和⽂化安全建设。

⼀是将内容安全、传输安全和技术安全保护制度作为业务准⼊的基本条件。

⼆是强化主体资质的审查。

公文系列知识之十二:模糊语言的运用-行政公文-实用模板

公文系列知识之十二:模糊语言的运用-行政公文-实用模板

常见公文写作规范一、公文的定义及种类1.公文定义。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

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公文种类。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

党政机关法定的公文有15个文种: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3.常见文种。

通知、意见(如: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计划、总结、简报、方案等(学校向教育局报送的材料)。

4.公文特点。

公文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无论从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行政事务,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协调各种关系,使工作正确高效地进行。

二、公文格式(适用于学校报送的计划、总结、简报、方案、请示、报告等)公文格式,即公文规格样式,是指公文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它和文种是公文外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效用的发挥。

包括公文组成、公文用纸和装订要求等。

(一)公文用纸及版面要求1.公文用纸。

指的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A4型纸,即297mm×210mm。

2.页面。

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文字资料一律纵向横排,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段落设置为固定值28磅。

3.页码。

插入页码时设置为: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外侧;格式:数字左右各有一条一字线;选择4号宋体。

这样设置的页码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适合双面打印和左侧装订。

4.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的颜色均为黑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作者:————————————————————————————————日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管理的通知⽂号:⼴发[2012]53号颁布⽇期:2012-07-06执⾏⽇期:2012-07-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作为⼀种新兴⽹络⽂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民群众精神⽂化⽣活、为⼈民群众参与⽂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贯彻落实党的⼗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络⽂化,依据《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步加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管理,通知如下:⼀、⿎励⽣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是繁荣发展⽹络⽂化、实施⽹络内容建设⼯程的重要⽅⾯。

作为⾯向社会⼤众的⽂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位,⾃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

(⼆)国家⿎励⼴播电台、电视台、⽹络⼴播电视台、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影视节⽬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产制作适合⽹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

⼆、强化⽹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播出机构准⼊管理(⼀)从事⽹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播出的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应具有满⾜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络视听节⽬⾏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员,具备健全的节⽬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播影视⾏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从事⽣产制作并在本⽹站播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的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播影视⾏政部门颁发的《⼴播电视节⽬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

我国网络电视台发展简史

我国网络电视台发展简史

VOICE &SCREEN点击新媒体WORLD传媒e时代我国网络电视台发展简史□杨状振摘要:网络电视台是传统广播电视媒体拓展市场空间的阵地,自本世纪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自由生长到有序规范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市场的力量,也体现了政策规制的力量。

如今,网络电视台正带着确立‘‘在新媒体传播格局中的主流地位”社会责任日益壮大。

关键词院网络电视台抢注规范2005年前后,中国民营视频网站开始出现。

当年4月,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在上海成立,同月56网()在广州上线运营,6月第一视频网(www.v l.c n)在北京成立,8月主营机场电子屏视听业务的航美传媒在北京成立。

2006年5月,民营视频分享网站六间房(www.6.c n〉上线播出,7月酷6网()上线播出,12月优酷网(w w w jou ku. com)上线播出,而在此前的2004年11月,国内另一家曰后引领正版影视剧风云的专业视频分享网站乐视网()已在北京中关村宣布成立。

在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纷纷进军网络音视频服务市场的时候,传统广播电视媒体也在尝试着进行业务转型,利用自己充沛的视听节目资源和品牌优势向新生的网络视听服务市场拓展空间。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互联网媒体属性的加强和网络视频服务的迅速增长,广播电视管理机构和广播电视台一直给予了密切关注。

1995至1999年,《中国曰报》《人民曰报》、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陆续在互联网开办电子版报纸和单位网站。

到1999年底,中国网上报纸数量已达700多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网站数量也超过了100家。

“在这一阶段,不仅上网媒体数量迅速增加,而且广泛采用独立域名,新闻信息内容的更新频率加快,网络的多媒体功能、交互功能和查询功能被普遍使用。

”®2000年后,互联网的普及速度明显加快,再加上音视频技术的更新和市场需求的增长,互联网站开办视听节目服务成为其拓展新生业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0]90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8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0.12.12【实施日期】2000.12.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规范和加强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现下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特定用户播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

