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单位生育津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规范生育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育津贴的定义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1. 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 女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条件,包括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3.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待遇。
四、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1.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2.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3.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五、生育津贴的发放程序1. 女职工在生育前,应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育证明、身份证等;2. 用人单位审核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确认符合发放条件后,及时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生育津贴;3. 生育保险基金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发放至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4. 用人单位应协助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的领取手续。
六、生育津贴的管理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生育津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生育津贴的及时、准确发放;2.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生育津贴的财务管理,定期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自查;3.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生育保险基金报送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七、违反本制度的处理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生育津贴。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为准。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目录1 简介2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3 主要特征4 主要作用5 办理程序1. 5.1 一、生育保险申报缴费2. 5.2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3. 5.3 报销生育医疗费申办条件6 缴费标准1. 6.1 生育保险缴费方式2. 6.2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7 报销方式1. 7.1 报销流程2. 7.2 报销条件3. 7.3 报销比例4. 7.4 报销范围5. 7.5 报销期限8 津贴发放标准1. 8.1 一、女职工2. 8.2 二、男职工9 给付标准10 注意事项11 法律依据12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1. 12.1 生育险覆盖面拟扩至个体企业2. 12.2 新规内容3. 12.3 新规释疑13 保险待遇生育保险 - 简介生育保险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保险[1](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2]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张家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张政[2008]20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为在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职工均有依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单位按月将此款项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在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乘以3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拨付到我公司,再由我公司支付职工本人。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间及工资发放按照张煤公司字[2008]73号《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在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八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张家口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7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张家口市建国医院、张煤机医院、下花园区人民医院。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直接结算的方式,每个生育女职工生育后,剖腹产3000元,顺产2500元,怀孕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150元。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一、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2022年新规定产假是九十八天,难产的以及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的天数。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一般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的。
一、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进行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休产假员工是否有防暑降温费休产假员工没有防暑降温费。
休产假只能拿生育津贴,公司继续给缴纳社保,其他的福利就不能享受。
防暑降温费标准是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二、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一、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新规定是多少天?国家法定产假规定是98天的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西安男子可以享受多久的陪产假?根据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政法发88号,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申报
申报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 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 上支持。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 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 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 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 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申请
申请
对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 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谢谢观看
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 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女性员工提供生育期间的经济保障。
以下是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的一些须知:
1. 参保条件: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员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常要求年满16 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缴费期限内。
2. 缴费要求: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通常情况下,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相等或者更高。
3. 生育津贴: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通常会计算基于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4. 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具体的报销比例、范围和金额也因地区而异,可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
5. 产假: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
根据国家规定,
通常有一定的产前休假、分娩休假和产后休假时间。
具体的休假制度可以参考当地的劳动法规定。
6. 生育保险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在符合条件后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并填写申请表格。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须知,具体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及时了解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辅导。
此致
敬礼。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内蒙古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内蒙古⽣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育保险是国家给予⼥职⼯的福利。
第⼀章总则。
第⼆章⽣育保险基⾦。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职⼯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职⼯⽣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育保险费⽤的负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发展纲要>的通知》(劳部发[1995]412号⽂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育保险实⾏社会统筹,设⽴⽣育保险基⾦,对⽣育职⼯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治区规定,参加当地⽣育保险,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
按照本办定的标准保障职⼯的⽣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治区旗县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企业职⼯⽣育保险⼯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城镇企业⼥职⼯⽣育保险的监督、管理⼯作。
旗县以上各级经办机构负责⽣育保险基⾦的筹集、管理和⽀付⼯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六条驻呼⾃治区直属、中央军办企业的⽣育保险由⾃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盟市属企业以盟市为主实⾏⽣育保险费⽤社会统筹。
⽣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基本平衡原则,统⼀筹集、统⼀管理。
⽣育保险基⾦由下列项⽬构成:⼀、企业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费滞纳⾦;三、⽣育保险基⾦的利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
第七条⽣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总额的⼀定⽐例缴纳,具体⽐例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测算确定但平均费率⼀般不超过当地职⼯平均⼯资总额的0.6%-0.8%,⽣育保险费⽤实⾏社会统筹时,企业应须交⼀个⽉的周转⾦。
根据计划内⽣育⼈数和⽣育津贴、⽣育筹项费⽤⽀付状况,⽣育保险费率每三年调整⼀次。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条企业缴纳的⽣育保险基⾦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开设的⽣育保险基⾦专户,⽣育保险基⾦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利息并⼊⽣育保险基⾦。
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
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企业产假几天2024新规定
企业产假几天2024新规定一、2024年产假多少天产假的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公司解雇孕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下标准的双倍计算赔偿,具体如下: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如下:1、当事人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世分量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2、办理准生证;3、当事人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4、生产后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本、身世分量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总之,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的时间通常为98天。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产假通常不会少于90天,较高可以休假98天。
其中,产前一般可以休假15天;如果是孕妇难产的,那么可以增加产假15天。
此外,如果是生育多胞胎的,那么每多生育1个婴儿,会增加15天产假。
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那么可以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产假多少天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制定了《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市本级统筹。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和流程一、2024年生育津贴新规直接说重点,社保中的生育津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假工资,也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领到的国家给予我们的补贴。
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发放标准、夫妻双方生育保险三点展开描述。
2024年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从职工交缴生育保险到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后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
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帮你缴纳社保,即便你已经生了孩子,也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不过你可以申请费用由单位支付。
2024年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夫妻双方生育保险:如果只有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二、2024年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般来说,生育津贴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可以申请领取,当然不同省份规定也有不一样的,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
1、生育津贴领取所需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本人银卡复印件(备注本人手机号、姓名和开户行地址);(4)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5)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是在所属机构开具盖章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复印件;(6)产前检查单据、B超单据和发票等;(7)出院结算单据;(8)医院病案室复印的完整病例(包含入院、分娩、出院、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等的完整病例)2、生育津贴领取的流程(1)生育后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拿上述填好的表格,到丈夫单位盖章并由双方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第六章⽣育保险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七条⽤⼈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力的充
分发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机会,保障
其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三条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妇女职工
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其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妇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确保其
合法休假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鼓励其
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保障其生育假期和哺乳假期。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对胎儿或婴
儿有害的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不得因此影响其正常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____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生育率低下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鼓励夫妻生育二孩,提高生育率,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制定和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是必要的。
本管理方案旨在明确____年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为职工提供全面的生育保障,推动生育率的提高。
二、政策范围和适用对象1. 政策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劳动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等。
2. 适用对象: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国籍的男女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夫妻双方第一胎生育,每人可享受5000元生育津贴;夫妻双方第二胎生育,每人可享受8000元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2. 产假和护理假: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3. 医疗保险待遇: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生育期间的住院费用全免,门诊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
4. 子女生活津贴:夫妻双方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每月可享受300元的子女生活津贴。
子女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四、保险费收入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收入: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为职工缴纳0.5%,用人单位缴纳1%。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3. 保险费调整: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保险费费率。
五、管理机构和责任1. 职工生育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具体责任包括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收取和支付保险费等。
2. 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保险的代理缴费人,负责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咨询。
3. 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解决职工的疑问和问题。
2024年女性产假国家规定
2024年女性产假国家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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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ÿ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λ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λ,单λ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
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
疗费和医疗费。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ÿ个生育女职工。
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
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λ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λ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λ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λ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