包括按次付费点播、轮播、按需实时点播等服务形式。

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数据等集成为一体进行传播的活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其他任何境内外机构、个人不得开办或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开办、经营有线电视视频占播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五条申。

北京市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京广发[2010]3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京广发〔2010〕357号)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网络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环境,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检举揭发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举报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并由具体部门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将严格保护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权益,不泄露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举报范围和举报内容:(一)举报范围:1.北京市属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含备案)的单位传播违规视听节目的;2.北京市属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网站擅自传播视听节目的;(二)举报内容主要是指以下十类视听节目: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政策分析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政策分析

的各种传播形式 、传播介质 传播程 序和网络 类型都进行了
具体说 明。 办法》规定 : 信息网络包括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通信网 、计算机网、闭路 电视 系统等 。 《 ” 办法》 中对网
络类型 的界定 比 通告》中更加清楚 ,它 明确地把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 网包括在信息 网络 的范 围之 内。 20 年出台的 l号令 《 03 5 是 办法》 经过两年多试运行 以后 , 正式出台的部 门规章。1 号令并不是 《 5 办法》的复制件 , 对 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概念的内涵做 了很大的调整。1 号令 明 5 确规定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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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 目的.由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规范 , 不适用本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概念 的内涵减小了。 2 0 年 的第 3 04 9号令尽管 和 1 5号令的名字完全一样 都
1 信息 网络 传播视 听节 目概念 的内涵不 断地 变化 。
在早期 的政 策中 , 没有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概念的
内涵做具体 的界定 , 通告》把包括电台 、 《 电视台在 内的各种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管理办法》第 l 号令 ,以 5
下简称 1 5号令 :
传播视听节 目的网络都纳入信息 网络 的范 围之 中。
放宽 了对在 互联 网上传播视 听新闻服 务的规定 , 仅要求提供 时政类视 听新闻服 务的 , 当持有广播 电视播 出机构许可证 应 或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许 可证。 三是降低 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的进入 门槛 。 9 3 号 令 中规定 :“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机 构 , 不得从事 信息 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业务 。 这样规定是 为了避免外资进入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节 目领域。 6 5 号令鼓励 国有 战略投资者投 资互联 网视 听节 目服务企 业 ,并规定具备法人资格 ,为国有 独 资或国有控股单 位 ,可 以申请从事互 联网 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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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肖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
广发社字[2000] 166号
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拯国家有关规泄,我局制泄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000年四月七日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以非广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播方式)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及相应的编辑、播放、传输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等活动。

以广播方式播放、传输节目,属于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包括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各种具体的形式,由信息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设备所组成的,使用多种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系统。

信息网络包括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通讯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石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画而组成的图象或可收听到的连续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是指将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素材组织编排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泄全国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左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实行许可管理。

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

第六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肖目按以卜-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1、新闻类:2、影视剧类;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4、$ 业类,包括科技、教冇、医疗、W、气象、爭等。

第七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英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左的广播电影电视类巧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广播电影电视类廿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

第八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右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3年以上;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第九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肖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2年以上:(二)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第十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须持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立有关的书面材料,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叮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右目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国和巧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

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泄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肖目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泄办理审批手续。

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须先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目许可证》年检制度。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H许可证》。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乎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六十日办理续证手续。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信息网络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出租、出让给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用以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不得向未持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网络硬软件平台和其它与传皤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有关的服务。

第1-五条用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节H须从广播电影电视类节忖专用I I录中选取。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

专用节目片目由各类节日的版权持有者捉供,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贵将载入冃录中的节冃片冃等情况定期向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冃许可证》的单位公布。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娱乐类、专业类节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立。

第十八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F内容的节冃: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榕、迷信或者泊染暴力的:
(-匕)虚假的信息;
(八)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冃录的影视剧类节目:
(九)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必须对所传播节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I•八条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传播本台广皤电视肖日。

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节H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

第十九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过监听监看、建"郴应的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 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左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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